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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缺漏与建议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建议

白 洁

1.北京慧诚智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 10002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缺漏与建议

白洁1,2

1.北京慧诚智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10002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就目前现状来看,国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薄弱,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及其他因素的不同程度影响,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屡出现,且有蔓延趋势,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此,本文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征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改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律缺漏;建议

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征

(一)侵害形式特殊

究其本质而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了原有知识产权主体的“专有性”,不利于原产品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维护的绝对性,以及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原知识产权主体本身,所以,这一特质使其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着根本上的区别。

(二)侵权行为复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推进,侵权行为的技术成分越来越高,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范围的限定等难度系数与日倍增,大量高科技犯罪手法涌现,针对著作权、版权等科技侵权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常态发展之势。

(三)侵害类型多样

从立法方面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形式主要可分做直接和间接。直接侵权行为不言而喻,而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或是不具备侵权属性,但这一行为行使的发生将导致侵权行为后果的产生,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四)侵害范围广泛

同样受到信息科技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已然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实施侵害行为,这种无门槛的“共享性”成为遏制侵害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难点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之处

(一)未能端正认知

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来看,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认识都很欠缺,大部分民众都没有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没有重视这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在经济活动中一味追求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工作,忽略了对无形资产予以保护的重要性。

(二)保护制度落后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健全,一旦出现问题,知识产权所有人并不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部分科技成果等隶属于非专利保护的范畴,对于该类知识产权国际上也没有制定严格、明确、细致的法律概念,导致很多非专利成果在鉴定过程中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给知识产权所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三)诉讼程序复杂

司法实务中,不少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选择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但迫于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的繁杂程度,被侵权者最终不得不因无力追偿而放弃追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由中高级法院管辖,由他们设定知识产权庭,导致相关县城、乡镇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必须到地级市中院起诉。繁杂的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打击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构想

相比其他有形的产权而言,知识产权的维护工作显得更为复杂和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做好各种基础性工作,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一)立法保护。即要求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法律保护,使得权利的行使有法可依,也藉由法律的震慑力降低侵害行为的发生机率;给予知识产权立法工作更多重视,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建立一个科学、先进而又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护。即要求国家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当权益人受到侵犯,可按照侵权起诉原则,依法向侵权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相关法院提起对侵权人的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后法院根据证据事实,追求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就目前来说,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经在逐渐扩大,包括对专利权、著作权或者商标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权的保护及其他与人类智力成果相联系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等。除此之外,近年来,法院也已经把与技术产权转让相关的纠纷案件纳入自己的审理范围,并努力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三)行政保护。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现已采用“双轨制”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且立法委员会也已组织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因此未来在利用行政手段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知产保护组织管理机构,以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所有人顺利维权的比例。

四、结语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公众、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层面普遍存在滞后性、盲目性,完善对这一权利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因此,必须要进一步重视和关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除了从立法、司法、行政及组织管理制度方面保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以外,还应当积极号召社会各界、各个知识产权所有人采用自我救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未来,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一定能做的更好,各种侵权行为将会进一步减少。

[参考文献]

[1]苗海忠.完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2).

[2]杨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对策探析——企业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刍议[J].法治研究,2008(12).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49-01

作者简介:白洁(1979-),女,河北广宗人,本科,北京慧诚智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部经理,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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