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辆买卖的法律分析
2016-02-01李昱桦
李昱桦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质押车辆买卖的法律分析
李昱桦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汽车正成为大众日常消费品,二手车买卖日益频繁,在实践中通过车辆质押筹资的越来越多。由于质押车辆的特点,其买卖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本文从车辆购买人角度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对策。
关键词:车辆质押;法律风险;善意取得
在生活中需要用钱时,可以以其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获得资金,通常走的是车辆抵押,但是车辆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流程相对复杂,周期较长,因此司法实践中,通过车辆质押的方式来筹集资金频频出现。车主在获取资金后出售已被质押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澄清。比如:车辆质押与车辆抵押的不同点,出售质押车辆的法律效力如何等等。
一、车辆质押概述
(一)车辆质押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208条对质押进行了界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①因此,车辆质押可以认为,需要资金的一方(出质人)为了获取资金将期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辆交付给出借资金一方(质权人),双方约定如果逾期还钱,出借方有权对该机动车辆行驶处置的权利。在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有权使用车辆,但是使用后交由职权人保管。
(二)车辆质押的特点
1.车辆质押适用的是资金需求急,要求资金能够快速到账的情形;
2.资金周转周期比较短,资金利率往往较高;
3.质权人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保管存放;
4.为了保证质权人权利的行驶,需要保管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政、购车发票等证件;
5.在现实中,资金出借方要求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同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般质权人签字盖章处留白),一旦出质人违约,质权人一方面可以行驶质权获得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签字,让买卖合同生效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有些资金出借方要求借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方或者第三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处置车辆,如果出现出质人逾期还款等情况,质权人可以处置出质车辆获得补偿。
二、出售质押车辆的法律效力
(一)质押车辆出售权利归属
在车辆质押过程中,资金出借人对质押车辆进行了控制,但是不能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特别是在车辆所有权证等证件没有完全控制在资金出借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售给第三人的可能性极大,实践中出质人出售质押车辆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机动车是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利的变动以实际交付为准,行驶证登记人并不具有实际的物权效力,其更多的意义在于方便交通行政机关对于机动车的管理。对于购买质押车辆人来说,存在极大的风险,最重要的是其购买的车辆是什么权利,车辆所有权?还仅仅是车辆使用权?此时就要看购买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是,购买人则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如果不是,购买人取得的仅仅是一段时间内的车辆使用权。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情形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受让人在取得财物是主观是否具有善意,不能存在恶意的情形,比如恶意侵占,非法受让等。第二,受让人取得财物客观上付出的对价合理。如果受让人无偿或者以远远低于市价获得财物,即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除非符合赠与的法定要件,否则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第三,从形式上看,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交易的标的物已经转移到善意购买人名下,具体来说,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动产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完成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如果交易的标的物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则可以认为转让的行为实质上并未完成,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质押车辆买卖的风险防范
第一、购买人在买入之前要考察车辆出售方的信用。特别是其是否有信用不良记录,结合金融机构贷款的分类标准对其资产状况进行简单的分析,同时要求查看其购买车辆的合同等资料,保证其取得车辆的合法性。
第二、购买人要对车辆的市场价格作出合理的判断,参考相关二手车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以及专业人士的估价,不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交易价格不能过分低于市场价格,当然也不能高于市场价格,要保留价款支付凭证,同时要求出卖方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收到价款。
第三、购买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与出售方串通,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转移车辆,从而损害质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车辆应当返还给出售方,并承担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可能损失。
第四、购买人要积极调查购买车辆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况,要求出售方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如果车辆存在质押情形,调查情形抵押的具体情况,比如抵押比率是否合理?一般认为质押率在50%-70%比较合理;是否存在多个担保?存在多个担保情形下,担保率是否合理也需要考察。据此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比如,通知质权人想要购买车辆的意向,三方(质权人、质押人、买入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争取到质权人对于买卖行为的认可,并配合质权人做好相应的还贷工作,让质权人解质,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出售方保证不存在质押情形,需要对此做出承诺,如果实践中如果有第三方主张质押权利,应有出售方对此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无论如何,都要尽快做好车辆产权的变更登记事项,并要求对方尽快交付车辆。
[注释]
①物权法[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