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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公司触碰事故探讨码头清障费用的性质

2016-02-01李毅杰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李毅杰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从某公司触碰事故探讨码头清障费用的性质

李毅杰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对《海商法》第207条与第208条的不同的解释方法决定了在船舶触碰码头造成码头损害案件中,受损码头清障费用的索赔的性质。本文通过对某公司诉某油库码头案件三次不同的判决的分析,讨论此种情况下责任人是否可以限制海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船舶触碰;限制性债权;清障费用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31日,某公司所属轮船受载34383吨煤矿由秦皇岛码头开航,原计划于2月3日挂靠上海港某码头。2月3日,该轮在无资质的引航员的引航下,因船舶驾驶操作失误使该轮触碰某码头的北端。该触碰事故最终造成上海该码头部分损毁后沉入河道,该事故同时还造成了码头上以建筑物坍塌和输油臂落水。

该起事故发生后,依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触碰事故为应由该轮单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生事故的码头发出《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码头方限期对事故产生的码头残骸进行打捞清除以免影响航道的正常通行,故发生事故码头遂与某公司签订码头残骸打捞合同,委托其清除码头残骸,从而产生清障费用。发生事故码头就此码头残骸清障费用向引起事故公司索赔,引起事故公司则主张限制该项索赔请求,双方发生争议并最终诉诸上海海事法院。

二、法院观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此案中某公司是否可以限制其码头清障费用的赔偿。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的“责任人”应当特指负有海事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即事故责任人。在船舶触碰码头案件中,码头不承担海事事故赔偿责任,故不是责任人,其关于清障的请求不是限制性赔偿责任。这一结论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也体现来了对码头、航道等航运设施业主权利的保护。因此一审上海海事法院判决某公司不得限制此项码头清障费用请求权。

引起事故的某公司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上海市高院认为②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最高院《规定》第17条第一款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船舶触碰的相关规则,应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进行判决。本案中某码头向某公司主张的码头清障费用的索赔请求不属于《海商法》第207章列明的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故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就该请求限制其海事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此案最终在最高院再审,最高院支持了二审法院关于应当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进行判决的观点,但其认为该海事请求既然不属于《海商法》第208条规定的非限制性海事请求,则不应该剥夺某公司作为船东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故最高院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

三、个人观点

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中,既列明了一部分限制性债权(《海商法》第207条),又列明了一部分非限制性债权(《海商法》第208条)。两者的关系并非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法条成为了对此争议案件的核心焦点。本案中历经三审的不同判决和依据正是源于法院对相关规定的解释方法的差异所致。海事赔偿限制突破了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则,其背后体现的是国家立法对航运业利益的特殊保护。事实上,如何理解在《海商法》列明的限制性和非限制性债权以外的其他请求权的性质,往往有着对不同利益集团的考量因素。例如本案中,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在船舶触碰案件中的作为无过错方的码头、航道等航运设施业主的权利,而最高院则认为考虑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保护航运业的发展和维护码头及助航设施方利益的权衡中选择了前者。

笔者认为上海市高院的二审判决比最高院的判决更具有合理性。限制性债权是对航运业的特殊保护,在承认其合理性的同时应当认识到这一制度始终具有特殊性。限制性债权的类目和数量应当尽可能明确和列明而不是多。换言之,立法时对航运业进行保护而突破的一般民法规则的项目应该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加以确定和限制。因此,若该海事赔偿请求权不属于《海商法》第207条之规定,则不应当限制其海事赔偿责任。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关正义教授在《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一书中的认可。码头清障费用作为并非《海商法》第207条列明的法律规定可以限制海事请求的债权请求权,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通过对非限制性海事请求作除外解释值得探讨和商榷。

[注释]

①(2011)沪海法海初字第17号.

②(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65号.

[参考文献]

[1]郭瑜.海商法的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关正义.民法视野中的海商法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3]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4]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7-01

作者简介:李毅杰(1993-),男,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