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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性假离婚的原因及对策

2016-02-01武萌萌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政策

武萌萌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浅析政策性假离婚的原因及对策

武萌萌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一系列夫妻的假离婚现象,其共同点就是为了规避政策,通过假离婚来获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此种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对社会形成一种不良的导向,对社会的危害极大。笔者通过分析上述现象的产生原因,提出了加强普法宣传、设置离婚担保、别居和离婚考虑期以及离婚实质审查等制度来减少政策性假离婚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关键词:政策;假离婚;法律规制

离婚制度是现代社会进步发展的表现,比起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从一而终,赋予了公民自主选择配偶的自由。但凡事都有两面性,一面是自由,相对应另一面就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滥用自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也不像我们想象中的那么神圣,甚至可以为了得到某些利益而将其当作工具。近年来就涌现出一批批的“政策性假离婚”。

一、政策性假离婚的界定

政策性假离婚将其一分为二,首先“假离婚”,此处的“假”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离婚的真实的内心意思,但其外在表示完全符合真离婚的外观。也就是说当事人确实作出了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人之间的婚姻效力在法律上合法有效地已经终止,但是当事人双方却没有打算真正的离婚,只是先暂时地离婚,过段时间目的达到之后再进行复婚,仍然回复到离婚前的生活状态,甚至二人根本就没有分居,离婚对其生活没有丁点的影响。

政策性是从假离婚的原因或动机来阐释的。当事人双方不可能没有理由地离婚再复婚。常言道“无利不起早”,夫妻双方定是为了谋取相关的利益才这样的大费周折去假离婚。其动因就是——政策。国家为了经济更好更稳健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所颁布的一些公共政策,但始料未及的是,因为某些规定存在漏洞恰恰地给公民提供了谋取不当利益的机会。即我们本文所探讨的夫妻为了通过假离婚规避政策、利用政策来不正当地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政策性离婚的表现及原因

现实生活中的政策性离婚多种多样,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型

房屋拆迁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每到房屋拆迁分发拆迁补偿时,总是民政局离婚处最忙的时期。有的地方甚至七十岁,八十岁的老夫妻在儿女的搀扶下也来到民政局离婚。因为我国的拆迁补偿的计算是以“户”为单位的,夫妻俩算一户只能享受一份拆迁补偿,若二人离婚,就是独立的两户,可以享受两份拆迁补偿。只要花点时间到民政局去办个离婚证,就可以获得双倍的补偿,那么何乐而不为呢?于是上至走不动的老人,下至刚新婚的小夫妻,都纷纷去办了离婚。

(二)农房确权政策型

跟房屋拆迁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还有农村的“农房确权”政策。为了加强国家对农村用地的统一管理,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贵阳云岩区的实施细则规定,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进行确权;每户住宅确权的控制标准为:不超过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这个细则一推出,云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前来离婚的村民挤得水泄不通。某位村民刘先生说,他和老伴感情很好,但为了给儿女留下更多有正规手续的房子,他们决定前来离婚,这样一户就变成了两户,能确权的房屋面积就是480平方米。又是以“户”为单位来确定,使得众村民为了多得到确权房屋面积都去办理离婚。

(三)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型

计划生育政策也会引发一部分夫妻的假离婚。一些夫妻,尤其是大城市里那些夫妻一方工作待遇特别优越的夫妻,为了要规定之外的孩子,但又怕丢了工作,就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只要妻子一方认罚,交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

(四)骗取低保政策型

利用离婚手续简便之机,迅速离婚后领取低保似乎已成为一条捷径。①有些三口之家,夫妻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每月仍有微薄的工资,但家庭人均收入却超过了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的水平。而通过离婚,将孩子交给没有收入的一方抚养,另一方仅支付少量的抚养费,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申请两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政策性离婚的危害

这种假离婚的现象无疑是不正常的,是与我们的社会发展相背离的。社会大众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批判,深刻剖析了它带给我们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对社会形成一种不良的导向。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经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该经济模式的内在逻辑。②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受到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倾向的影响,对婚姻也涂上了利益至上的色彩,将婚姻当成自己敛财的工具。如果社会不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势必会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种错误的导向。每个人都把物质财富当成衡量人生价值的最主要目标,追逐利益、获取财富成了人生最主要的追求。那么这样的社会将是可怕的,是不能进步的。

第二,经济利益至上导致婚姻伦理关系的淡化,婚姻已不再神圣。这种为了追求利益的“政策性离婚”,将婚姻当做工具,完全忽视婚姻的伦理性。当诱人的经济利益摆在眼前时,忘记了家庭亲情,忘记了最初结合时不论顺境逆境永不分离的承诺和誓言,无视婚姻的神圣性。

