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人们所受危险的指数评级的变更
——基于犯罪心理学视角的浅析
2016-02-01孟铂林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大数据时代人们所受危险的指数评级的变更
——基于犯罪心理学视角的浅析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层层叠叠的人际交往的社会当中,在这样的世界里,我们与其他人可能是陌生人、是熟识的人、是朋友、是挚友、是恋人亦或是亲人。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更多地每天奔波于工作、生活之间,而没有注意到在我们的身边实际上发生了、正在发生以及将要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罪犯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动机和原因,然而这其中的各种各样的谋杀案件往往最为令人担忧,那么既然是谋杀,凶手肯定要掌握一定的受害人的相关信息,这当然离不开数据。因此,事实上,安全、犯罪、信息这三者在谋杀案件中是紧密相关的。然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们的人际交往以及信息分享、存储和传输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人们逐渐离不开网络、手机等现代通讯平台和通讯工具。大部分人会将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以私密的形式存储在网络上某个自以为“安全”的地方,亦或将一些本应该属于传统熟人圈子内分享了解的个人信息,以“说说”、“朋友圈”等形式进行分享。种种诸如此类的行为,事实上都从不同的角度一定程度上地改变了以往传统人际交往社会中的危险指数评级,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则主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视角主要以谋杀案件为例,对大数据时代人们所受危险的指数评级的变化作一下浅析。
大数据时代;指数评级;犯罪心理学
一、值得人们注意的数据
人们在每天的生活当中可能很少会成为命案的目击者,但不意味着成为命案的受害者的人数就占极小的一部分。尤其以谋杀案件为例,若目击者很多,那么罪犯就很容易被抓获,因此,罪犯既然想谋杀,那么势必防范措施会做得很好,所以,令人们难以察觉。“杀人案件,即通常所说的‘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8类案件,基本包括了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各类刑事案件。2006年,公安部通报侦破命案工作有关情况时表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8类命案3.1万余起,其中杀人案件2万余起。按每10万人命案发案数的国际惯例,2005年我国命案发案数为2.39起”,此后,这一比例逐年下降,到了2012年,“公安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持续下降,杀人案件每10万人发案数为0.8起,低于世界公认治安最好的日本和瑞士,侦破率达到94.5%;2012年,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数9700余起,其中,95%是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查处;2012年,查获涉枪涉爆案件在上年降至历史最低点的基础上,同比又分别下降42%和27%……”。虽然比例逐年下降,但考虑到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加之有些并未立案甚至并未被发现的刑事犯罪甚至杀人命案,这数据还是不得不令人倒吸了一口凉气。
此外,由于从犯罪心理学领域出发,笔者更加关注的是变态罪犯的犯罪案件,此方面的准确数据虽难以查证,但以下数据却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今11年过去了(笔者注:从1999年起),中国精神障碍的患病率继续呈上升趋势。卫生部提供的资料显示,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由20世纪50年代的2.7‰,70年代的5.4‰,上升到80年代的11.4‰。到了90年代,1993年国内抽样调查显示,发病率达13.47‰,全国约有1800万精神疾病患者”,进入21世纪后,此趋势仍是未出现明显的改变,而“央视新闻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这便把非常态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危险问题推到了一个风口浪尖上。相比于常态犯罪的激情杀人、抢劫、强奸等,变态罪犯所引发的社会危险则显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方式、时间、场合、动机等等均更难预料,往往出乎想象,而作案手法也更为残忍、暴力,所以必须引起大家的关注。“有关法律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1.85人,最多的杀死7人”,这还并不包括高智商的变态罪案,否则数据会更加令人震惊。
此时,若再算上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我想其结果不难想象,所以当今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不一定像人们想象的一般安全,笔者认为对目前大数据时代下结合人们交际过程中盲区等问题来对人们的危险指数进行新的评级是十分必要的。
二、大数据时代下的安全隐患
通俗地讲,大数据时代中的人们习惯于将信息数据化、电子化以使得其更加容易被保存、传输、分享和修改。而这些信息几乎囊括了每个人全部的个人信息,它们组成一片信息的海洋,由云计算机控制与保存,最终形成整个大的数据的集合体,拥有不同权限的个体或组织可以获取其中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数据,这便是人们口中常说的“大数据(Mega Data或Big Data)”。诚然,大数据时代人们可以享受到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贴心;全球联动能力的极大增强使得疾病预防与控制的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对于跨国犯罪等的抓不能利益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等等,但大数据时代下的安全隐患绝不容忽视。
