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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讨
——以职务犯罪检察为视角

2016-02-01吴晓敏吴超令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

吴晓敏 吴超令

1.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2.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讨
——以职务犯罪检察为视角

吴晓敏1吴超令2

1.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610500;2.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从我国发展的现状来看,两法衔接的“四多、四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其中之一即是移送的一般犯罪多,职务犯罪少。在两法衔接中,传统研究的重点一直放在移送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方面,但是,对行政执法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监督也应当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面。笔者拟以职务犯罪检察为视角,对两法衔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两法衔接;职务犯罪;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

一、职务犯罪检察视角下两法衔接的实践现状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来源的途径主要有群众的举报、控告、检察机关的自行发现,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从职务犯罪查处的现状来看,主要还是靠前两种途径。应当说,第三种途径是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实践当中却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随着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与两法衔接机制的发展是互为补充的。重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查处职务犯罪既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的实现不同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罪案件及检察机关对其监督,它是检察机关直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与行政执法机关直接发生关联,是检察监督落到实处的有效保障,能够有效控制行政权扩张的本性。所以,它更能体现检察权的权威性,更能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震慑与预防功能,也更符合权力制衡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尽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般犯罪多、移送职务犯罪少,但是,二者的地位同等重要,它们对于保障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作均是不可或缺的。

二、职务犯罪检察视角下两法衔接的实践困境

在两法衔接中,从理论意义上讲,检察机关由于具有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立案侦查权,具有对行政执法权的直接的制约权力,应当更容易实现衔接的顺畅、便利,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并不理想。这方面所存在的实践困境主要有:一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较窄。在我国目前的实践环境下,检察权尚无法实现对行政执法权的有效钳制。二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根本无从知晓。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也十分有限。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权,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移送案件基本由自己决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给自己的案件,认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法违纪时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倒流机制,没有提请党纪、行政处理权。②由此,笔者认为,当前两法衔接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权强、检察权弱,而这事关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等深层次问题,需要配置足以抗衡行政权的司法权(包括检察权)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职务犯罪检察视角下完善两法衔接的建议

(一)建立案件移送机制

对职务犯罪而言,移送的标准不是涉嫌构成犯罪而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案件移送机制应当保障检察机关知情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探索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信息平台,如江苏省在2006年就建立了省级部门之间的网上信息平台,2014年江苏省的两法衔接建设加速,提出要加快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在尚不具备建立信息平台的落后地区,则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审查制度,以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和信息来源。

(二)完善提前介入制度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和查办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为有效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也拓展了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提前介入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制度,从完善这一制度的角度而言,凡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前介入,这对于案件证据的保全、收集、固定也是有利的。

(三)建立责任追究体系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法律效力,明确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不被遵照采纳的法律后果,以保证监督的指令性和强制力;二是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处分建议权,如果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是否移送涉罪案件时自身涉嫌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具有纠正权,即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并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行政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则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检察机关;三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加大查处在行政执法行为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给潜在的可能违法的执法者一种威慑,促使其严格公正执法,及时移送涉罪案件。③

[注释]

①印仕柏主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务大全[M].湖南: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851.

②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③元明,刘福谦,朱荣力.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J].人民检察,2010(6).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91-01

作者简介:吴晓敏(1975-),女,四川成都人,硕士,西南石油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吴超令,男,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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