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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

2016-02-01王功美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关系关联作用

王功美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

王功美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当今时代,各国家各地区所确立的民商法则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立法形式:一种是民商分立形式,一种是民商合一形式。该文章对这两种不同的形式作了简要的分析以及理性的思考研究。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关联;作用;关系

统查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民商事立法情形,可以获得以下结论:经济发展快速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民商分立的民商事立法法案,另外一些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则大多采用民商合一的民商事立法法案。然而,就在这些经济能力相对较差的国家和地区虽然推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民商事立法法案,但在使用过程中却有很多地方与该法案不同。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了解“民商合一”的概念有助于理解我国民商合一具体是什么情况。“民商合一”指的是在民事商事划分上不再有明显的界限,而是两者相互交融。把有关商事的立法规律融入到民事立法法规中。曾经梁慧星教授于《民法概要》一书中说过:“此前商业运营都是商人的专利,但如今是人人都可以经商。也就是说,商业经营已经普遍化了。”所以,在支持民商合一的人群中有这样一种态度:经济迅速发展,商人此前独特的经营方式已经被打破,它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已经渐渐淡化。商人不再是一个独立于其他层面的存在。所以,再单独为商人设立一套法律完全没有必要。这种做法也有好处,当今时代民商早已互相关联,互相交融,已经很难区别。而民商合一也可以解决法案规律重复的情况,减少疑惑点。

“民商分立”是指民事和商事分别立法,在原有的法律典籍外,还制定了一套商事法律典籍,从而分开民事与商事。支持民商分立的人群与支持民商合一的人群的态度完全相反。他们对于民事和商事本质的认识有一定独特的见解。在对象确立,方法使用,价值能力,根本准则,建法技巧,有效的法律规定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他们应该各自属于自己的法律部门。再则,如今的时代下,又催生出了“私法一元化”以及“私法二元化”结构。前者指的是民代商,这在某些方面的确阻止了商事的发展;后者指的是民商分立,相比较而言更符合当今世界的需求。

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理性剖析

如今的时代,世界各地的民商事立法中,都普遍有这种情况,即民法商化和商法民化。这样就导致民法和商法出现重复。因而,单一的民商法法则已经不再适应如今的民商法发展规律。但是民商法的联系不会因为这些而被影响。如今的民商法早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不但在传统的商事典籍中有所表现,在商事典籍之外的其他方面也有不同的体现。

(一)民商的关联

“民商是一家”,体现的就是民法与商法互相牵扯的关系。在大多数公民的眼里,也是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片面的认为民法就是对于公民而言的,相应的,商法就是对于商人而言的。接下来具体看看民商的关联都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一是含义,民法所面对的自然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大部分群体的公平以及提高自身自律意识。由于范围广,所以民法就有了抽象性和系统性。而商法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利益,所以商法的设立就是以经济利益为基础进行修订。相比较而言,商法的确立缺少对象,所以需要在一定的市场交易基础上再进行修订,因而商法具有实用性。市场经济对民法而言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平,而对商法而言却是效益。商法中问题的处理秉承的是效益为首公平为辅的原则。

(二)民商的相互作用

第一要强调的是主体性,民法的使用范围广,普遍性更为突出;商法的确立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经济效益以及商人自身。再者就是特点上,民法的规定大部分依据来源于生活和伦理道德规范;然而作为商人,则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水平。也就是说,商法是技术性法律法规,而民法则是伦理道德法律法规。在原则上,民法必须遵循伦理道德要求,商法在伦理道德要求的根本上,(如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更侧重于把目标设立为高效率的经济效益。所以商业的发展更要注意技术的时常更新,安全渠道的时时保证。

(三)民商分立、合一的关系

经济法和商法在本质上仍有很大区别。经济法注重的是集体利益和生产效益。现在经济法已不仅仅是在公平的角度上有所体现,在其他方面也有所体现。商法既然是以盈利为宗旨,那么首要看重的就是盈利。再者,依据基础不同,经济法是以国民经济为根本,而商法是以个人利益为主,更注重个体之间的联系。虽经济法注重道德伦理规范,然而商法也在公平,效率,安全方面有所涉略。若以社会学方面来说,经济法更注重社会完整的效率和物品交易时的安全保证;而商法更在乎个人的制度,包括个人的平等利用,各个体之间的安全制度、行为方式等。从个体找寻缺口加以改善。

三、总结

以上对民商合一及民商分立的介绍,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对待民商问题时应以理性角度看待。不论是表达民商分立的态度还是民商合一的观点,都要理性为之。此外,完善社会制度是必须的。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以便实现商法在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使商法更适合眼下市场经济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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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93-01

作者简介:王功美(1978-),女,山东平阴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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