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对蒙古族民族立法状况研究
2016-02-01张硕
张 硕
延安大学文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陕甘宁边区对蒙古族民族立法状况研究
张硕
延安大学文学院,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抗日战争爆发以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全国众多有志青年纷纷奔赴延安,期中就包括许多少数民族青年。加之陕甘宁边区地处三省交界的地理位置的缘故,边区政府将如何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作为边区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对蒙古族的民族政策,对他们的政策措施具有示范作用。因此,边区政府在探索中将许多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出台了许多民族法律文件,以确保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边区的巩固。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蒙古族;民族政策;民族法律
陕甘宁边区紧邻西北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聚居地,早在共产党成立时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中共积累多次党代会关于民族政策的经验,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原则。及至抗日战争爆发,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中华民族的主要矛盾。如何团结各民族力量一致抗日,也是国共两党当时的主要任务。这一任务对处于边区的共产党也极具挑战性,民族政策制定、实施不当,不仅不能团结少数民族与中共一致抗日,反而会激化与少数民族的矛盾,为敌所用。
一、边区对蒙古族民族政策特殊性分析
蒙古族所居地域广阔,是边区后方稳定的关键性因素。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中》就规定要赋予少数民族自决的权利,自己处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基于蒙古族之政治和地域战略考虑,边区政府除了赋予蒙古族民族自决权,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享有与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在蒙古族聚居区建立蒙古族自治区等诸多权利外,在充分考虑边区后方之稳固、执政基础之广泛的前提下,出台了专门针对蒙古族的政策措施。
(一)保护蒙古族人民的土地
陕甘宁边区的西北有回族、蒙古族两大少数民族,是边区边防安全的关键,也是日寇进行势力渗透的危险区域,加上以“德王”为首的蒙古极端民族主义的配合,使得边区政府在蒙古族人民中开展工作步履维艰。要想实现团结蒙古族人民一致抗日的目的,就要从保护蒙古族人民的利益做起。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中,毛泽东就承诺,一方面“原来内蒙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察哈尔土默特二部,及宁夏三特旗之全域,无论是已改县治或为草地,均应归还内蒙人民,作为内蒙古民族之领土,取消热察绥三行省之名称与实际行政组织。其他任何民族不得占领或借辞剥夺内蒙古民族的土地。”[1]毛泽东同志在《团结蒙汉人民联合抗日》的电报中指示:“对蒙人要求收回汉人侵占的土地,应使汉人出相当代价立约收买或作租佃纳租,地方政府应依具体情况分别公正处理,以团结蒙汉联合抗日为原则。”[2]同时“将井岳秀所占领的把兔湾,与高石秀所占的区域及两个盐池,交还内蒙人民”[3]以此来捍卫蒙古族人民的利益,提高蒙古族人民抗战的积极性。
(二)揭穿“蒙古独立”的阴谋
1937年10月27日,内蒙王公德穆楚克栋鲁普在日本特务机关策划下,在德王庙归绥市召开“第二次蒙古大会”,宣布蒙古“自治”,成立了“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德王实际上总揽了该政权的一切事务。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的指示信》中就明确的指出,“德王等所组织的内蒙古独立政府与内蒙古人民的真正独立解放没有丝毫关系,日本帝国主义的阴谋只是利用这种方法,以求得进行在侵吞内蒙的时候避免内蒙人民的反抗。”[4]与此同时“中国国民党政府及中国军阀在内蒙所实行的政策完全是民族压迫政策,他们并未执行孙中山中国境内民族一律平等的自由主张,相反的代表着中国地主与奸商残酷的压迫剥削蒙古人民,蒙政委员会与蒙古自治都是一些欺骗手段,来加深汉人地主、资本家对蒙古人民的民族压迫而已。”[5]在以“德王”为首的一些蒙古王公贵族野心的驱使以及国民党民族压迫政策的双重作用下,极端蒙古王公贵族们“反对中国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向日本帝国主义让步投降,把中国变为殖民地,同时,又压迫蒙古民族,增加蒙人与汉人中的离间与仇视,以便于日本帝国主义挑拨民族恶感,制造所谓‘德王独立’以奴役内蒙。”[6]在国民党政府民族压迫政策的刺激下,部分蒙古王公即使投降日本帝国主义,也不愿意配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解放运动。但是,中共本着民族团结的原则,依然认为“应用一切方法,口头的、文字的、个人联络、结拜兄弟等等宣传方法,来向蒙古人民说明日本帝国主义并吞内蒙的事实,和蒙古灭亡的危险,促起蒙古人民的民族觉醒。”[7]以期蒙古人民能早日加入到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战争中来,将日本帝国主义赶出中华大地,同时实现蒙古族人民真正的解放。
(三)注重培养蒙古族干部
抗战爆发后蒙古族部分极端王公贵族公开宣布蒙古“自治”,国民党反对派实行民族压迫政策,日本帝国主义与部分蒙古贵族勾结向蒙古渗透侵略势力,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党在蒙古地区开展工作尤其显得捉襟见肘,给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于是“我们在蒙古人民中的工作必须从现实出发,把我们苏区附近的各旗作为工作出发点,熟悉蒙古人民中的各种问题,考虑我们对蒙古工作的具体策略与步骤,积蓄蒙古工作的经验,特别重要是培养蒙古干部。”[8]党中央将培养蒙古族干部提到政策高度,认为蒙古族干部的培养有利于联络蒙古人民,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及时的传达给蒙古族人民。1938年11月24日毛泽东给正在开展民族工作的一二九师参谋部的电报中指示到要“吸收蒙人中知识分子,培养蒙民干部,做蒙民工作。”[9]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进一步扩大化,团结各族人民一致抗日是打败日本帝国主义的关键因素,在团结蒙古族人民的做法上,毛泽东更是指示要选拨有威望,出色的人物来总理蒙古族事务。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给少数民族委员会的指示信》中指出“蒙克耳纪为蒙古之出色人物,素有威望,且有才干,应该让他出来主持援绥抗日的工作,多吸收蒙民的前进的和开明的王公参加。”[10]在蒙古族干部的选拨上,党中央坚决摒弃有勇无谋,不能团结蒙古人民的所谓的“中心人物”[11]。
二、边区政府对蒙古族立法文件分析
陕甘宁边区的立法机关,主要是边区参议会和边区政府。边区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分为六大类:宪政及关系法规、组织法规、诉讼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行政法规。对蒙古族的立法文件也都零星的散落在这六大门类的法律文件中。
(一)《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2],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的方针制定了该纲领,在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原则指导下,纲领共有三章二十八条。期中涉及到回族、蒙古族的主要条文如下:
第四条,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
第五条,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