第三,弱化了道德评价对社会的规范作用,阻碍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以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为代表的一方认为“对某些国人而言,为房产离婚是对家庭负责任的做法,非道德上的劣迹,这是经济人在缺乏外部约束下的理性选择。”③这种离婚明明是为了追求一些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却退出了道德评价之外,不仅不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还被评价为理性选择。这种离婚的非道德化倾向使得“道德法庭”自行消失,人们对离婚已不问谁是谁非,只问合不合法,不问是否合乎道德,不含任何道德批评,严重弱化了道德对婚姻的规范作用,不利于我国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第四,弄假成真的假离婚还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阴影。说是假离婚,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假戏真做的情况。有的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如愿享受到了优惠政策,买到了房屋。但却拒绝复婚,导致另一方人才两空的局面,心理上遭受了突如其来的打击,本来两夫妻过得美满幸福,就因为假离婚弄得妻离子散。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因为假戏真做导致的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为了争财产,原来相濡以沫的恩爱夫妻转眼反目成仇人,给夫妻双方的心理和生活都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四、政策性离婚的对策

虽然公共政策是引发假离婚的动因,但是不得回避的是法律自身是有其缺陷存在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宪法当中人权主义的体现。但当事人将婚姻当作牟利的工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滥用,违背了立法初衷。婚姻法理当对此种行为作出回应,同时也来规范公民行为,安定社会秩序。

首先,要在全社会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当事人的主观认识是假离婚的根源,要做好婚姻法方面的法律普及工作,让社会的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婚姻对于夫妻双方的重要性,并不仅仅是一张纸的厚度,草率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假离婚,是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的。一旦一方反悔,不但原来的婚姻无法挽回,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也都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有可能到最后“人财两失”。同时也要向社会宣传婚姻的神圣性,提升人们对婚姻的重视,强化道德对人民行为的指引作用,从根本上杜绝此种行为的滋生。

其次,设立离婚担保制度。现在的离婚登记手续非常简便,只要求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可直接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夫妻双方主观上所持的态度一概不问,到底是感情真正破裂还是为了规避政策谋取利益处理结果都一样。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去核实这些情况的,因为婚姻法规定,只要双方自愿离婚,登记机关就得办理,这是我国婚姻自由的体现。但自由一旦超过限度,就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纠纷,来势汹涌的政策性假离婚就是滥用婚姻自由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对离婚程序进行一些完善,借鉴担保法中的保证人制度和抵押制度。具体来说,夫妻来办理离婚时,需要找第三人证明二人真的是感情破裂,不是为了规避政策获取利益的假离婚。第三人作为离婚夫妻的担保人,如果日后证明此二人系规避政策的假离婚,就对该担保的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者,效仿抵押制度,二人离婚时,将自己的财产作为二人是真离婚的抵押,若查出二人是假离婚,就以二人通过假离婚获取的利益为标准,从其抵押的财产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归国家所有。

再次,设置别居和离婚考虑期制度。④当事人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政策获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在的离婚手续过于简便,几分钟就可以办妥,从而省下或得到一大笔的利益。婚姻法这种立法初衷是好的,为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但同时却也造成了夫妻草率离婚规避政策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设置别居和离婚考虑期制度。具体而言:如果夫妻协议离婚,首先要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部门进行记录后,给予双方1个月的考虑期,让双方当事人冷静下来确定其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经过1个月,若二人仍不改主意决定离婚,就向登记部门提起二次申请,此时登记部门经过相关审查后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若二人经过考虑期后放弃了离婚的请求,那么此前在登记部门的离婚申请失效,二次申请的提出时间为1个月考虑期后的10天,倘若在此期间内二人没有提出二次申请,视为作出不离婚决定,之后若再提出离婚申请,考虑期要重新计算。考虑到可能存在夫妻无法在一起生活但又不能马上离婚的情形,可以在考虑期内实行别居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由法律保障二人这种暂时解除同居义务的婚姻持续状态,等1个月考虑期过后,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最后,赋予登记机关实质审查权。在现在的婚姻登记程序中,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具有形式上的审查权,只要当事人带齐了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员不走心地问一句“你们双方离婚是出于真实的意思吗?”,原夫妻一点头,结婚证就变成离婚证了。让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确实很难,他们可能会说每天过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太多,根本没时间去进行实质审查。而我们上述的离婚考虑期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有1个月的时间让登记机关去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压力。

政策性假离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我们应该正视问题,寻找有效的途径去分析解决它。法律是现代社会最强有力也是最后的保障手段,期望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社会纠纷,为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

[注释]

①郭善玲,邹斌.浅析假离婚形成的原因与对策[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4):27.

②张燕,王露璐.“政策性离婚”的伦理考量[J].唐都学刊,2013(5):6.

③张燕,王露璐.“政策性离婚”的伦理考量[J].唐都学刊,2013(5):7.

④周安平.我国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1999(5):121.

中图分类号:D669.1;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33-02

作者简介:武萌萌(1995-),女,汉族,河北邯郸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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