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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劝返实现境外追逃问题研究*

2016-02-01黄莉娜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异地移民程序

黄莉娜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利用劝返实现境外追逃问题研究*

黄莉娜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4

常规的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途径在实现境外追逃中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而影响了境外追逃的实际效果。与这几种措施相比,劝返不仅是一种攻心战,而且其程序的“本土化”和“柔性化”特点客观上能够帮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实现境外追逃目的。

境外追逃;劝返;引渡

继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之后,2015年,汇集了中组部、最高检、公安部、人民银行、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单位或机构的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进一步表明了中央要“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布下天罗地网,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的信心和决心。[1]然而,境外追逃追赃不是靠我们一厢情愿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要想将经济犯罪或腐败犯罪涉案外逃人员遣返回国并绳之以法,首先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据统计,自1987年至2015年,我国已对外缔结39项双边引渡条约和52项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但遗憾的是,我们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这些被认为是我国外逃贪官首选藏匿地[3]的国家并未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这就造成了很多外逃人员无法通过引渡的方式回国接受审理或处罚,而依然得以逍遥法外。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得不寻求引渡的替代措施来帮助我们实现境外追逃的目的。劝返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境外追逃方式。由于劝返从性质上来说是一国依据国内程序展开的追逃措施,对国际合作的依赖较弱,相对于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来说,劝返不仅是一种攻心战,而且其程序的“本土化”和“柔性化”特点客观上能够帮助公安及司法机关实现境外追逃目的。

一、通过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实现境外追逃效果的有限性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最重要形式,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国与国之间移交逃犯的最主要方式和途径。但在实践中,通过引渡实现境外追逃的效果却非常有限,原因有二:其一,引渡是建立在条约基础之上的。尽管从2014年起我国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的力度,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合作条约,使很多的国家已不再是外逃贪官的避罪天堂,[4]但迄今为止,我国与包括美国、加拿大及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的还不多,而这些欧美等发达国家又恰恰是外逃人员的首选藏匿之地,这就造成了很多外逃人员无法通过引渡的方式回国接受审理或处罚,而依然得以逍遥法外。其二,在实践中,引渡的实施往往还受制于“条约前置主义”、“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一事不再理”、“死刑不引渡原则”、“禁止特殊追诉”等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国家之间真正通过引渡实现境外追逃的案例并不多。为此,国际社会纷纷寻求新的罪犯追逃途径,各种引渡的替代措施应运而生了。

非法移民遣返就是引渡替代措施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境外追逃法律方式。相较于引渡而言,遣返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它是遣返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本国的移民法将逃犯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或第三国。[5]但在实践中,非法移民遣返实施起来同样困难重重。首先,根据一些国家的移民法,被遣返的非法移民有权选择被驱逐出境后的目的国。根据趋利避害之人之本性,逃犯通常不会选择其犯罪地国作为目的地。那么,在无法实施强制遣返的情况下,如何使中国大陆成为遣返目的地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如果逃犯被移送第三国,而该第三国与我国之间并无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意味着将逃犯解送回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我们的追逃追赃愿望将再次落空。其次,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移民法的规定,如果任何人被遣返回国后可能因种族、宗教、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或者遭受酷刑或刑讯逼供,则不应将该人遣返回国。实践中,很多中国逃犯正是大打所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王牌以对抗遣返。众人皆知的赖某某引渡案即为一例。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其《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为移民或难民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一旦某人取得了加拿大的移民或难民身份,是可以受到加拿大的庇护的。[6]赖某某就曾以所谓“迫害”或“酷刑”为理由一度博得加拿大舆论的深切同情。据曾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赖某某案件庭审的杨诚教授介绍,在关于赖某某难民地位的诉讼中,庭审的焦点并不是赖某某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赖某某被遣返回国后是否会遭受不公正待遇。无疑,遣返程序对遣返对象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仁慈”和“照顾”,势必增加我们遣返逃犯的难度。最后,由于遣返程序涉及各种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所耗费的时间并不比引渡程序少,甚至可能更为漫长,[7]这也使得通过遣返实现境外追逃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均无法实现对逃犯的遣返时,异地追诉也不失为一种境外追逃的方式。所谓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8]不可否认,异地追诉可以使我们借助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将逃犯绳之以法,但这种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在异国对外逃分子提起刑事诉讼,能否使逃犯受到惩罚或者受到怎样的惩罚,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全取决于该外国的司法制度。即便逃犯被绳之以法,其转移资产能否成功追回?异地追诉会不会使我们最终落入“人财两空”之境地?而要回答和解决好这些问题绝非易事。

