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监督中检察机关的定位、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6-02-01安宏阳
安宏阳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沈阳 110044
浅谈社区矫正监督中检察机关的定位、面临问题及对策建议
安宏阳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沈阳110044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行驶法律监督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使得检察机关在该项工作中增加了多项新职责,因此,要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各项职责,相关问题就必须尽快完善和解决。
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检察监督
我国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2%左右的低水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2014年高检院正式将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同时赋予该厅多项新职能,因此要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各项职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就必须尽快完善和解决。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在社区内,由指定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组织的协助下,使其不脱离社会和生活,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摆脱行为恶习,使其更好地适应和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行驶法律监督权利,通过对社区矫正决定及执行过程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以及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举报或申诉,杜绝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的工作定位
(一)监督的对象
首先要明确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不是监外服刑人员,而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司法或行政部门,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司法或执法机关。
(二)监督的内容
根据刑法、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该项工作中一是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四是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三)监督的方式
可采取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两种形式,定期对执行机构如司法所或居委会进行走访,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教育,了解其社区矫正的程度及效果,同时,随时对该项工作中隐藏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解和摸查,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举报或申诉。
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方式缺乏明确规定
刑诉法等相关法律缺乏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和方式的具体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属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一定局限性,使得检察机关在此项工作中缺乏法律效力。
(二)检察监督的范围及内容不全面
判处管制和缓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督,但往往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缓刑的监督不够及时,相对滞后。
(三)检察监督手段单一
如被监督人员并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其所要承担的后果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机关给与被监督人员的纠正意见,以及下达的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对于被监督人员无法形成强制的约束。
(四)检察监督的信息对接不及时
就目前情况看,相关各职能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没有清晰确定,导致各部门间信息对接不及时,从而使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案件基本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容易导致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相关立法
建议出台相关社区矫正法,将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进一步明确,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检察监督程序。完善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范围,强化检察机关的强制执行力。
(二)设立信息共享平台和渠道
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个人详细资料、具体案情和矫正信息等及时录入信息平台,使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间可进行共享,使检察机关可以实现同步动态监督。
(三)建立脱管及再犯罪人员信息筛查制度
检察机关应尝试将驻所检察室与监外执行检察两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互联和对接,使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新入所的在押人员之间的信息能够快速进行查询和对比,有利于及时进行筛查,快速发现和掌握再犯罪及罪犯脱管的相关信息。
(四)实现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犯罪人员体检的全程监督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准确无误地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检察机关可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犯罪人员的体检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体检情况的真实性。另外,检察机关可与社区矫正执行部门共同设立监外执行人员身体情况复查制度,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五)建立科学的监督问责和考核机制
明确问责制度,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如有不尽责或失职行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如利用绩效考评等手段,促进工作积极性,强化监督水平和效果。
[1]周国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J].学海,2011(06).
D926.8
A
2095-4379-(2016)30-0148-01
安宏阳(1969-),男,蒙古族,沈阳人,硕士研究生,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