笔者仅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出发,就隐私信息的安全问题作简单的陈述。“数据有价值,有价值就可能产生争夺和侵害。只要有数据,就必然存在安全与隐私的问题。随着数据的增多,网络大数据面临着重大的风险和威胁,需要遵守更多更合理的规定,而传统的数据保护方法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面对网络大数据的安全与隐私保护,有大量的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具体包括:数据计算伦理学、数据密码学、分布式编程框架中的安全计算、远程数据计算的可信任度、数据存储和日志管理的安全性、基于隐私和商业利益保护的数据挖掘与分析、强制的访问控制和安全通信、多粒度访问控制以及数据来源和数据通道的可信等。”这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数据分享速度提升的很快,但相关的保密技术等则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极为困难。而且,事实上只要数据在交错复杂的信息网络间传播开来,那么对于一般的网民来说较高的风险便随之而来了,由于普通网民的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往往借助一定的信息平台来实现个人信息的上传等等,此时便把自己的安全交于了企业、平台之手,而“当前企业常常认为经过匿名处理后,信息不包含用户的标识符,就可以公开发布了。但事实上,仅通过匿名保护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隐私保护目标……”近几年来,由于这种原因而导致的信息泄露事件不胜枚举,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事实上,笔者认为,信息的泄露并不是导致人们受到刑事罪案的危险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而主要原因是“基于大数据对人们状态和行为的预测”。这种利用大数据提供得全方位的信息,罪犯可以轻松选择、锁定目标,并进行详尽、周严的密谋与规划。这样一来,人们的危险指数便大幅上升了。
三、传统的危险指数评估分级
在享誉全球的《FBI行为分析学》一书中,作者将人们平时遭遇的危险来源范围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的危险指数逐个增高,它们分别是“一级危险区:陌生人和准陌生人”、“二级危险区:熟人”、“三级危险区:普通朋友”、“四级危险区:亲密朋友”、“五级危险区:有私密关系的人”这种分级方式的依据便是:1.与受害人越亲密的人其了解的受害人的信息便越准确、越全面;2.由于接触时间较长,变态罪犯的犯案几率增加,(他们很可能本身并没有如正常人一般的情感反应,因此不会明显降低对熟人作案的几率),同时也容易出现矛盾而引发常态犯罪;3.受害人并不清楚罪犯与其接触的动机,因此信息泄露得越多,便越危险。
由此可见,传统的危险指数评估分级主要依据的是其他人员对于特定个体的个人信息的了解程度,那么当人们进入大数据时代之后,这种分级势必发生变更。
四、大数据时代传统分级的变更
通过上文的介绍,结合人们正常的社交情况不难发现,传统的分级中,由于一般情况下与受害人越亲密的人则越少,所以大致呈金字塔形存在,从上往下危险指数逐层递减。但是,在目前的大数据时代,我们几乎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直接或间接地暴露在不特定的对象面前,那么此时这种传统的金字塔形分级结构一定会发生变化。
单纯地分析变化趋势不够清楚、明确,故笔者在此从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主要为变态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受害人的心理两个维度来分析大数据时代下人们面临的危险指数评估分级变化的原因及其变形后的结论。
(一)大数据是犯罪人的“福音”
大数据时代,由于上文所说的人们的个人信息可能面向着不特定的对象,可能被不确定的他人所知,因此,常态犯罪的罪犯们便可以更好地结合着自身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来计划和实施犯罪,所以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此处结合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主要对变态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分析。
变态犯罪人在作案时往往更加残忍、更加“不近人情”,以性变态犯罪为例,首先,“此类犯罪行为人不仅杀人不眨眼,而且还像欣赏艺术品一样,细细品味着被害人死亡过程中的每一下抽动、每一声呻吟。事实上,他们所追求的并不是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是被害人在死亡的过程中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种种反应以及所有这一切给他带来的性快感”,如此可怕的事情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由于性变态犯罪人选择对象时会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他们往往会选择具有某一特定特征的人群来作为自己的犯罪对象,而大数据时代各大信息平台的无数的个人信息便成为了他们选择对象时的重要依据,因此一个人的一次不经意的信息分享都有可能置其与危险之中。其次,这些犯罪人往往“具有双重人格倾向。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为十恶不赦的杀手,而在不犯罪的时间里,他们往往又有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这说明一般人在日常交往中并不一定会发现某某的变态迹象,因此在交往中不会十分小心,这也增加了人们的危险指数。事实上,很多“连环强奸杀人犯都懂得印象操纵术”,他们与常人无异,只是当实施犯罪时便露出了变态的特征。最后,诸如性变态犯罪人的变态犯罪人们往往都具有正常甚至更强的逻辑性和反侦查能力,他们会设法掩盖犯罪证据,会有自己的作案特征(signature),会有自己的安全区域(safety zone)(后文对此还会有详细的介绍),会选择最安全的犯罪计划,因此这一类的犯罪人十分的危险,而大数据时代提供的巨大的信息量不仅提供了更多的激发他们变态想象和犯罪激情的诱因,而且使得他们可以更加轻松地选择并找到犯罪对象,并且制定严密的犯罪计划。
