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实施的问题研究
2016-02-01郭晓岚
郭晓岚
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30
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实施的问题研究
郭晓岚
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30
摘要:草原是我国珍贵的生态资源,是防止干旱、半干旱地区沙漠化的最后屏障。国家通过制定有关草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这些地区的生态进行保护,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由于草原所处地区经济的相对落后、法律保护意识的相对淡薄,致使农牧民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草原执法人员不知如何全面具体落实法律化管理。本文立足于草原法、土地承包法、矿产资源法等法条,从理论、实践层面上寻求草原执法环境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有效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实施
草原保护的法律实施是由多个环节组成,它包括草原法与相关法律适用衔接、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中法律法规的取舍等各个方面。文章选取几个角度对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实施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指引草原保护法律实践的落实和完善。
一、草原生态保护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在法律适用方面,理顺《草原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要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草原草场的规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但是由于该法主要是针对耕地制定的,并不能考虑草原本身的自然属性及其特殊性,因此,并不适用于调整草原草场的承包,建议对该法凡涉及草原草场的法条一律废除,实践中只需援引《草原法》的规定即可;要补充《矿产资源法》的罚责空白,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草原上排放污水、甚至喷洒巨毒农药来破坏草原,但目前《矿产资源法》仅有第32条进行了规定,法条单一、配套制定不完备。同时,《草原法》第54条规定也仅为原则性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草原的行为,应处以15-20万元罚款;对主观故意破坏草原的行为,如损失面积达到20-40亩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追诉标准;要明确非法开垦草原的量刑标准,《草原法》的非法使用草原行为,它们的表答文本都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草原法》只规定了罪而没有设定刑罚。建议在不打乱刑法典条文的前提下,颁布刑法修正案,将草原违法行为的具体刑罚直接插入刑法典原有条文中予以修改或补充,这样既指引和规范了公民行为,又能避免法院援引条文时导致的司法适用弊端;要加快地方配套立法,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土地管理法》、刑法所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在理论界被认定为《土地管理法》和《草原法》,这就形成了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刑法典三者之间的链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这种间接定罪量刑的可操作性却显得非常有限。建议积极做好《草原法》的配套地方立法工作,对《草原法》上述存在的缺陷先行改革,在立法上加大调研力度、注重质量,制定出具有当地特色的草原资源生态的立法,以民族自治地区为例,可制定单行条例先行缩小《草原法》中有关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数额的幅度,以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执法带来的偏差。同时,可增设对对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破坏草原的行为和对主观故意破坏草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1]
二、草原生态保护执法的完善建议
在草原执法方面,内蒙古人民政府要对已经制定的有关规章进行清理、统一,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草原法》相抵触的行政规章,以形成较为完整、协调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协调各级草原行政主管机关的行为,避免因各部门随意解释法律法规所造成的地区倾斜或部门局限,直接追究政府的执法责任;各级草原行政主管机关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去行事,有关草原方面的重大决策要以法律为依据、要有合法性审议程序,并受法律制约;当条件成熟时,在不损坏法制统一的原则下,[2]各级地方政府要明确基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该机构对草原违法行为、违法性质、违法程度所进行的鉴定结论能够成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有效证据;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草原地区制定特定的执法配套规章,以解决当前草原执行难问题,使草原行政执法程序、草原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等真正落到工作实处;要成立专门负责草原承包工作的组织,统一规范草原承包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统一管理草原流转行为,对草原承包合同、牧场流转合同的原始文字进行记录和整理、对所辖区的牧户承包情况的数据表封存归档,便于纠纷时进行文书查询,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杜绝非牧户承包、任意发包等现象;要强化执法监察力度,改善基层草原执法人员工作装备条件,增加执法行为的技术含量,把执法部门和学校、科研单位互动起来,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要增强执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聘请牧民、律师等为民间监督员,在行政首长办公室设立草原执法行政监察小组,以此订立奖惩制度来考核草原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考核结果每年公示一次;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高度重视草原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的资格制度,推行草原执法人事聘任制度改革,用考核制度去规范草原管理干部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建雄.贯彻实施新草原法的一点体会和建议[J].榆林科技,2012(2).
[2]刘晓莉,孔艳.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若干思考[J].北方经济,2010(4).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65-01
作者简介:郭晓岚(1978-),女,汉族,内蒙古包头人,研究生,包头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