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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
——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

2016-02-01李玉珍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李玉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
——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

李玉珍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逐渐进步,代表着资金的金融与代表着技术的互联网逐步融合,又一种新型的行业诞生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在对我国传统金融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属于互联网金融中大学生网贷现象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问题,并就其监管上的问题与创新进行说明,以期从对该细微处的思考能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学生网贷

一、案例引入

2016年3月9日晚,在河南某经济学院就读的一名大学生小郑沉迷赌球而冒用或借用同学身份信息进行网贷通过校园网贷借款,欠下60多万元巨款,导致债务缠身,最终无力偿还选择在山东青岛跳楼自杀,跳楼身亡的消息突然传出,让人震惊。一个受高等教育具有理性意识的大学生缘何会贷款,又因何会因欠债累累而选择死亡?发生这个悲剧纵然有该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网贷管理的思考。一个在校大学生,一无巨额财产二无固定工作,先不论其是出于何种原因贷款,单就网贷平台在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其无力偿还的可能下,就轻易贷款给学生,这在引导恶性消费的同时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大学生网贷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及试述应有的监管手段的创新。

二、大学生网贷中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群体广、消费需求的旺盛、素质较高信用消费意识较强,兼之运用网络技术的普遍,使得高校市场这块大蛋糕成为如今互联网金融公司网上信贷行业疯狂啃食的砧上鱼肉。当信贷行业被互联网金融强势打破时,校园网贷就形同撒向大学生的诱饵和鱼钩,利用大学生群体作为年轻人想要一展所长的激情或盲目攀比的心态,一面给大学生消费贷款、创业贷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另一面因为风险难以控制,致使众多的校园网贷平台的坏账率难以阳光化。疯狂生长的校园“网贷”以及同业竞争的作用下,大学生网贷出现许多问题。

(一)贷款过程过于简易

这些贷款平台在校园中的推广主要利用学生力量,通过招聘代理,利用各种手机软件组装下载,在同学之间宣扬。下载APP后,只需要填入姓名、手机、身份证,不需要学生亲自办理,甚至部分网贷只需学生证连视频网签都不需要,即可办理。在校大学生要获得网贷只需要简单的动动手指,轻轻点一下,简单地在线上操作,短期内就能贷到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的网络贷款。时至今日,校园网络平台上“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款”、“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办理”等博人眼球的广告仍是铺天盖地,同业竞争的加剧下,部分平台为了拓展业务降低申请门槛要求,简化操作方式,审核不严格,导致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坏账率高等问题的滋生。

(二)对款项的流向无监管

校园网贷平台的APP,在申请贷款时,系统自动显示借款用途选项:消费购物、应急周转、培训助学、旅行、微创业,就业准备等,无论是怎样的借贷需求平台都会满足,但是,平台却并不会追踪借款之后的资金流向。系统选项填了什么,就默认是什么,大学生从这些平台借来的钱都会干什么,是否真实的用在其所填的需求上,一概不论。大学生网贷用户中,少部分人的确是用于自我的深造或者创业的需求,然而绝大大多数人借贷是用作娱乐消费,花在旅游,购买高档化妆品、衣服、电子产品等。校园网贷看中的是大学生群体广、消费需求的旺盛、素质较高信用消费意识较强,兼之运用网络技术的普遍,却忽略了他们有限的资金来源,大部分大学生的资金往往是家里给的或者兼职而来,并不稳定,购买能力与资金来源的严重不匹配,还贷能力较弱,而校园网贷原则上只发放小额贷款,但无节制的利益驱动,使得网贷公司有贷就放,并不严格把握借贷主体的还贷能力,也对款项的流向无任何监控。

(三)低分期利率吸引,实际高额利息

网贷平台往往会以低利率来吸引学生,月利率普遍在0.99%至2.38%之间,但实际上却是比银行借贷还更高的利息,就如月息0.99%,实际年利率超过20%。每月本息为932.33元,看似是通常的等额本息还款方法,但是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的本金是逐渐减少的,但这个表里是相等的,平台算法并不是标准的等额本息还款,每月的利息都是按照10000元本金来算的,即使真正所贷的款项完全不足10000元,依然按全额来计算,因此按照正确的公式,从每月的本息为932.33元来反推,贷款的实际年息其实是超过20%的,每月的利率高达1.77%而非是所宣称的0.99%。而一旦大学生无力偿还,黑社会性质的催债人员开始进行恐吓、威胁,到处宣扬,各种逼债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大学生们网贷所面对的风险比信用卡危机更为严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涵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①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三种基本企业组织形式。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②金融监管的内容,从金融监管措施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有三种,一为保障金融机构能稳健经营管理而制定的预防性措施,二为金融业发生信用危机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三为金融机构破产或倒闭时采取的“善后”措施。金融监管的内容还可以分为金融业市场准入监管和金融机构业务监管两方面。这两方面的监管均是持续监管的过程,且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决然不可分割。

