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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1

2016-02-01严晓沁陈海龙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高校校园

李 佳 陈 楠 张 艳 严晓沁 陈海龙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1

李佳陈楠张艳严晓沁陈海龙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摘要:本文以“我爸是李某案”作为出发点,从目前的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着手,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处理,总结出关于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系列潜在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校园警察;校园法规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某某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某!”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父亲李某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某”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酒后肇事,还口出狂言“我爸是李某”,这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慨与关注。虽然在此事件中,人们的关注点在这个狂妄的官二代身上,但是抛开这个主体不看,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高校校园内,重点在于目前中国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探讨高校校园道路交通的主体

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内车辆主要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校园内机动车主要是汽车、摩托车;校园内非机动车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校车、教职工车辆、社会车辆。高校交通主体以学生和教职工为主,以及外来人员。其中学生群体使用车辆的类型相对单一,交通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时间性,主要的日常活动是学习和食宿。主要频繁往返于教学区与生活区之间,在校园内的主要交通方式为步行与非机动车。校园内大多数学生倾向于选择步行和自行车作为出行方式。

二、我国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

罗某曾经在对国内外校园规划布局以及校园道路交通规划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过校园道路交通系统优化。[1]北京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组成员梁永明也曾针对校园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加强安全教育、完善立法、健全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善校园交通环境,保障校园安全。[2]扈熠琼则是从功能实现和性能指标等方面对车辆管理系统进行了全面的测试研究,以求改善高校校园内车辆管理,提高高校的工作效率与安全性。[3]最后文达从设立校园警察,强化校园安全立法的角度出发,提倡学习现代各国应对校园安全形势的普遍做法,主张国家有必要迅速制订《校园安全法》,建立完整有效的校园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包括提供校园安全标准、安全经费法律保障,设立校园公安派出所以强化校园安全保障力量。[4]

我国的《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报案的高校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若未报案的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管辖权属于谁?我国高校校园安全保卫部门担负着校园交通安全的职责,但在法律上的法律依据却非常薄弱,没有管辖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的管辖权。1988年国务院批准发了《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设立派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该文件,全国重点高校保卫组织开始组建公安派出机构,这些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辖。但在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将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例外遗留下来的公安派驻高校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这就意味着出现了校园交通事故派出机构仍然束手无策。

2014年,孟津县某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这起事故就是发生在高校校园道路上。2013年9月19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驾驶小型轿车,在进入孟津县某高校区东大门时,将原告挤在校区大门柱子上,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本次事故经孟津县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无独有偶,2014年,淅川县某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7日7时40分,被告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淅川县某高校内将原告撞伤。该事故经淅川县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起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审判结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比两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高校学生在校园交通事故中通常属于劣势,审判的结果也大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中国高校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高校学子的切身利益在发生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中并没有得到更近一步的保障。

三、影响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因素

随着高校校园的社会化程度提高,高校校园内车辆也急剧增多,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大。校园内交通事故的多发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学校对学生的校内交通安全不够重视,对校园内车辆管理不够规范、完善;另一方面,高校大学生虽然是高素质人才,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够强,不了解交通法规以及一些不良的习惯。校园内道路安全法规的空白也是影响高校校园通行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不容忽视。以下是对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

(一)高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

“高校安全管理机构特别是道路交通管理机构仍停滞在没有执法权管理无依据或依据弱的状态难以适应高校日益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目前我国高校安全保卫部门承担着校园交通安全的职责,但是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却十分薄弱。当高校校园中出现不合规停车妨碍校园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时,高校作为管理者对违反校园管理停车规定的行为没有处罚权。正由于高校校园校内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还没有纳入社会道路交通执法的范围,高校校园车辆通行的给高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紧迫的危险。

(二)高校道路安全规定不合理

《扬州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骑车;自行车不得承载超高、超长、超宽货物。该规定片面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骑车,限制了学生使用自行车的自由权,违背高校自由、开放的精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对高校校园进行管理,掌握管理自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肆意损害学生的切身利益。2005年教育部修订实施的《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利,即“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该规定为大学生行使参与管理权提供了法律上的直接依据。高校大学生针对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通过各种民主的方式和途径参与,以促进高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透明化。

(三)高校校园道路设计不完善

我国高校大多存在校内道路传统设计上的缺陷比如道路狭窄、岔路口多且密集。高校校园土地资源的短缺,因此设计的停车场较小甚至没有停车场,这导致了当校园车辆增多时,校园道路上车辆较多,校园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常有发生。“道路网分割校园空间,不注意避免教学区内部的车行交通。校园内道路一般以连接各个功能分区为主,以南北或东西主干道为骨架呈网状结构”。高校的教学楼分布在整齐的道路网中,为了方便教学,增加了教学区内的机动车数量,增加了学生、教职工的学习生活和日常上下课的安全隐患。高校道路组织照搬了城市道路的方式,以车行道为主,人行道在其外缘,依附于车行道,忽视了高校校园的特殊性。高校校园道路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使用者为主,但是在道路使用上却处于劣势地位。