在纲领的两个条文中赋予了回族蒙古族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风俗习惯等多项权利。政治上,回族蒙古族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这也是建国后宪法保留的原则;经济上,赋予少数民族人民与边区汉族人民同等的权利;文化上,边区政府扶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宗教信仰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团结教民一致抗日。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3]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社会各阶层,动员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抗战,反分裂和投降行为。期中规定的关于回族蒙古族权利义务的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与《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相比较,只有第十七条规定了回族蒙古族人民的权利。但是这一条,除了继承以往的权利义务外,更提出了要建立蒙、回族的民族自治区。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原则共有五章二十六条,分为政治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个方面。期中涉及到蒙、回族人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如下:
第九条,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第十四条,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原则共有两个条文涉及到蒙、回族的权利,除了保障民族平等权外,允许回族蒙古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自决全,在自治区中组建自己的权力机构。
(四)《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1941年11月17日边区二届参议会通过,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5]共有二十二条,涉及到的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人权财权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本条例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为目的。
第二条,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第三条,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
为了团结边区各族人民一致抗日,争取抗战的早日胜利,边区政府在人权财产权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等的保护政策。
(五)《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
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1942年4月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6]共有八章三十一条,涉及到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选举权利的条文如下:
第三条,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在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如下。
1.已达各级参议会选举居民法定人数的,依第八条之规定比额,单位[独]进行民族选举。
2.不足法定人数,而已达乡市选举五分之一,县市选举五分之一,边区选举八分之一的居民,亦得单独进行民族选举,选出各该级参议会参议员一人。
3.不足前二款所述各级选举居民人数的,参加区域选举,与一般居民同。
4.少数民族选举,得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选举单位,不受第三章选举单位的限制。
选举条例第三条赋予了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同等的选举权利,在具体的组建基层政权的选举过程中,参照边区的选举办法。除此权利外,少数民族的选举还以各级参议会的地区为单位,不受条例第五、六、七条关于选举单位的限制,这就给少数民族人民在自己政权的组建过程中极大的自主权。
三、结语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的十三年期间,是党的民族政策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的时期。系统的规定了少数民族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等政治权利;赋予了蒙古族等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自己处理本民族的事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保障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与汉族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利。为了能使得针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能够贯彻落实,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参议会先后制定了多部法律性文件,对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加以保护。而对少数民族的政策落实以及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又能有效的将边区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一致抗日,为赢得全国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伟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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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55.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56.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56.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58.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60.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毛泽东民族工作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14.3.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一九四九年)第十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36.
[11]蒙古族有一位勇士叫巴英,善于骑射,因而周围聚集了一些好勇之人.
[12]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203.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08,315.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文献汇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315.
[15]艾绍润,高海深主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7.
[16]延安时期文献档案汇编编委会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六卷[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33.
中图分类号:D921.8;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76-03
作者简介:张硕(1988-),男,陕西延安人,法学硕士,延安大学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陕甘宁边区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