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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案例教学的适用与发展*1

2016-02-01李晓瑜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双师型

李晓瑜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浅谈刑法案例教学的适用与发展*1

李晓瑜

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高校将其引入课堂并开设为单独的课程,在内容庞杂、综合性极强的刑事法律教学中更是备受重视。文章以案例教学的内涵、特征为切入点,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实施举措为研究对象,就案例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展开系统分析,追根溯源、结合实际,分别从师资队伍、案例数据库、开班规模、师生互动等多个层面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刑事法律教学的优化推进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实践性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例证教学;双师型

案例教学属于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之一。广义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包括课内实践性教学和课外实践性教学两种,前者指向理教过程中开展的辩论教学、情景教学、分段式教学等,后者指向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旁听庭审、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多种形式。对于应用性极强的刑法课程而言,大量实践性教学手段的运用是教好、学好本课程的重要途径,而案例教学法正是被广泛适用的方式之一。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与特点

案例教学由苏格拉底首创,但真正规范地在法学教育中推行,则源于19世纪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他要求学生在上课前要阅读教师布置的案例,并通过阅读案例写出梗概、得出分析结果以备课堂讨论、提问,其意在通过案例研讨并结合苏格拉底式的提问完成法律知识的传授,①该教学手段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密不可分。

我国法学教育中也大量采用了案例教学,并切实起到了引导理论学习、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能力。虽然目前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定义众说纷纭,但基本上可以达成如下共识,即在法学教育中,通过分析研讨教师精选的案例,使学生接触和了解法学基础知识和一般原理,②以案例引导理论教学,以案例促进实践应用,同步提升学生学术水平和执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手段。

与传统讲授式教学不同,案例教学强调所有的教学活动都得围绕案例展开,其关注的焦点不在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而是生动、复杂的精选案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再是高高在上的主导式的“灌输者”,而是与学生平等交流,通过事先准备好的高综合性、广覆盖面的完整案例和精心设计的研讨问题,大力开发学生的思维发散空间,把握好学生的思维方向,通过师生的互动将学生置身于具体案例中,大大提高其学习的主动性和主体性,切实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案例教学的具体步骤

以笔者主讲的《刑法学》和《刑事案例讨论》为例,同一学期内这两门课程前后接续,《刑法学》分论和《刑事诉讼法》理教结束后,是为期2—3周的《刑事案例讨论》,学生基本掌握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便于给定综合性的刑事案例进行实践教学。具体实施过程分如下几个步骤展开:

1.精选案例

挑选的案例必须具备针对性、真实性、典型性、综合性和时效性等特征,基本上使用的都是当年最新发生的典型案例或争议性较大的热点案例。如15162学期授课时,采取2015年2月份最新发生在二七区的一例抢劫案件,该案当事人由于家长催婚及工作不稳定等导致精神压力过大,心理焦虑有抑郁倾向意图轻生(尚不构成抑郁症),某日到医院要求医生开处大量安定类药物遭拒,便手持10公分左右的小刀进入药房挟持一药剂人员,抢走安定一瓶并致药剂员手部被划伤,但很快被赶到医院的公安人员制服。该案例既涉及实体法中的基本制度与具体罪名,如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能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等多项内容,又覆盖了从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律师辩护到审判执行等整体诉讼流程,通过对案情的适当删减、提炼问题等使之更适合于教学的要求,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导其进入案情角色。应该说,案例挑选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的成败,是教师课前必须花费大量心思进行的关键工作。

2.设计提问

在学生阅读给定的案例后,笔者针对案例背景在已经讲授过的刑事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设计了多项能够引发学生深入思考的问题,如司法精神病学的种类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抢劫罪行为手段的本质、犯罪动机与主观恶性、缓刑适用的可能性、被告人认罪的诉讼程序操作、独立的刑事辩护技巧及辩护思路、婚恋压力等社会现象对犯罪的影响等等,引导学生自学和思维方向的确定,通过学生自主查阅资料形成自己对案例的独立分析。这个阶段需要学生的积极配合,只有在充分预习、独立思考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学生自己的见解,后续的分析讨论才能有开展的基础。

