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
2016-02-01张四周
张四周
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福建 厦门 361012
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
张四周
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361012
摘要: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现象越来越严重,外逃官员的级别和数量皆呈现递增之势,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海外追逃追赃无疑成为了重要工作之一。海外追逃追赃包括追人与追物,就追人而言,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途径,其中最正当、最主要的便是引渡。然现阶段,我国的引渡存在着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已签署引渡条约的利用率不高、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等困境,这严重阻碍了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在于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本文从主客观两方面研究如何才能全面地打击职务犯罪,圆满地完成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这项工作。
关键词:职务犯罪;引渡;条约
一、引言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在不断完善。就职务犯罪而言,之前的关注点在如何预防与侦查、起诉及审判上。然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选择外逃来规避打击。对他们而言,这是目前为止最为安全的方法,也是交通日益发达给他们提供的“便利”。基于此,我们的关注点也要相应发生转移,即从侦查、起诉、审判到追逃。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概述
在追人方面,目前我国海外追逃的途径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从这几种途径来看,引渡是最正当、最主要的追逃途径,而劝返则是最简单的追逃途径。
(一)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的概念
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我们可以这样下定义: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范围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的条件
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的定义及要素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则不然,因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1、引渡主体是国家。2、引渡对象在被引渡请求国居留且犯有可引渡之罪。3、引渡依据是引渡条约。
三、我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的现状
(一)取得的成绩
近些年来,媒体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贪腐官员)被引渡回国陆陆续续有些报道。而自从“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斐然。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不乏引渡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乘着这股东风,“天网2015”专项行动又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这次由多部门进行牵头开展“抓捕腐败分子、清理违规证照、打击地下钱庄、追缴涉案资产、劝返外逃人员”行动。
2015年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红色通缉令,对100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公开曝光,展开全球通缉。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在这100份“红色通缉令”中涉及的外逃人员,有近90%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其余约10%为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
2015年5月9日下午3时29分,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经过长达4年多持续的追逃,公开曝光的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中排名第二的李华波被遣返回国。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首个成功的国际执法合作案件。
由此观之,目前追逃并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了多项成果,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的不足之处、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引发我们深思,推动此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并未引渡回国,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其原因后述。但同时也反映出了其他相关问题,亟待解决:
1.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部分欧洲国家居多,然我国与这些国家并没有引渡协议,这无疑阻碍了引渡工作的开展。
2.已签署的利用率不高
而即便是签署协议的国家,合作进行引渡的力度仍不够。当然,这与上面存在的问题是相对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倾向于逃亡的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少;相反,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太向往的目的国,却签署了引渡条约。
3.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艰难
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是否引渡更重要的是依靠双方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涉及到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替代措施等问题时,似乎协商起来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①
引渡工作的开展是基于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政治问题。法律与政治本身不可分割。这无形之中加大了双边友好协商方式运作的困难。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主观原因
(1)犯罪嫌疑人原因。犯罪嫌疑人深知相关背景和情况后,做出了“明智”的选择,导致引渡发生了困难。首先是选择经济发达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作为主要目的地;其次是经过长时间部署,大量资产在外逃前已向境外非法转移;三是利用各种便利手段,办理了移民手续。
(2)主管机关原因。负责引渡事项的主管机关对引渡实施不力本身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笼统地请求外国“调取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或者“冻结、扣押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资产”,不仅没有提供证据反而要求被请求国实施不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显然这样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只会被束之高阁。
2.客观原因
(1)体制机制不健全。打击职务犯罪、开展职务犯罪嫌疑人追逃行动需要不同国家间的通力配合,此时要有共同的机构组织协调,国际刑警组织便是最佳选择。但国际刑警组织本身并非执法机构,意味着其所以发布的“红色通报”理论上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是在实践中部分国家可以按此执行,故它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
此外,省级以下办案机关直接参与国际合作的程度较低,受人力、物力和财力所限,中央主管机关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大案要案上,这也导致地方办案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积极性不高,一些涉及追逃追赃的案件湮没无闻。②
(2)各国法律差异。各国法律差异这一客观原因同样影响着引渡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美国为例:中美司法体系不同,双方对证据收集、证明标准等看法不一,因此增加了起诉和遣返贪官的难度,美国的一些案件还难免会遭受人权、宗教等因素的干扰,而我国一般受此等因素影响较少。引渡中也不乏出现这些情况,在中国本不是问题,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反倒成了大问题。
四、完善我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的途径
(一)贯彻尊重主权、互信互利原则
在引渡过程中,首先是要尊重各自国家的主权。同时,也必须理解国家(主权)利益和区域协作是能够取得平衡的。但要想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程度恐怕尚需时日。目前迫切的任务是,在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引渡合作的同时,要维护好国家的利益。
(二)加快签订引渡条约,提高利用率
对于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需要加快沟通磋商,早日签署相关条约;而对于已经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需要充分进行利用,提高利用率。这都需要加强政治上的沟通。
(三)加大合作力度,尤其是加强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沟通
上已述,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倾向于逃离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并不存在引渡协议,而如果短期内签署协议时机不成熟,那就应当寻求其他的合作方式。
目前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合作的突破口在于建立一个统一的执法系统,使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等信息共享,并实时追踪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因为引渡、遣返等措施实施的前提是找到并控制潜逃出境的人。
(四)挖掘引渡(协议)的替代措施
一方面,正如上述,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劝返也不失为一些好的措施。当然,这需要我们提供职务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线索、证据材料。而加强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线索和证据的收集成为了重中之重。在侦查过程中,注意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保全,便于后续措施有足够的理由。而至于劝返,应当进一步实施攻心政策,贯彻相关精神,宽严相济,使职务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归案。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际上的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APEC反腐执法机构网络等平台进行引渡,发挥替代引渡协议的作用。
总体而言,在没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加强对引渡替代措施、引渡协议替代措施等的挖掘,有助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工作。这需要我们尽可能满足这些措施的条件,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稳步推进。
(五)充分发挥“天网2015”专项行动的作用
“天网2015”专项行动是在“猎狐2014”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升级版。相比“猎狐2014”,“天网2015”覆盖面更广、主体更多元。要在对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做到彻底掌握底数,分类确定重点,因人因案施策;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通过开展专项督导,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所以对数据库的完善是追逃以及引渡的基础工作。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引渡也好,还是其他的替代措施,国内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钱等主管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不但要保障信息的畅通与共享,还需要共同执法。不仅内部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还要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一体化协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天网2015”专项行动的强大功效。
五、结语
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要加大力度,阻止其外逃;而对已经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惜余力,加强国际上的合作,充分利用引渡协议、引渡替代措施、引渡协议替代措施,使引渡等相关工作稳步进行。唯此,方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才能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将反腐工作进行到底。
[注释]
①黄震.当前我国海外追逃追赃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2):43-46.
②黄风.建立域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2015(3):3-11.
[参考文献]
[1]闫倩.从“赖昌星案”看中国引渡制度之完善[J].学理论,2012.
[2]邓黎,姜琨.中澳联手,贪官难逃[J].环球人物,2014.
[3]杜持龙.“猎狐2015”启动半月战果初显[N].人民公安报,2015.
[4]支林飞.“天网”撒向逃美贪官[N].新华每日电讯,2015.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59-02
作者简介:张四周(1978-),男,汉族,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