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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在香港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2016-02-01包佳娜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香港

包佳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CISG在香港适用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包佳娜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学界存在分歧。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公约对生效后缔约国才恢复对某一领土主权时公约如何适用的问题未做规定。就我国“一国两制”的宪法性基本国策和中国政府《照会》的具体安排,结合CISG第93条规定,CISG应不适用于香港。

关键词:CISG;适用;香港

香港回归之前,由于英国并非CISG缔约国,CISG不适用于香港毫无争议,但对于香港回归之后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却无明文规定,导致实践中对此问题看法不一。判断CISG是否适用于香港主要受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两方面的影响。国内因素主要体现在中国政府对于香港回归后有关国际经济方面的多边条约在香港如何继续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国际因素则是CISG自身在相关问题上的适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对CISG第93条的理解与适用。以此为标准,笔者认为CISG不适用于香港。

一、国内因素

(一)原则性规定

CISG作为国际经济条约,在香港回归之后,如何适用于香港,应当首先遵从国际经济条约在香港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依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中国政府《照会》。

由于香港和大陆实行不同的社会制度,在香港回归后,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发展,使香港继续拥有一套符合其自身发展特点的商业法律体系,中国政府对于条约在香港适用问题的解决采取了“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政策。根据《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1条第2款和《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政府可根据香港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1997年6月2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外交《照会》,全面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香港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照会的两个附件列明了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的214项国际条约。照会指出,未列入照会附件的、中国是当事方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其他条约,如决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中国政府将另行办理有关手续。

(二)结论

上述规定显然排除了将中国缔结的所有国际条约不加分析地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可能性,表明了中国采取的有选择、有条件适用的立场。[1]这种选择和条件是基于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在征询香港政府的意见后做出的,是一种双向的选择,并非所有国际条约在香港回归后均应当然在香港适用。

二、国际因素

(一)CISG第93条的解读

CISG不同于一般国际经济条约适用之处在于,缔约国可以对一国内多个领土单位的适用做出声明,CISG第93条即是对该问题所做的规定。

CISG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而此时中国并未恢复对香港的主权,中国批准加入该条约时自然没有考虑CISG今后对于香港的适用问题,这也是中国并未在CISG生效时作出声明的原因。此外,该条还赋予了缔约国“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的权利,意味着缔约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对CISG在本国的适用做出修改和调整。虽然中国并未做出过声明,CISG也未对在加入公约时未做声明的缔约国如发生在公约对生效后才恢复对某一领土主权的情形时是否可以补充声明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中国加入CISG当时的情形来看,中国没有作出声明是由于当时并无必要,而不是意图使CISG适用于全部领土包括回归后的香港。

(二)中国政府《照会》与CISG第93条的联系

就“一国两制”的宪法性基本国策和中国政府《照会》的具体安排而言,CISG不适用于香港这个结论是没有争议的。[2]但就《照会》是否能够构成公约93条规定的声明来考虑CISG对香港的适用,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移交后适用于香港的条约的通知函满足了《公约》第93条的正式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提交CISG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但因其在《公约》事项上保持沉默,故缺乏《公约》第93条所要求的声明,因此根据该条第(4)款,《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一份声明,宣布中国作为成员的条约即日应对香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未列入名单,在联合王国将香港归还中国之前也未适用于香港。由此,中国已向公约保管人完成了相当于公约第93条规定所要求的正式手续。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

如上文所述,中国在加入CISG当时未作声明是由于当时并不存在公约对香港的适用问题,在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则要求中国对CISG的领土适用问题表明立场。判断中国政府《照会》是否能够构成公约93条规定的声明应当从条约本身出发,但不应局限于该条规定的字面意思。

三、结语

CISG协调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国际贸易对买卖合同制度统一做出了巨大贡献,被越来越多国家所采纳。但不能因为这一趋势,而使没有意愿受其约束的缔约国领土单位适用公约。适用CISG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为对外贸易提供便利,但就目前状况而言,CISG不适用于香港更符合香港利益。

[参考文献]

[1]曾华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刍议——对外事务实践的视角[J].比较法研究,2002.1.

[2]王彦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香港的适用——实践分歧、法律分析与政策选择[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48-01

作者简介:包佳娜(1993-),女,汉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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