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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0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法律规制

李 雪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浅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与“收”

李雪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876

摘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是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的体现,而如何理解和界定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处理好当事人处分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处理处分权与司法权的行为频频显露弊端,为公众所诟病,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法律公正性权威受到挑战。在当前公民权利主张与法律发展进程不协调的情况下,反思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现状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自由;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民事主体法律观念的不断加强,民事诉讼实践水平的不断深化,诉讼中当事人对赋予其的“处分权”的了解也愈发深刻,试图运用手中的这一利器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国家法制建设尚待完善的总体状况下想要各方面都尽善尽美不遭人非议是很难办到的,对于处分权的真切实际的“放”以及对待由社会频发的诚信危机引发的恶意诉讼而采取“收”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文则是立足于民诉基本理论及近年司法实践,对合理规制处分原则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处分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民诉书中被提及的篇幅并不是很长,仅短短几行文本意思解释也很明了易懂。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很多案例的圆满解决无不渗透着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的智慧,同时,由合法外衣裹着的非法目的引起的许多无谓纷争悲剧也让我们深省。

处分原则,即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意志自主决定行使民事权利和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也为处分原则提供了法律形式上的确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赋予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但由于没有正确地处理好处分原则和国家干预的关系而展现诸多弊端,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司法浪费,大大挫伤了国家司法的权威。

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放”

现代社会,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权利。“有权必有责,用权需谨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也无法幸免。处分原则往往以抽象笼统的形式立于法律条文之中,高若星空,远如银河,极易被广义的法律解释所肆意地限制。导致当事人的处分权非但不能有效地制约司法权,还反被司法权侵略与蚕食,成为司法权的附属品。这一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及实践中屡见不鲜。举一例试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此可知,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免受无妄之剥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这一点无可非议。至于由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我认为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第三人参与诉讼与否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根据处分自由的立法精神,若由法院通知,客观上即形成法院不问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依靠司法强制执行力使其不得不参加诉讼的局面,法院无异于主动追究了第三人民事责任,有违民事诉讼审判原则。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常被判决承担民事义务,实质上是“迟到的”当事人,有权将其追加到诉讼审理过程中的主体无疑是具有处分权利的原告或被告,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宜主动干预。至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民事司法审判实务中,都存在着大量过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形。

三、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收”

俗话说:权力是把双刃剑。同样地,“权利”也有自身的双面性,正确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会因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人称赞,彰显民事诉讼主体的睿智卓识,可一旦手中的权利被滥用,则会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冲击司法权威和法的价值,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成效明显,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而法律自身的漏洞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条件,他们有意地制造恶意民事诉讼,即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损害被告或第三人的利益,以达到非法的目的,在实践中表现为滥用反诉权;出于拖延履行债务期限或其他非法的目的滥用上诉权;为扰乱审判秩序、阻碍审判进程而滥用回避权等行为。据此,为了避免公民手中自由广泛的权利变成冰冷无情的武器,也需要对处分权进行约束。以下将进行简单论述:

(一)加强诚信原则的内在约束力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诚信原则历来被奉为民事活动中的“黄金法则”,具体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各项禁止性或

许可性规定,还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内心道德的自我约束。诚信原则在民法上具体表现为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恪守约定、履行义务,无隐瞒真相、编造事实等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而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各国均把诚实信用原则置于民事实体法中的突出位置,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将诚信理念渗透到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以立法精神、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方式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在诉讼案件中各方主体基于不同目的而滥用诉权的情况频发且难以杜绝,而诚信原则之于当事人即道德底线,一旦抛弃诚信原则的约束而滥用处分权,则需受到法院对其处分行为效力的评判,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法律的稳定性。

(二)法院肩负起审查监督的义务

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层出不穷,规范当事人的撤诉权,增加恶意诉讼行为侵权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在这种情况下,要赋予被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侵害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实现司法救济。同时,要完善审判程序,规范审判流程,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加强司法公信力,形成司法权威,使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得到威慑,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恶意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探究恶意民事诉讼的起因无外乎是利欲熏心的行为人为牟取暴利钻法律空子,若从源头规制,加大法律、法规对恶意民事诉讼中因侵害他人名誉,伪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等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民事、行政或是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使公民滥用处分权成本增加,将有利于有效减少恶意诉讼事件的发生,更好地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

四、结语——“有为”与“无为”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诚然,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被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的每一份判决都维系着公平与正义,牵动着各方利益。随着各种民事案件争议的频发,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渐渐受到冷落,到底如何对待处分权也成为民事诉讼实践中一大困扰。然而无论如何,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性以及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我们在建构当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必须要从民事诉讼的本质出发,客观地对待案件事实,坚持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在必要的法律限度内充分行使其权利,让处分权尽情“释放”的同时不忘“收紧”于法律的底线,只有这样,民事纠纷才能得到公正处理,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才能得到彰显,公民对法律强烈的认同感增加,自愿成为法律的理智守护者而不是盲目顺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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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08-02

作者简介:李雪(1994-),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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