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签字合同生效吗
2016-02-01
劳动者没签字合同生效吗
吴律师:
2013年7月,何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厂做销售主管的工作。他与该食品厂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2015年6月,他因工作上的事情到北京出差,原本打算半个月办完的事却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才办完。他的劳动合同在7月份到期,也就是说在他出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何某在该食品厂工作近两年的时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涨工资,他对此很不满,所以不想再与食品厂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他一回到公司就向人事经理林某提出辞职。林某不仅没有同意还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说厂方已经跟他续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何某说不可能,因为他根本没有签字。林某辩解道,由于双方合同到期时何某正在出差,既然何某知道此事,但是并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何某想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厂方就自行拟定了新合同,规定劳动期限两年。尽管何某没有签字,但已经跟厂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合同有效。对此,何某解释说,他早有不想续签合同的打算,在合同到期时他正在出差,手头工作没有忙完,因为不想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所以没有在合同到期的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难道自己对工作负责也错了吗,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读者:何 骏
何骏读者:
没有劳动者签字的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签字,合同都不能生效。案例中,食品厂所提供的何某没有签字的合同,从法律上讲没有生效。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选择对方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如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案例中食品厂没有经过何某的允许就擅自拟定的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单方行为,不能构成合同,所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食品厂关于“何某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提出辞职,并且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解释也与法定情形不符。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但是食品厂与何某续签合同,不适用此。这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不是劳动合同一到期,员工的工作恰巧此时完成了,大多情况下,工作内容没办法和劳动合同同时结束。案例中,何某的劳动合同正是在他出差期间到期,此时他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出于对工作的负责,他才继续工作,因此这并不影响合同到期即终止,不能作为续签的法律依据。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祥、颜梅生、廖春梅、方圆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