四、我国金融监管在大学生网贷方面的手段创新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实行“一行三会”的“四龙治水”多头分业监管体制,作为金融监管主体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分别对各行业进行分工管理、分别监管,这种模式虽然具有监管专业化、职责明晰、分工细致,提高监管效率的优势,但由于多头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监管规则和监管实践中条块切割、沟通不足,金融监管不利。因此,在金融监管上必须要有所创新,下面以大学生网贷为例试述我国金融监管在大学生网贷方面应有的创新手段。

(一)明确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2016年7月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性有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在之中虽也有清晰的权责划分、监管职能分布,规定了P2P归银监会监管,但《指导意见》出来的仅是意见稿,还没正式实施,各部门也尚未正式监管,且《指导意见》中也并未明确由哪个部门具体实行监管,因此目前的监管主体是缺失的,如何“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依然需要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中企业已经形成了实际上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原则和目前大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比较容易实现,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在认识上的混乱以及现有监管规则相对技术发展的滞后性,如果对监管环境实行宽松的政策却没有实现良好的效果,就应该转向更严厉的监管。我们应该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打破现有体系内“分业监管”的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所涉及的金融业务做功能上的认定,以行业与业务的性质来明确监管的主体并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③

(二)对网贷平台的准入进行监管

俗语说,病从口入,这虽然是生活上的一个警示,但是也可以拓展运用于经济中。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跃发展,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疯狂涌入,加之目前我国对借贷平台的进入设立门槛低,各种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触碰法律上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因此,从入口着手,对互联网金融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和业务准入监管政策,学习国外的监管经验如美国严苛的其市场准人和信息披露、将网络信贷纳人证券业监管的手段,设置适当的资本门槛,过滤掉一些诈骗类平台,留下正规经营的平台,同时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借款者不会因不合理的高额利息受威胁,也增强平台自身的风控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三)加强对借贷平台行业自律、责任监控

普惠金融的基石是责任金融,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国外对类似产品的监管措施中,都有明确要求把整个借贷的总成本包括年息几何具体款项而不仅仅将月息多少来告知消费者,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是比较薄弱的。我们应该多借鉴国外,如英美法等国家,尤其是如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行政监管的同时也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担保方式,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监管规定、规范交易手续、监控交易过程,实施自我监管,以使行业自律与企业内部监控相互补充。

(四)建立信息共享的征信机制、加强系统内部协调

金融产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就消费信贷而言,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的,是一种普惠金融。但这种普惠金融的基石是一种责任金融,也就是说借贷是要负责任地借贷也即所借贷的对象是有偿还能力的,不能也不应该让借贷者陷入过度借贷的困局中,尤其是在个人征信平台尚未建立的时候,某个人找多家平台借款的情况下,更应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同时由于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还贷能力,引导其健康的消费观,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大学生网贷的监管应充分结合征信体系,促进信息双向沟通,充分利用新科技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对应的金融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加强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共同促进网络借贷平台的逐步规范,也同时为建立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环境迈出重要的一步。

五、结语

在社会飞跃发展的今天,各种信息、技术、资源日新月异,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产业,为紧跟时代顺应时代的变化,也为使现今瞬息万变的互联网环境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然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飞快发展而迅猛突起,犹如一匹插上翅膀的野马,若不往上安马鞍,套缰绳,势必会被其摔下。大学生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员,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有着同时也体现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缺陷,通过对大学生网贷的分析,了解大学生网贷存在的弊端,找出创新的监管方式,从而在保护大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规范着网贷市场,“九层之台,起于累土”,从小处打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脉络,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的创新提供一个方向,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共同构建一个健康安全的金融市场。

[注释]

①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5.7.

②朱大旗.金融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

③张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研究[J].西部金融,2014.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17-02

作者简介:李玉珍,女,汉族,江西宜丰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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