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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推动作用影响

周 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周昕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海上运输的不断发展会带来更多更巨大的灾难,由此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将在介绍强制责任保险后,通过分析其影响,来论述该制度对处于低迷中的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影响;推动作用

一、适用范围之标准

公共利益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个族群的利益,它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产生的最基本的诉求,它并不是为了尊重差异性也存在的,相反它寻找的是共同的点而产生的。它必须使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受益。

法律按照公共利益的标准在大多数人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内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例如海洋环境。然而,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业不需要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些例如船壳保险、货损险并不需要强制投保,若这些领域也要强制投保的话实际上是对订约自由的干涉,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领域内,也要注意限度。只有在攸关多数人利益的领域,且利益是大于损害的,才能强制投保。

二、推动作用

(一)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若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有可能的不到保险赔偿金,第二,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包含“先付原则”,要求会员在应当赔付且事实上业已赔付的前提下,才能向协会要求弥补会员自己的损失。那么如果会员没有赔偿或者部分赔偿受害人,协会就可以依据“先付原则”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赔偿金,第三,若被保险人因面临巨额索赔而资不抵债宣布破产,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债权只能和一般债权一样变成破产债权,只能按照顺序比例受偿。以上可能发生的三种严重损害受害人权利的问题,若有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便会迎刃而解。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有四种说法:法定权利说、原始取得说、权利转移说、责任免脱给付说。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说法。

正是因为法律赋予第三人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让受害人可以直接与保险人沟通,受害人可以在保险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时,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保险人履行义务。

先付原则即是指船东互保协会在其会员向受害第三人支付赔偿金之前,协会有权拒绝向会员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互保协会或者商业保险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因为无限制的赔偿将最终影响他们存在的经济基础。

若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要求互保协会直接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互保协会很可能以“先付原则”来对抗第三人的请求。先付原则是保赔保险的存在的基础,它相当于在保险人与赔付责任之间设置了一道防火墙,而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的受损害的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利益,因此是可以对抗先付原则的。前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权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的权利,后者是高于前者的。

(二)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中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权利,而恰恰是这样的权利使得被保险人能够脱离与诉讼之外,免受败诉的风险。保险人成为了被告,被保险人只是在保险人要求的情况下参加诉讼。这对被保险人来说省了一笔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只要其投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保险人就会事实上代其面对受害人的诉讼,承担最后的实际赔偿责任。这样看来强制责任保险给被保险人节省的不光是金钱还有时间成本。

(三)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享有的抗辩主要有:责任限制的抗辩。不管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保险人都是无条件的具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保险人只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抗辩,包括船舶所有人可以援引的免责以及诉讼时效等,不包括被保险人破产或倒闭。法定的抗辩事由,即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过失行为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四)提高行业准入条件,促进航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这是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提高了我国内河原油运输行业的准入条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以这种方式限制那些老旧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减少一些恶意投机的船舶所有人进入市场,规范航运市场的经营秩序。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让可能的责任方在事故未发生前将企业内部的大量闲置资金利用起来用于投保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巨大的索赔金额,由保险人承担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这种利益公平兼顾,着眼于行业未来长久发展的制度才是航运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结语

航运业处于衰退的趋势,各界在思考什么样的措施可以帮助航运业崛起。通过分析海上强制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以及其功能,我们不难看出海上强制责任制度可以在以上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析[J].理论月刊,2008,07:101-104.

[2]王建兰.海上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8.

[3]于静.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

[4]武利海.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中图分类号:D996;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304-01

作者简介:周昕(1992-),女,安徽马鞍山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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