(二)大数据时代下潜在受害人的增加
《FBI行为分析学》的作者在书中写道:“是什么让你变成了别人眼中的‘软柿子’”?因为有些人会“自卑、缺乏安全感、孤独、悲伤、恐惧”,而“犯罪分子辨识你的能力要远远高于你辨识他们的能力”。所以,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当一个人随便的发表了一天的“心情”、“说说”或“微博”等等,他便已经将自己暴露在了罪犯的视线当中了。
此外,纵观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人际交往过程便不难发现其中危险的盲区。正如程艳林所写:“外貌直截影响交往双方的第一印象。在现实的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会“以貌取人”,大学生更是如此。一般来说,容貌比较出众者人际关系比较融洽,朋友也比较多”,而这恰恰使许多人陷入到了危险当中,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变态犯罪人往往懂得“印象操纵术”,而且十分擅长,这种情况下再结合他已经掌握的目标的相关信息,则很容易推断出目标的喜好,而许多变态犯罪人都仪表翩翩,再故意表现成目标喜欢的形象,那么这些目标(以青少年危险为最高)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进入罪犯的圈套。
而且,大数据时代中的人们更多地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交流,这种交流本身会由于自我感觉的匿名性而产生“去抑制化”的情形,这使得人们在网络人际交往中会不时表达出自己的偏见和喜好,这是犯罪人在结合大数据中的目标真实个人信息,则更容易构造出一个完整的目标信息体系,使得目标面临的危险指数大幅上升。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尤其以目前大学生们为主的人群的“虚幻情感主义”特征的明显化,加之目前的大学生们在情感异常波动时,“特别是当发现其自我设计的理想人生与现实难以达成一致时,痛苦和迷茫使他们开始向外界寻求理解和帮助,但由于他们的自我意识、独立性、自尊心逐渐增强,内心世界不愿轻易向人袒露,在心理发展上呈现出闭锁性的特点;同时情绪两极性明显,表现出对周围的人和事较为敏感,情绪体验极具不稳定性。因此,网络便成了最好的选择,网络的匿名性为他们打开闭锁心理、发泄情感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因此,他们更容易在网络上吐露心扉,这也就增大了他们所受危险的指数。
因此,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人们的私密信息反而更有可能被陌生人知悉而不是自己的父母或其他私密的人,这当然不适用于当私密的朋友本身欲加害目标的情形,但这着实使得许多原本第五等级的人的危险系数几乎等同于第一等级的人的危险系数。同时,信息的透明化也使得各个等级的人的危险系数均有所上升,并且最终随着透明化程度的加深,使得原本各等级的人的危险系数基本趋同,因为人们的信息已经几乎变为了“公开的秘密”,只是看别人想不想了解。这当然只是一种极端的假想,但若不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网络进行隐私保护和信息加密的话,后果一定不容乐观。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笔者得出如下结论:所有等级的危险系数均明显上升,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总体面临的危险指数增加。此外,第一危险等级为生活外围的陌生人和准陌生人,不包括网友、网络粉丝或关注者等等;第二危险等级为熟人,不包括网络上的熟人;第三危险等级为朋友、网友、网络粉丝、关注者以及网络上的熟人等等;第四危险等级为亲密的朋友,包括网聊密友等等;第五危险等级为私密的人。这只是笔者粗略的划分,并一定非常准确,但从中不难看出,此时不再是一个金字塔形的结构,而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中高等危险分级的人明显地增多了,这必须引起人们的注意。
五、结语
实际上,在我们的身边存在着许多危险的人,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现“心结”,当这些人中的一部分逐渐形成“危险心结”时,我们便不得不十分小心了。“因危险心结而犯罪的人其最明显的表现是:他们一直很正常地生活、学习或工作,他们也能够与亲人、与他人正常地相处。他们具有正常生活的能力。但似乎突然发生的犯罪让其周围人吃惊,不能理解,出乎意外。他们的犯罪通常是让人感到意外,有的甚至是表现疯狂,暴力甚至变态。以至人们对于他们的心理状态通常会发生疑问”。此时,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人们面临的潜在危险便也不断升级,因此,我们现在就要开始考虑大数据时代中人们的隐私保护和信息加密的问题。原本人们会有足够的“safety zone”来放松自己,但随着信息的透明化,这些区域甚至可能变成了“危险区域”,以至于我们可能会找不到能够安心休息的场所。
当然,笔者在此文中所提及的危险指数的增加只是单纯的相比较于过去而言的从危险指数这一个角度所作的分析,并未从整体上涉及到大数据时代办案效率的提升、司法体系对罪犯威慑力的增强以及安全系数的提升等内容,故此只是单方面提醒人们在大数据时代应注意自身信息的保护以及应提升自身的危险意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给了我们诸多的便利,但对于人们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以及安全网络环境的构建需要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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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2
A
2095-4379-(2016)26-0009-04
孟铂林(1992-),男,汉族,辽宁盘锦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同法、娱乐法与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