总之,正是由于上述各种方式在实现境外追逃中的有限性,使得我们不得不寻求新的境外追逃途径以实现境外追逃目的。

二、利用劝返实现境外追逃的特点

所谓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借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9]劝返完全是中国特色的,但在实践中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某受贿四千余万元并在案发后几经辗转逃到新加坡,2007年已陷入走投无路境地的胡某接受中国追逃专案小组的劝说回国受审,最终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胡某一案开创了我国在境外追逃中利用劝返实现追逃目的成功先河。之后2012年,已逃亡加拿大7年之久的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某,同样是经过中国追逃行动组近1年的劝返,终于踏上了归国的路程。根据最高检反贪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从20个国家或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61人,其中经劝返回国投案自首的就有47人,占境外归案人数的77%。[10]可以说,劝返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境外追逃工作中成功经验的积累总结,在跨国追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劝返的特点

与其他几种措施相比,笔者以为,劝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劝返适用的对象看,所涉案件均为经济犯罪案,其中又以贪污贿赂案居多。经侦案件与刑侦案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经侦案件很多都是预谋性的,犯罪人早在案发前就做好了充分的出逃的准备。一旦案发,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人早已逃之夭夭。这些人逃出去后,通常会不断变换身份,例如加入他国国籍,更改姓名等等,这样就“洗白”了。[11]为了找到他们,我们的专案组工作人员有时不得不要有“掘地三尺”的信心和决心。但即便找到他们,这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往往还受到“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的庇护,使得对他们实施引渡或遣返往往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和困难。相反,如果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劝返是一种攻心战。每个案犯在外逃亡的处境是不一样的,出去时带了很多钱,还能生活,但钱一旦花光,处境就艰难了。即便生活上没问题,至少心理上也是心惊胆战,有些被国际刑警组织发了“红通”还要躲躲藏藏。作为人,他们也会良心发现,也会有思乡恋家之情。一个逃犯相当于一个风筝,他人在国外,但线在国内,异国他乡的躲藏生活令他们在心理和生理上备受煎熬,惶惶不可终日。“苦海无边,回头是岸”。劝返正是利用他们的这一心理特征,给那些依然处于或前进或后退的犹豫之中的外逃人员伸出了挽救之手,消除他们的顾虑,增强他们回国的信念,从而实现境外追逃的目的。

3.劝返程序的“本土化”。作为将外逃犯罪人员追返回国主要途径的引渡,在没有引渡条约约束的情况下,其实施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引渡国。同样,引渡的替代措施,无论是非法移民遣返还是异地追诉,也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追逃的成败取决于被请求国的法律制度,而追逃国有时只能坐观其变,鞭长莫及。相比较而言,劝返则不然,劝返程序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点。尽管在劝返的实施过程中,逃犯发现地国家的作用不可或缺,譬如查找外逃违法犯罪分子并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但是,就整体来看,追逃国的“说服教育”显然占据主导。在劝返中对逃犯的司法程序主要依据追逃国国内程序展开,追逃国办案机关设法借助本国法律、外交、政策的力量,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展开攻心战,为他们架起一座终止犯罪的黄金桥,[12]以达到境外追逃的目的。

4.劝返程序的“柔性化”。引渡与遣返是由追逃国与逃犯所在地国的外交部或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通过强制性的引渡或遣返程序将外逃者押解回国。而在采取劝返的方式下,整个追逃过程都是以一种软处理的方式进行,对外逃人员的劝说是一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最后的抉择完全由外逃人员自己做出。

[1]央视:海外追逃,反腐无盲区[EB/OL].http://news.ifeng.com/a/20150326/43424515_0.shtml,2015-10-3.

[2]黄风.建立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2015(3):5,7.

[3]外逃贪官路径隐现:首选三大藏匿地[EB/OL].http://sh.people.com.cn/n/2014/1029/c1767 38-22746619.htm,2015-10-1.

[4][5][8][9]孔大为.境外追逃的法律应对[J].人民公安,2014(17):41,39,40,41.

[6]加拿大2001年<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27条之规定.

[7]黄风.引渡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97-98.

[10]最高检反贪总局:61名在逃贪官归案 47人被劝返[EB/OL].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427/t20150427_518406294.shtml,2015-10-15.

[11]杨江.劝返:境外追逃的中国特色[J].新民周刊,2014(44):39.

[12][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许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9.

*2016年度湖北警官学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一般项目“利用劝返实现境外追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14)的研究成果;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Y138)的阶段性成果。

D926

A

2095-4379-(2016)30-0037-02

黄莉娜(1979-),女,汉族,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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