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
——从两者均衡角度出发
2016-02-01潘冰格
潘冰格
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湖北 武汉 430205
论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
——从两者均衡角度出发
潘冰格
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湖北武汉430205
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性法律,它注重从社会总体角度维护和促进社会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秩序、自由、安全和正义。经济法又是一种经济性法律。它的价值、功能、和理念首先和主要是为了经济效率和公平。
经济法;公平;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个体各自在作出最优决策时,他们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约束而达到一定的平衡的。我们的目标是社会达到最合理的也是高水平的发展,而不是单纯追求效率,或单纯追求公平。于是,对于效率与公平来说,要考虑的是让效率与公平都达到一个合理的且尽可能大的程度,而不是二者顾此失彼,在这个均衡下,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最大化。这就需要我们从经济法的角度去研究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一个均衡点。
一、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的内涵
公平是经济法的基础。公平在价值中的体现就是平等性、公正性,以及正义和平等。公平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蕴含在经济法规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从经济法的视野出发,公平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它给每一个平等主体之间提供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是实质上,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公平。
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就是经济法中的效率,这里的利益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还要从资源分配方面来考虑。只有资源合理分配并且能够合理利用,并且这种合理分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才算是经济法的效率的体现。只追求经济发展而以其他方面为代价并不是真正的效率。当然,效率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效率,社会必然失去活力与创造力,因此,也不能片面否定效率的优越性。
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公平与效率在体现经济法价值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那么,往往出现的问题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前到底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是公平先行还是效率为重?经济法对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公平与效率本来相互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却发生游离而单独存在不论是给政府这种窘境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能否找到一个均衡点,能否找到一个均衡点,能解决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冲突问题。
(一)对如何看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的不同观点
在经济法学界,对公平与效率之间问题处理的观点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效率优先论。典型的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分强调自由而否认了政府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反对剥削就是一种理想化的平均主义,即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二是公平优先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否认了自由的功能。第三类是强调公平与效率之间没有先后之分。这个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分割在两个不用的领域。公平主要在社会再分配或者生产关系领域发挥作用,而效率则是对生产资料和生产的方式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公平与效率并不是对立而存在的,而是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原则性作用。
(二)典型的效率优先论
在我国,传统的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抉择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在中国发展过程中特殊的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主流观点。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经济不断发展,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导致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随着社会变革,效率优先的观点的缺陷也慢慢显现。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各界对此观点的争议也越来越大。因此,我们不得不反思,如是将该观点作为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导原则,真的能够适应我国国情么?那如何解决实践中体现的该观点的负效应呢?因此,效率优先的观点没有可能成为人们广为信任的理论了。
(三)公平与效率均衡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乃由全部经济个体构成,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个体效率,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率便只是一句空话。但是社会总体效率同个体效率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例如垄断企业由于超额垄断利润形成的“效率”就妨害着广大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效率。社会公平必须以广大个体间的公平为基础,实质公平也总要通过形式公平体现。但是,它们间显然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的关键问题在于社会同个体之间做出平衡,尽量找到最佳的界限、度或平衡点。从这个角度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乃是一种“衡平”原则,要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同个体公平间进行衡平。国家经济调节如何调节,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如何再分配,主要是在社会与个体间进行衡平——效率和公平等方面的衡平,或者说到底是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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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9
A
2095-4379-(2016)27-0214-01
潘冰格(1992-),女,浙江金华人,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马克思主义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