3.互动讨论

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良好活泼的课堂气氛是有力保障,只有在学生充分互动讨论、概括推理和展开激辩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现问题、深入思考并碰撞出更多思想的火花。讨论本身也是学习思考的过程,笔者会以批判者的身份和旁观者的角度,给予学生充分的独立思考空间,培养其逻辑、创新思维和批判精神,把主动权交给学生,适时地引导讨论方向,通过有倾向性的发问挑战学生的看法,鼓励并支持学生畅所欲言,真正起到在解决具体实务问题过程中学习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应用能力的效果。

4.归纳评价

在充分研讨案情之后,适时全面的归纳与评价必不可少。该环节同样重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案例讨论的结论不作单一的正误之分,只要学生所提的观点符合逻辑并能找到充足的理论依据,就要大胆肯定和鼓励。教师在学生自身充分总结和互评之后,对其观点的合理性和学习过程逐一点评,辅助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锻炼其独立的逻辑思维能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是案例教学的最后一道“工序”,要求学生就案件预习、思考、讨论、评价等全程进行总结概括,对案件争议焦点、辩论意见及其理论依据归纳整理,并得出最后的案件处理结论。该过程不仅是对学生整体课程学习过程的梳理,也是对其文字表达能力、推理分析能力和法律文书掌握程度的一次全方位检验,综合考查度高。

二、案例教学推行中遇到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与例证教学混同

实践中很多兄弟院校和同行教师都在教学方案中设计了案例教学这一模式,但关于案例教学和例证教学存在界限不清、张冠李戴的情形,把日常理教授课中的例证教学混同为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属于实践性教学手段之一,是课外独立的一门课程或教学环节,它依托于教师精选的完整真实案例,通过小范围学生以圆桌、U形会议等方式,充分发挥学生自主能动性展开独立思考和逻辑讨论,以问答的形式学习理论知识和执业应用技巧的一种教学方法。例证教学则主要是在传统理论讲授式教学过程中,为辅助某一知识点的讲解而由教师提出或真实或虚构的简短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解读和分析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理论,其主要服务目标是抽象理论的讲解与领会,而非实践能力的培养,其涉及的知识点相对单一、简单和浅显,综合性、复杂性不高,穿插于《刑法学》理教过程当中,与独立的《刑事案例分析》课程不同。

案例教学与例证教学都是刑事法学授课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合理的使用例证既能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兴趣,又能以生动的案情辅助理论教学,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案例教学则建立在学生对基础理论有了系统全面的认识之后,以综合性案例的姿态进入到课堂,其更适用于第4学期之后的高年级学生。

(二)案例选择困难

如前所述,案例选择的好坏直接决定案例教学的成败。实践中,教师所选的案例大多来自于网络、法院审判案例、律师执业、教学参考书甚至自己的亲身经历,由于教师自身实务经验的不足和参与环节的不完整性,使得教学案例的筛选具有很大的被动性和不完整性,甚至有些教师直接将理教中的例证拿来用作案例教学,使得用作案例讨论的案件质量大打折扣,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需求。

此外由于传统教育模式和现有成绩考核方式、职称评定标准的局限,大部分师生依然较多重视理论知识的吸收,轻视实践环节的推行和探索,对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却无法在考核中体现出贡献程度的课前案例筛选工作重视不够,热情不高。

(三)师生互动有限

受例证教学、课时分配和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教师在教学中习惯于“一言堂”、“满堂灌”,学生也习惯于被动收听、机械记录和考前突击,过分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服从性,自由思考和发散思维受到极大局限,学生创造力、分析力和应用力发掘不够,师生互动性差。在已经形成的惯性和定势之下,案例教学中的师生互动也很难摆脱这种影响,师生之间的平等交流难以展开,学生过分依赖教师对案例的讲解,自主学习能力不够,不敢也不愿自由发表观点,案例教学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偏离轨道,甚至沦为又一个例证教学,“案例教学”名不副实。

