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
——以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视角
2016-02-01袁晓宁
袁晓宁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
——以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视角
袁晓宁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如今有学者提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给笔者很大的启发,本文旨在探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能会出现的困境以及解决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各个国家都普遍开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英国,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贫富差距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由于税收体制的不健全,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作用仍然很有限,这一现象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大方面[1],根据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凭借收入的多寡缴纳税款,总体上体现了横向公平;但每个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不同,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小孩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不尽相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纵向公平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建议,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若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下文将着重分析。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
(一)家庭范围标准难界定
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仅以个人收入的多少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忽略了对家庭经济负担的综合考量,难以做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统一。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税,把家庭作为一个整体集中纳税,是把未成年人的教育经费、对老年人的赡养费和其他生活开支等予以扣除,这一做法虽考虑到了每个家庭的特殊性,这也符合我国传统的思想观念,但家庭范围的界定标准学理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二)家庭收支繁琐,税务机关确定总额难度大
如果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则需综合考量每个家庭的具体收支情况,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家庭收入来源、支出方向与个人收支情况相比会更复杂。针对统计不同家庭成员收支情况的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要求纳税人主动向税务部门登记家庭需要抚养多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无收入人口等情况,这就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息息相关;二是税务机关积极调查纳税家庭的总收入,对纳税人登记信息的情况一一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与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现状可知,目前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还很淡薄、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果不是很理想。因此,针对我国纳税家庭收支来源多样化、纳税意识薄弱和相关部门如何有效征管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以核心家庭结构为主,建立家庭税号制度
家庭结构可以采用经济学上的标准:主要是以核心家庭结构为主,是由一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税法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按照核心家庭的结构计算应缴纳的所得额;提高征纳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未成年子女教育经费、父母的赡养费等家庭生计开支的扣除问题,都是不容忽视的,以防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从而达不到增加税收收入、稳定社会的效果。
每一个家庭的纳税号可以与家庭户口簿中户主的身份证号相对应。每个家庭必须在相关税务部门申请获取唯一的纳税号码。家庭成员在银行开立账户可以根据纳税号获取,这样每个家庭成员在银行开立账户、获取收入和支出等相关收支情况都会登记在家庭纳税号下。把纳税号与社会福利、退税等联系起来,以确保个人积极申办纳税号码。
(二)强化非现金结算的方式
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如:一笔收支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储蓄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个人积极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纳税人,不管纳税人出于什么原因,都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予以税收优惠,另外,鼓励更多的人主动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尽量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
(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为了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实现税收公平,了解不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为此,税务机关先让纳税人填写家庭收入情况等信息,随后深入调查信息的准确性,推算出具体家庭的纳税数额;然后,把估算的纳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进行比较;最后,把差距较大的筛选出来,采取纳税人自证收入来源与相关部门主动调查的方式,确定应缴纳的纳税额。[3]
(四)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第一,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采取相应的激励手段提升公民的纳税意识,尽可能地让每个公民了解税法、熟悉税法、积极纳税。另外,相关部门需要完善服务设施,为纳税人缴税提供便捷的服务。第二,建立纳税诚信制度,与纳税人的社会信誉结合起来,激励、约束每一纳税家庭。除此之外,惩治偷税、漏税者的措施不能仅停留在罚款上,对于数额较大的,可以吸纳刑法上的处罚措施,比如:拘留、管制、有期刑等,发挥惩罚和威慑的作用。
尽管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会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工程,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又需要尽早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这项改革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实现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统一,更能够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1(5).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
[3]陈业宏,曹胜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0(5).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99-01
作者简介:袁晓宁(1992-),女,汉族,河南濮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