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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2016-02-01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

天津人大 2016年11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战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亚力

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亚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是第一动力”,并将创新列为新的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体系和发展模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被中央明确定为立足当前、面向全球、聚焦关键、带动整体的国家级战略。这些文件和讲话为加快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内涵丰富,操作性强,符合天津实际,是指导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创新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市成为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2030年跻身世界创新型城市行列,全面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2050年建设成为一流的创新型城市,成为世界重要的产业创新中心的奋斗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创新工作,不断出台政策,完善环境,创新能力不断提高。2015年,全市开展促惠上活动,助小微,促创新,促创业,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微企业贷款增加了46%,高于全国30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的规划,构建了现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型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四大产业链,发布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万家,科技小巨人400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300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3%,保持在全国前列。

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市在创新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在体制机制方面,影响企业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消除。二是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仍不突出,能够自主创新的企业不多。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欠缺,渠道单一。成果转化多由政府推动,市场力量薄弱,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中介机构较乏。四是科技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市场化、便捷度不够高,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严重不足。五是全面创新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有些人不愿意承担创新风险,大学生创业创新的比例仍然不高。

实施科技创新战略,需要科学规划,整体布局,综合施策,力争在核心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一、提高科技创新总体水平,选好项目,做好战略上的谋篇布局

在基础研究方面,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京津冀科学中心,积极争取一批国家大科学设施和大科学计划落户天津。在应用研究方面,重点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高端装备、新能源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战略项目和基础工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市一级的自创区、自贸区、高新区和开发区,要布局一批重大项目,集中开展创新改革试点,各区县要因地制宜,主动作为,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潜力和活力

加大对涉及创业、创新、高新技术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布目录清单。目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凡是部门和各区自设的各种行政审批,必须全面进行清理,坚决取消。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便利创业。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办证规定。便利创新创业和企业有效经营,建立市和区政府横向互通,纵向一体的信息共用共享机制。

三、加大财政、金融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战略性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强化对创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支持。重点支持有效需求尚未形成、市场机制尚未发挥作用的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处于孵化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学习借鉴中关村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和合伙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提高投资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税收抵扣比例。加大对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

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天使、创投基金投入科技创新和转化。强化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或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探索多种形式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创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建立现代科技投资银行。

四、积极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探索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个人科研课题选择权,建立体现科研人员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可按比例划归完成人和重要贡献人。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个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政策。

五、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自主创新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拥有股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天使投资等投向种子期、初创期创新活动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六、深化人才政策改革,为创新聚集人才

要聚集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缩短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申办周期,简化办理程序。完善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降低申请条件,延长有效期限。对国内人才,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的政策体系。对技术人员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七、把科技创新和收入分配结合起来,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

把创新成果与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城市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允许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个人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重要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八、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

围绕实施意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科技创新的立法,除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之外,适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搞好涉及创新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对改革创新实践中迫切需要的一些探索性事项,依法作出授权,允许先行先试。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力度,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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