三、案例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积极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实践是生命,是灵魂。教育的目的是“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于鱼”。从事案例教学的师资人员,不仅要具备系统完善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需要培养一批理论与实践俱佳的优秀师资力量,“双师型”教师建设正是国内高校着力的重点。

关于“双师型”队伍建设,国内一般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途径。所谓“走出去”,是指法学教师走向社会,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的同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通过兼职律师执业、担任法官助理、司法机关挂职、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充分提高自身实践技能。所谓“请进来”,则包括聘请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与校内专职教师合作承担教学任务,弥补专职教师实务不足的缺憾。实践中,中国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分别采取的“请进来”、“走出去”的具体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为诸多兄弟院校所效仿。

当然“双师型”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监督不严、后续乏力等问题,比如“请进来”的客座教授能否常来、授课是否规律规范,“走出去”的教师不愿意回来等。问题存在并不可怕,关键在于总结反思出现问题的原因,而非因噎废食、一概否定,对于“请进来”的人员在聘请时就严加筛选,签订有约束力的合约,载明来校授课纪律、考核标准、履行的义务及教学责任等,对于“走出去”不愿回来的专职教师,要提高经济待遇、建立可行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不适合教师岗位的人员大可放宽心胸予以解聘。

(二)科学建立教学案例数据库

刑法学的案例教学紧紧围绕实际案例展开,并且对案例的要求比较高,除了依存教师自身的能力精挑案例之外,建立科学、丰富的案例资源库十分有必要。实践中,法院判例是案例的重要来源,但关于判例的汇编却十分有限。建议在“双师型”队伍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由学校出面在司法机关协助下,组织教师与实务部门进行案例资料汇编,并对所整理的案例进行适当的改造,使之与理论教学相配合,以便组建教学案例数据库。除了与实务部门的写作,还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同行院校之间加大案

例信息的交流互换、适时更新,扩大来源路径和适用面。案例教学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将会极大节省案例挑选的时间成本,提高精选程度,减轻教学压力,更好地推进案例教学的实施。

(三)发扬学术自由,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案例教学需要充分调动每位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广泛自由、民主平等的讨论是课堂中的常态。传统大班授课的方式在案例讨论中很难兼顾每位学生,也不易在有限的课时和空间内充分地发问、讨论和点评,这种开放民主式的教学本身就决定了授课学生数量不宜过多,依笔者在2013级、2014级两届学生中的授课经验,案例讨论参与的学生控制在25人左右最佳,在角色分配、设计提问与分组讨论等环节基本能够照顾到每位学生。此外在课堂组织过程中,教师自身要做好角色定位,不要过多干预学生的思维,避免以讲解主导案例讨论,尽可能营造民主的课堂气氛,发扬学术自由,鼓励学生质疑权威,充分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和自觉能动性,切实做到“有来有往”、互动辩论的教学效果。

[注释]

①赵建蕊.美国法学教育的理念和方法研究——以华盛顿大学为例[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2(8).

②赵海燕,刘晓霞.法学实践性教学理论与实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参考文献]

[1]赵海燕,刘晓霞.法学实践性教学理论与实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张艳.英国法学教学方法的透视与借鉴[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2).

[3]秦天宝,扶怡.德国法学教育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2014(5).

[4]李响.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之得失与经验借鉴[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5).

[5]牛建平.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优势特点探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4(11).

中图分类号:D914-4;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43-03

作者简介:李晓瑜(1981-),女,河南林州人,法学硕士,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政法与传媒系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宪政法学。

*2014年度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院级教研教改项目“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刑法学》教学改革与探索”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Y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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