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施“两票制”
2016-02-01本刊讯
安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施“两票制”
本刊讯 2016年9月29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局、省商务局、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11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安徽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票制”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票制”的实施要求。(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安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公安、商务、工商、国税等部门在“两票制”实施中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