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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重构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缺陷重构

曾 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重构

曾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这一较为陌生的词汇逐渐走入我们生活,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方的合法利益,并以此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我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处罚力度正逐年加强。不过在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处罚力度加强的背后,也反映出了我国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犯罪活动的猖獗,笔者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缺陷及重构进行论述,希望能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发展带来一定启发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重构

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拥有方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会通过刑法上的立法遏制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犯罪,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对重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年加强,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问题及缺陷也是不争的事实,以此对其进行相关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猖獗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犯罪行为中,我国对于其有着专门的条例进行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严重却使得我国相关管理机构无从下手。在过去,我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违法门槛设置过高,这就使得很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低。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的相关处罚门槛不断降低,但国内很多地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很值得我们反思。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著作权保护中,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一味的追求与国际接轨,脱离我国发展实际,相关司法机关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管理较为松散,是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著作权保护所遇到的最主要问题[1]。

(二)知识产权相关条例中存在刑民纠结

在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例中,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分,是当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常面临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来自知识产权部门中相关民事保护的条款,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相关民事保护条款中的“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出现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这些较为抽象概念的出现使得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立法与实践存在着刑民纠结的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展开极为不利[2]。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执行中存在问题

在我国当下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执行中,常常出现相关判决结果下达,被告企业或个人拒不执行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刑法保护极为不利,入选我国2009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的“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在该案例中,被告方在自身败诉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下达的赔偿判决,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值得我们进行反思[3]。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构思

(一)构建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

针对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条例中存在的多种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必须建立以刑法为主体,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构建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建设中,我国相关立法人员需要注意不同法律之间的一致性,以此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的严肃性,更好的为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做出贡献。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刑罚制度

针对我国现阶段空有法律制度,相关管理机构管理松散与执行力度不强等问题,我国应通过完善自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刑罚制度,以此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与生活实际,提出了以下三点知识产权刑罚的改革意见。

通过罚金刑的广泛应用,从根本上降低以利益为动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中,应添加资格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权利及一定职业的就职资格。

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应简易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程序,提高相关案件的诉讼效率,以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4]。

(三)通过执法资源的共享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猖獗,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等行为出现频率的增加,我国相关执法机关应进行资源共享,以此维护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我国应建立起一套行政部门与公检法部门组成的完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体系,最大程度上保证相关违法分子的处罚速度与处罚力度,以此保证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安全。

三、结论

我国知识产权的起步时间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条文的发展不完善属于正常现象。在面对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时,我国相关法律机构人员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参考国际中的相关先进经验,逐步形成我国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以此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J].中国法学,2014,03:156-176.

[2]郑友德,曾旻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01:36-41.

[3]雷山漫,林亚刚.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J].法学杂志,2013,10:77-83.

[4]荆国梁.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D].山东大学,2012.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40-01

作者简介:曾欢(1994-),女,广东韶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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