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法律风险
2016-02-01万樾莉
万樾莉
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1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法律风险
万樾莉
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1
当前,很多家长在购买商品房时基于规避税收、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甚至是逃避债务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将房屋直接登记在尚未成年的子女或晚辈的名下,例如:娃娃、中小学生,有的甚至是婴儿。“娃娃房”现象,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造成大批的未成年人“被购房”“被房主”。针对这一现象,法官结合具体案例指出,将房屋直接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可能存在一系列法律风险,而如果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的话,还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法律风险;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房屋过户
如今,很多家长在购置房产时,因各种原因将房产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些未成年人包括两三岁的娃娃、中小学生,有的甚至是婴儿。“娃娃房”现象,不在少数。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规避税费。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与、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还不用担心将来会征收遗产税;
二、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有些家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考虑到经商风险,在经营良好时提前策划,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
三、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时往往互不相让,谁也不愿在财产上吃亏,此时有些夫妻会共同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协商将房产登记子女名下。
四、提前为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真可谓是良苦用心之大。
以上种种理由,可谓用心良苦。但是把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各种风险隐患,却也是家长们也需要考虑的。
一、买房不能贷款。由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购买方仅仅是未成年人一人,则该房屋买卖不能申请银行贷款,只能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方能交易。
二、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手续麻烦。父母不能随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必须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钱来治疗、生活学习需要钱等。且手续上,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手续时,还需提交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另外,父母出售房产所得款项应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父母而言,可谓买房容易卖房难了。
三、父母离婚时易出纠纷。夫妻离婚后,以未成年孩子名义购置的房产归属往往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那么该房产应属承担抚养孩子义务的一方与孩子共同居住,可能会由此引发抚养权争夺局面。所以孩子拥有房产将会造成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难以达成协议的困境。
四、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到时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实践中已有子女成年后将房屋出卖,不让其父母居住的现象发生;还有子女成年后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又因感情不和离婚导致人财两空时,父母也只能干着急。我在代理一些离婚案件时,就曾深切了解到此时父母的焦虑:张先生未成年时,其父母即以其名义购置了房产,其成年成家后为表达对妻子的爱慕之心,瞒着父母将房产加上了妻子的名字,还约定妻子拥有50%的产权,当其婚姻触礁离婚时,妻子根据约定分得了50%的产权,张先生的父母为此深受打击,却也无能为力,悔不当初。
总之,购置房屋的户名是否登记未成年子女值得深思,不管我们做父母的原始初衷是为了规避税费;还是为了规避家庭破产风险,为自己和孩子都留条后路;还是为了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以及是为了提前给孩子准备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的任何一个为了保护子女的想法,都应该考虑到“娃娃房”存在的不同风险程度。例如上面所述:1、买房不能贷款;2、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屋,确需处置手续麻烦;3、父母离婚时容易产生纠纷;4、父母想再收回房屋困难,且无法控制子女成年后擅自处分房产等不同的“娃娃房”存在风险。为了避免更多说不清楚的事件发生,做父母的在购房时,应该依据是否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同时房屋购买后,户主是否写未成年子女,以及一定要考虑到上述真实事件中发生的案例做为提醒我们这些做父母的用心良苦换来的种种忧虑。
总结: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法律风险值得我们重视以及成年子女购房风险也是值得我们父母考虑的,同时也会涉及到将来房产分割问题以及子女
对父母养老问题,还是考虑好再进行,比较安全吧。父母亲应该充分了解利弊、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1]吴学安.娃娃当“房主”: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N].检察日报,2011-12-24.
[2]凤懋伦.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家庭监护责任[N].联合时报,2011-11-29.
[3]吕林荫.“跳楼觅食”事件,拷问儿童监护制度之缺[N].解放日报,2011-07-22.
[4]梁燕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对策[N].中国石油报,2014-12-11.
[5]赵春艳.谨防车辆“张冠李戴”法律风险[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11-17.
[6]李海明.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筑起“防火墙”[N].江苏法制报,2007-03-23.
[7]刘春泉.微博营销的法律风险[N].第一财经日报,2013-01-17.
[8]吴学安.房产交易“直更名”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N].经济参考报,2016-05-11.
[9]李傲然,孙冬晗.家政服务中致伤消费者谁担责?[N].北京日报,2016-07-06.
[10]陈自喜.夫妻约定AA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N].北京日报,2016-07-06.
[11]李卫群.行政复议超期能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吗[N].中国工商报,2016-07-07.
D923.8
A
2095-4379-(2016)27-0161-02
万樾莉(1980-),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法学学士,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