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范视角下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新梳理
2016-02-01夏新臣陆文煜
夏新臣 陆文煜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社会规范视角下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新梳理
夏新臣陆文煜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为人们所探讨,各种学说与观点相互碰撞与吸收。而道德与法律从本质上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本文正是从此视角下吸收前人观点探讨道德与法律进行社会规范时目的和方式的差异、联系与转换,试图重新梳理道德与法律在社会规范机制上的关系:愿望的道德进行自律规范,法律进行他律规范,义务的道德进自律前提下的舆论他律规范。
关键词:社会规范;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法律
提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就不得不提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关于这个问题激烈论战。实证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分离;而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是结合的,法律从属于道德。在长期论战过程中两派因各自面临着的理论上的局限性,观点出现了相互靠拢的倾向。许多学者也在吸收两派观点试图寻找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妥协和统一。而究其本质,道德与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因而本文在此视角下探讨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使二者关系重新梳理达到统一。
一、道德与法律的共同基础与差异
(一)共同基础
人是社会性动物,基于其社会生活习性,有追寻并维护适合自己生存的秩序的倾向。而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都是作为维护与正义、公正等积极价值取向相联系的积极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道德是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过程中耳濡目染自发形成和后天有意识的教育形成的并通过个人内心自律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进而维护其自身团体秩序。而法律则是统治者通过立法方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进而维护其所认可的社会秩序。因而道德与法律其目的都是维护通过自己的方式维护社会秩序。
(二)差异
虽说道德与法律存在一定的共同基础,但二者作为不同社会规范体系,其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追求不同。法律关注的对象是人的外部行为,只追求其不违反社会基本秩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其思想和动机在所不问。而道德不只是关注人的行为而且关注人内在的思想,注重对完美秩序的追求。道德要求人们在行为上符合社会一般性标准的同时,更要求人在内心上要有高尚的追求。
标准不同。法律的标准是公开确定的,法律本身的内在规范就要求法律必须公开确定,这样才能期待人们去遵守。而道德则不同,道德的规范往往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其规范内容没有被公开确定的表述。特别是愿望的道德的理解标准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更是是因人而异的,缺乏社会普遍认可的确定性。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道德的内容本身也在不断变化。
基于以上这些本质和规范上的共同基础和差异侧重点的不同,为这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在规范社会秩序上的衔接提供了统一的可能。
二、重新梳理
通过上文对道德与法律在社会规范视角下统一与差异的论证,我们可以从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和强度对两者规范机制进行重新梳理,从而形成一个二者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衔接体制:愿望的道德进行自律规范,法律进行他律规范,义务的道德进自律前提下的舆论他律规范。
(一)规范机制
愿望的道德进行自律的规范,其通过个人的内心自觉自发的维护自己追寻认可的社会秩序,他人与社会舆论也是通过自身对自己愿望道德的追求过程来影响他人进而使其内化为内心自觉。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更强调来自个人内心的约束与评价。同时任何人不能因为他人与自身愿望追求的不同而进行否定性评价,个人在愿望道德上有着个人价值取向上的自由。因为愿望的道德是对高尚品质下的完美秩序的追求,这种追求没有对错只是存在差异,而且即使没有做到高尚品质的追求也并不会侵害现有秩序。反之,如果愿望的道德被用来进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则显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即“我应该这样做”。
(二)转换与限度
以上这三种规范方式并不是绝对的、不相融合的。共同的基础也让它们隔绝不了,只是各自侧重点不同。愿望的道德侧重对内心品德追求的自我约束,义务的道德侧重对社会现实优良秩序的个人与社会约束,而法律则侧重对基本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约束。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环境改变,道德和法律内容发生变化,三者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发生转换。其中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的转换在现实生活中最为活跃,国家将一些义务道德规范通过立法将其转换为法律。例如醉驾入刑。
但三者的转换并不是随意的,不然区分三者也就没有了意义。首先,义务的道德和法律不能进入愿望道德的领域进行调整,强求一个人内心的追求,如前文所说,这明显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而同时也会导致道德价值的虚无,因为所有的高尚的事都被要求去做,道德的高层次追求就无从体现。其次,义务道德向法律转换过程中要注重违反此项秩序是否严重侵害现实秩序,如果没有就不应该立法保障,否则不仅导致道德价值的虚无,还会导致人们社会生活的恐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综上,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的规范体系和二者的转换进行了一番重新梳理,使二者在规范方式和强度上达成统一。两者在各自的规范范围内维护社会秩序,并且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有限度的转换。当然这种统一也是不可能达到完善的,这里的统一仅仅指正义的社会规范秩序基础上的二者矛盾的化解,从而使其达到一种相对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王景霞.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
[2]郭忠.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中图分类号:B82-051;D90-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46-01
作者简介:夏新臣(1995-),男,汉族,安徽天长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陆文煜(1994-),女,汉族,安徽含山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