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
2016-02-01侯俊
侯 俊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
侯俊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网络隐私权是个人隐私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特殊的人格权,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现状的分析,积极探求一种适合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我们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同时增强网络用户个人隐私权的意识,更好地实现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立法模式;侵权行为
在信息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严峻挑战。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尚不成熟,对隐私权相关内容的立法规定非常薄弱,影响了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完善我国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相关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探求一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隐私权是个人隐私权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权利被控制和利用,是一种积极控制权。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比较模糊,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不赞同广义的网络隐私权定义方法,其不利于隐私权主体权益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指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中,享有私人生活和信息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界定
(一)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
借助网络窃取他人隐私很普遍,现在网上的不少辅助工具已经成为了侵权人的得力助手。商业机构最常用的侵权手段之一就是用垃圾邮件侵入他人隐私空间。
网络服务机构的侵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有些软件、硬件厂商通过在产品中埋下了线索,从而免费搜集消费者的隐私。政府机构往往掌握庞大的技术力量和完善的社会控制体系,比一般的侵权人有更大的优势和更小的风险。
(二)侵权形态和归责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编辑,技术上对服务器控制范围内出现的信息只有事后审查的能力。在审查过程之中,如果其发现有人明显使用服务器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而放任,即构成了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使用者因此共同对隐私权人的网络隐私造成侵害,构成共同故意侵权。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的监管只是存有过失,便不能说其与用户实施了共同侵权,此时只有网络用户在单独实施侵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对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很少,也没有将隐私权列入到单独的人格权当中。从司法角度来看,我国的司法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单独的人格权。当隐私权被侵权的时候,隐私权一般对被归入名誉权。
在行业自律保护方面,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通常由网站单方面制定,涵盖内容很狭窄,存在很多问题。但我国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是用户与网站双方面的利益,应该在网站和用户双方同意下,共同制定、修改与公布,才能有法律意义,否则就太过片面简单,不能保护到用户的权益。
网络用户法律意识不高,一些网络用户不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会无意识地选择一些违背道德的内容进行浏览,甚至恶意暴露别人秘密,擅自利用他人肖像,损害他人肖像权。网络信息传播平台的出现使得网络逐渐成为公权的象征,当侵权者利用网络平台侵权,即形成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导致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被侵犯。
三、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
(一)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针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力度不足,缺乏直接性、独立性的问题,我国应当加强立法,提高法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至今在我国隐私权仍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的保护法规,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把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提高其法律地位,完善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我国还应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需要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同时要针对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原则模糊,法律内容缺乏系统性、完整性以及现有规定没有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国情,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积极倡导行业自律
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因此,在提高网络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同时,应该积极倡导行业自律,通过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实现对网络隐私更好的监督。我国可以学习行业自律保护较完善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如美国的网络隐私认证联盟计划,实现我国业界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的加强。具体到我国而言,我国的行业组织,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
电子商诚信联盟,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向全行业倡导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作为社会生活的管理者,政府的角色定位应当更加明确,提升对行业自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监管,加强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以网络的方式引导、培育、规范网络,更好地实现合法自律;各网站应当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更好地进行企业内部的行业自律,同时应当激发网民对网络隐私权监督的积极性。
(三)增强网络用户个人隐私权的意识
虽然我国互联网业迅速发展,但我国网民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十分普遍。网络用户应当提升网络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积极保护个人的隐私资料,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如应形成匿名申请服务的自觉,进入网站后仔细阅读隐私条款,尽量不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使用个人隐私保护技术,如匿名技术、加密技术保护个人隐私,更好地保护自我。当权利遭到侵犯时,主动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高建刚.网络法[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
[2]王丽萍.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陶辉,石运光.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域外网络隐私权保护法经验为研究视角[J].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2.
[4]孙晨.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11.11.
[5]王志红.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J].法制与社会,2010.8.
[6]周佳念.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J].法律适用,2013.2.
D923
A
2095-4379-(2016)27-0178-02
侯俊(1992-),女,汉族,湖北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