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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中国民法应然的价值追求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价值追求人文关怀民法

戴 晟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云南 景洪 666102



人文关怀:中国民法应然的价值追求

戴晟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云南景洪666102

摘要:人文关怀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集中体现为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捍卫,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可以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它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应该充分体现人本精神,应该将人文关怀作为应然的价值追求,以此为导向,为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行和民法实践提供指引。

关键词:民法;人文关怀;价值追求

一、人文关怀的科学内涵

人文关怀,发端于西方的人文主义传统和近代的人本主义思潮,其核心在于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肯定一个人的现实价值和精神价值。“人文关怀是对人自身生存和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注、探讨和解答,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精神。”[1]因此,人文关怀的科学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人的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的关怀;二是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关怀;三是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四是将人的存在和发展作为社会价值目标。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所研究的民法,主要是指我国现行的民法法律制度,包括《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担保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条文。在人文关怀的视野下,要深刻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从三个“维度”入手:一是从私法的维度。民法属于私法,它集中体现在对人追求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肯定和支持,它的使命在于规范和维护市民社会当中正常的人追求自身发展和生活福祉的各种行为关系。二是从权利法的角度。在民法框架下的所有制度设计都围绕“权利”这个轴心来建立,民法的主旨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它赋予每个公民享有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并且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行使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等内容,所以,民法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三是从调整对象的维度。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两者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2]正是这一个方面的原因,因此,其作为调整调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私法,应然的以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为归依,遵守“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这种民法的基本原则包蕴着明显的人文关怀的基因,我国民法亦以此为圭臬指导着民法框架内的各项制度设计。

三、民法人文关怀思想的集中体现

(一)崭新的法制生态:保障人格权利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3]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捍卫是民法人文关怀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追求个性自由、获得社会尊重终是人类孜孜不倦所追求,作为人内在的本性所外化的社会规则,民法设立就是为了维护人生而应当享有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人格层面的主体自决(即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自从二十一世纪开始,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人权,对于保护和尊重人权重要性形成了一致的意见。上世纪四十年的后期德国《联邦基本法》之中规定应当“充分确保人格自由发展”。[4]在此基础上,该国的法官在实务之中阐明了一般人格权,利用相关制度来保障各种权益或者权利。六七十年以来,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之中,均体现出对人格利益的重视,对其保护程度逐渐提升,并且逐渐优化保护的措施与手段,毋庸置疑,人格利益在民事权益中日益突出并占据优势地位。瑞士民法典首当其冲,单独设立设了“人格的保护”的专门法条,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当之侵害者,得诉求其法院除去其侵害。”[5]在中国大陆现行的民法里面,同样对这一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要求,其中,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指出:“法人、公民享有名誉权,严禁通过各种手段与途径来对他们进行损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个方面也做出明确的要求,其中十四条中指出“在购买、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民族风俗习惯、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不仅如此,其四十三条之中针对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6]综上,以一般人格权崛起为最突出的特征,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民法对于人格权利的保护出现了不断完善、不断精细化、不断人性化的潮流,推动这种潮流的,是人文精神在法律实践中重新定位,必将导致“人法关系”在法制追求中的价值重构,最终将开启在新的时代精神下的崭新的法制生态。

(二)公正的法制理念:关怀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属于社会学的概念,而并非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下,通常情况下,其常常被这样进行界定:因部分障碍及社会、政治、经济机会缺乏,使其在社会之中处在劣势地位的一个群体。现代民法“人文关怀”追求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基本摒弃了单纯的“功利思维”和“唯社会效率论”,即在民法立法和制度设计上,宁可牺牲一些社会运行效率,也要尽可能保障社会成员的享有公平正义的权利,另一方面,还大量倡导适当地保护社会之中的那些弱者。在长期的实践之中,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开始注重对社会弱者的保护,构建起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优化,使其不断完善,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弱者免受侵害。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保护弱者理念在民事基本法的具体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1)《民法通则》里面就针对弱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限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同时还指出了具体的分类标准,除此之外,其中还针对该群体指明了相应的监护制度。(2)通过国家强制力介入经济生活,对“契约自由”“生活自治”“所有权绝对”以及“责任自负”等传统民法原则进行干预甚至排除,以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制度设计。如:《合同法》中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未定、格式条款的合同制度;《继承法》中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制度;《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的制度等。

四、一种潮流:民法人文关怀的本位回归

现在的中国是一个现实的中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物质财富得到相当积累,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升,同时,社会正处于快速转型期,各种思想、价值观交织碰撞,各种矛盾冲突频发。在此现实下,为有效用对上述的各种问题,立法人员需要对民事立法的主旨进行明确,一方面,目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框架,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体现出对人的关怀,这属于一个比较高级的任务,只有使民事立法和人文关怀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唯有如此,方可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准确的行为范式。纵观近几十年国内外的民事立法实践,民事立法出现了指向“人”的本位回归的潮流,出现了一系列以人文关怀为价值追求的新转变,赋予了民法鲜明而清新的时代特征。

(一)由“财产法”为核心向“人法”的转变

交易属于传统民法的重中之重,归根结底,其主要目的是为财富与交易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某种意义上,其体系被视为以财产权为中心延伸和展开。在这种“重物轻人”的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中,极少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即使法律声称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更多的是财产性权利,未能实现对人格权利的保护,也就无法真正维护人的自由

和尊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立法出现了人格利益不断朝着类型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背景之下,人格权保护范围在逐渐拓宽,另一方面,其种类同样在逐渐增加。我国在立法中,充分吸取了建国之初曲折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的经验和启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宪法里面具体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在随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制定中,对人格权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私法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伴随《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律法条款的出台与实施,公民的私法主体地位不断提升,获得国家律法制度的认可。第一,确立法人和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中专门对这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自法人成立时其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产生,一直至其终止时消灭。”“公民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直至死亡才消失。”其次,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得到确认。我国从1978年开始对外开放,此后将私有财产看做是市场经济的有机内容之一,例如,07年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中指出: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上的发展权利与平等地位。”[7]这就充分体现了民法体系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观念。

(二)秉持和变革:中国民法的未来之路

纵观中国法制历史和文化意识,传统中国既缺乏民法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基础,又缺乏追求自由和尊严的人文精神的土壤。在建国后的几十年里,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事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相对于那些经济水平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中国人格权保护起步较晚,与后者存在很大的差距,其范围相对较窄,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身体、自由等权利。这就要求中国民法一以贯之的秉持“人文关怀”的应然价值追求,充分培育法律信仰和人文精神,实现公序良俗和法治秩序的有机统一,以推进中国民法法典化为总揽,有力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对民法体系所带来的新挑战,促进人文价值和法治规则的统筹和谐。

[参考文献]

[1]贾高建.马克思主义与人文关怀[J].理论前沿,20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5.

[4][德]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

[5]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1.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07-02

作者简介:戴晟(1986-),男,汉族,云南临沧人,本科,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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