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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法律规制探究

2016-02-01张校娜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家暴规制暴力

张校娜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法律规制探究

张校娜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对于遭受家暴未成年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法律对未成年人都进行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目睹家暴也被很多国家明确写入国家法律。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如何进行认定和救济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虽然对未成年人家暴的预防、处置和救济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并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所以,我国应出台相关法律完善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制。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利益最大化

随着大量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案件发生,家庭暴力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它基本上走出了家事范畴,变成公认的社会问题。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肯尼亚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预防和制裁。①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等情形也被很多国家明确写入法律。

我国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和《反家暴法》都有对未成年人家暴问题进行相关规制。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定的法律。该法仍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反家暴法》中对未成年人的直接规定内容仅有5条,未全面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未纳入法律范围进行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属不属于家暴范围。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旁观者仅仅目睹家暴不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因此不属于未成年人家暴范围。也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直接遭受家暴,但亲眼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之后,仍然会对其心理上或精神上产生很大刺激,应该列入家暴范围。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从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去看待问题,即使是目睹家暴也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应把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也归入对未成年人家暴范围。所以,通过研究学习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尤其是在保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方面,完善我国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法律研究仍有重要意义。

一、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现状及危害

(一)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人们都直接关注于家暴中的直接受害者,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却鲜少被关注和保护。《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报告》中指出,“世界各地每年有1.33亿至2.75亿儿童目睹家庭暴力”。②有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超过3百万儿童目睹父母间暴力,还有调查发现13-27%的成年人在儿童期目睹过父母间躯体冲突。③根据笔者在邯郸地区随机对300名10-14岁未成年人调查发现,85%以上未成人目睹过父母之间的身体或精神暴力。所以,我国反家暴工作的重中之重应站在未成年人角度,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使其免受家暴伤害。

(二)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危害

1.身体上危害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虽然并未直接遭受暴力,但仍有许多研究发现,目睹家暴的确会对未成年人身体产生危害。日本与美国联合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经常目睹家暴会造成未成年人右脑视觉皮层部位将萎缩五分之一左右。澳大利亚也有专家指出,经常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小脑的发育要比直接挨打的孩子小脑小,这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性格,更会影响到孩子的智力发展。

2.精神上危害

长期目睹家暴未成年人大多会对身边事物充满恐惧,缺乏安全感,导致他们很难处理好周围的人际关系,无法与他人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也有的因为感到自卑而不愿融入社会,这种状况甚至会影响其一生的发展。美国也有研究表明,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未目睹家暴未成年更容易产生人格上的障碍。

3.暴力的代际传递

暴力的代际传递现象最早是在社会学习理论中被班杜拉所提出的。他认为,暴力的代际传递是通过未成年人在遭受家暴或者目睹家暴的过程中实现的。许多研究表明:暴力行为具有代际遗传的规律,在未成年时期遭受家暴或是目睹家暴,成年后成为施暴人的概率远远高于在没有遭受或目睹家暴情况下成长的孩子。因此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制。

二、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都未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情况进行规制,对未成年人家暴的规制主要制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和《反家暴法》,但都未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进行规制。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缺少针对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该立法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缺少针对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是我国内地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有很多条文是直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但立法未专门站在未成年人方面,2016年3月1日实施的,该法关注的主要是配偶间的家庭暴力,缺乏未成年人角度,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规定较少,没有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概念、类型等进行界定。

(二)我国现有立法未定义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对家庭暴力规定的范围窄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对未成年人家暴进行详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情形尚未进行规定。《婚姻法》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规定较原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反家暴法》对于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未进行规定,不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等。

三、域外对未成人目睹家暴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域外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法律规制

域外的立法也对未成年人家暴问题多有涉及,但规定也不尽相同,始终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1.国际社会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非常普遍,国际社会对此非常重视,各国都从本国国情出发制定了多部专门的法律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界定不仅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而且把忽视与漠视、早婚、有害的传统文化习俗以及儿童目睹监护人之间的暴力也都囊括其中,任何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都被法律所规制,真正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基本原则。

日本在2000年颁布了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防止虐待儿童法》,2004年修正案同时将目睹家暴纳入到儿童忽视的考察范围。

多年来美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和《儿童虐待预防及执行法》等。

2.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不仅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即《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而且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提供专门的服务热线,并且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的社工队伍对目睹家暴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和法律上的帮助与救济。

从域外研究可以看出,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比我国大。同时,对于目睹家暴未成年人都制定相关法律措施去救济,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从而对我国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情形进行法律规制。

(二)启示

1.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针对未成人目睹家暴的相关立法

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目睹家暴未成年人进行了专门立法,如台湾地区制定《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日本的《防治虐待儿童法》;美国多年来陆续制定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儿童虐待和疏忽报告法》和《儿童虐待预防及执行法》等。我国应该借鉴域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经验,对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情形进行专门立法。

2.扩大《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至未成年人目睹家暴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从而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纵观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法律都明确将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归为家庭暴力的范围。我国《反家暴法》并未将目睹家暴列为未成年人家暴的范围,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立法、司法解释的途径扩大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3.加强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长期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包括事前的预防与事中惩治,事后救济也尤为重要。为目睹家暴未成年人提供积极的法律救助,是弥补法律规制存在不足的一种手段。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救济,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我国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救济不仅需要法律规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学校的老师、社会工作者等应积极跨学科合作,联合建立一个针对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健全康复系统。

四、结语

我国法律在对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方面规定的缺失,必然会使该部分未成年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救助。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比较成熟的做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法律,逐步做好针对未成年人的目睹家暴的预防、救助和处理工作。如何实现各部分联合共同保护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权利以及如何针对不同经济文化地区目睹家暴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仍有待继续探讨。

[注释]

①罗杰.预防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1.

②薛宁兰,王丽.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有之儿童观[A].夏吟兰,龙冀飞主编.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36.

③Jaffe PG,Wolfe DA,Wilson SK.Children of battered wom-en.Development Clinical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1990,21:132.

[1]李晓蓉.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0(3).

[2]吴鹏飞.我国儿童虐待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2(10).

[3]夏吟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4]管燕燕.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及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5]胡兴建.家暴阴影下的儿童权利保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5).

D669;D923.9

A

2095-4379-(2016)30-0093-02

张校娜(1989-),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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