(四)高校基础设施设施欠缺

“在今天现代化、国际化的社会生活中,在建筑内外空间中,形形色色、不同功用的指示标志到处可见,为不同环境起着分流、指导、咨讯、警示等作用”。随着高校办学规模扩大,对外交流增多、社会车辆增加、教职工生活水平提高,校内车辆保有量增加,高校校园相对简单的交通设施如交通标识已经无法适应高校的发展。暴露了高校校园规划的缺陷,校园交通设施滞后比如高校交通标牌法律效力的难题、门禁系统不完善、交通信号灯缺失、交通通行划线不明确。对于校内设置的交通标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高校设置的校内的禁停、禁鸣、限速等标志是由高校设计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其效力。

四、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校园安全法规,设置高校公安派出机构

美国某总统在1990年9月19日签署并公布了联邦校园安全法使校园保卫有了联邦法律依据。该法对校园警察的任职、条件、权力及对校园保卫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校园警察制度逐步趋于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校园安全立法的成功范例,首先制定高校校园安全法,明确高校园区交通的法律归属及校园交通的管理者与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其次,公安机关在高校设立派出机构,确立校园警察的法律地位,给予其执法权。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校园警察可以拥有权、名、责。权是指独立的拥有并行使校园交通管理职权;名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校园交通管理行为;责是指承担由其采取的交通管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赋予学生参与校园道路交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权

“部分高校制定或者修改内部规章制度会涉及大学生重要权益,对于这类内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和起草完成后的审查工作,都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高校校园车辆通行安全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合理的校园车辆通行安全制度,制度的制定者的规则制定权必须受到约束,否则

就容易发生缩减或者侵害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高校根据校园安全法制定相关规定时,必须把大学生纳入法规制定的主体中,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明确学生参与校园交通相关规定制定的主要形式,比如座谈会、听证会、学生问卷调查、学生代表会议;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排除大学生参与制定管理高校校园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贯彻“行人优先”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合理规划校园道路

“步行通道是大学校园内不可缺少的交通通道。大学校园内的步行流线将校园内各功能区有机联系起来。为保证校园内步行流线的连续性,改善步行环境,大学对步行通道进行一系列的详细设计”。对此,高校校园应当合理布局校园道路,将教学区与生活区分开,教学区核心化,设立行人专用道,禁止机动车进入教学区。在教学区外围设置环形道路专门给机动车通行,实现人车分道,减少机动车对校园通行安全的影响。应对高校车辆较多的车辆,还可以建造地下停车场,减少对校园交通的阻碍,缓解校园环境拥挤不堪的现状。

(四)制定督促高校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法律法规,提高校园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1.采取公安机关与高校合作的方式,由公安机关直接设计、设置高校内的交通标志,由高校负担经费,以实现高校校园内的交通标志具备法律效力,发挥其实质作用。

2.针对高校传统的依靠人力管理车辆进入通行的制度,引入现代化的车辆管理系统。“车辆管理主要负责车辆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对车辆信息录入,根据一定条件查询车辆,修改车辆信息,增加车辆和删除车辆信息等。管理员通过登陆后进入到主页面,再点击车辆管理界面,车辆管理下属四个功能模块:车辆信息添加模块,车辆信息修改模块,车辆信息删除模块和车辆信息查询模块”。使用现代高科技的智能化的车辆管理系统不仅提高了车辆通行的效率,而且对校园内车辆合理通行进行数据分析,控制进校管理、控制停车管理,提高校园车辆通行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3.限制发放校园通行证。扬州大学关于开展2014年度《扬州大学通行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学校公务车辆、学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车辆、在校园内工作、居住和经营的非本校人员车辆、临时来校办事人员车辆(仅供在校门口换证时使用)这四种类别给予办理校园通行证,有效的控制了校园的车流量,提高了校园通行的安全性。

高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需要学校作为管理主体的重视,需要学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需要学校各方面的配合与相互沟通,增加对校园基础交通设施的投入,科学合理的规划校园道路,完善校园车辆管理系统,共同创建一个秩序井然、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参考文献]

[1]罗丙军.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系统优化研究[D].重庆交通大学,2009.50.

[2]梁永明.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现状及其对策研究[Z].北京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课题论文,2007,1:13.

[3]扈熠琼.高校车辆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吉林大学,2013.24.

[4]文达.关于我国校园安全立法和校园警察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12).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38-03

作者简介:李佳(1994-),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扬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全国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省级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1111707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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