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公开原则
2016-01-31王寒岩
王寒岩
(253000 德州学院 山东 德州)
论检察公开原则
王寒岩
(253000 德州学院 山东 德州)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务公开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检务公开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确保真实有效的推行检务公开,能够有效地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最高检根据《检务公开规定》中确立的检务公开的范围制定全国范围内检务公开信息的范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公众的知情权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公众期望能够看到更多有实质意义的内容。顺应信息时代到来的趋势,检察机关充分的利用网络技术推行检务公开,以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实现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种口号,必须将法律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让人民群众充分的参与其中。为此检察机关要不断地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公开;原则;措施
一、检察公开内涵
检察公开是“检务公开”的另一种称呼,是指检察机关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察公开的内容随着法制工作的健全与完善也在逐渐的丰富和完善,本文简要介绍检察公开原则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各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4)法律援助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开展的规定;
(5)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6)民事行政抗诉等案件的相关规;
二、检察公开的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
1.明确公开范围
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的范围,便于把握检务公开的尺度。首先,由最高检察院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检务公开的实施细则,进而规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的范围,制定统一的实施细则不仅有利于检务公开的统一实施,而且有利于帮助基层的检察机关处理不知道该公开那些内容的窘境,从而提高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检务公开的积极性。
2.界定公开对象
检务公开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不能单纯的认为检务公开只包括对外公开,实际上亦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公开。对外检务公开主要包括向诉讼参与人告知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以及向公众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和职能以及立案标准等事项;而对内公开则主要包括协调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内设机构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需要做到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该通报的通报,而各内设机构之间则该沟通的沟通,这样就可以形成以增强检察机关内部公开为基础,也不容忽视对外检务公开的模式。
(二)法制化原则
1.制订公开程序制度
制定公开程序制度,能够有效的约束检察机关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遵守法律和程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这里以建立健全检务听证程序和告知程序为例。检务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为了保证最终裁决的公正与合法,广泛的听取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一种程序。而检务听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赔偿、补偿案件和申诉案件等,具体的程序包括听证的提起、准备和举行等,当然听证程序中也需要遵守回避和合法等法律规定。而告知程序相对于听证程序来讲要简单,告知程序亦是检务公开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保障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和程序的知情权。而且要明确检察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提高检察人员履行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积极性。
2.依法依规及时公开
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是指严格按照法律和《检务公开规定》的范围及时有效的公开检务信息。按照最高检制定的检务公开标准推行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信息公开,做到该公开的都公开了,不该公开的绝不能公开。随着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技术也被广泛的应用到了检务公开中。比如微博和微信,鼓励基层检察院在门户网开通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实现微博和微信与检察院门户网站之间的互通。利用互联网能够及时的更新案件内容和专家讲评等栏目的信息,并且能够建立起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和交流,在线接受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
(三)准确性原则
1.信息准确无误
检察机关无论是通过传统的方式还是现代化的方式推行检务公开,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只有做到信息的准确无误才能使人民群众及时的了解信息和评论信息。传统的方式,比如宣传栏和电子屏,能够面对面的是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检察院的动态。宣传栏和电子屏是当人民群众走进检察机关的大厅时最先接触到的,通过宣传栏和电子屏中显示的信息,人民群众能够直观、间接的了解检察院一天的动态。相反如果由于宣传栏和电子屏中的信息没有及时的更新或者是出现错误,那么人民群众首先就会受到“打击”,觉得检察人员不负责,令他们很郁闷。现代的检务公开方式,比如微博,检察机关建立微博与检察院的门户网站建立起网络联系实现沟通,信息面向的是上千万的网络用户,对信息的准确性要求的更加严格,一旦信息出现错误,那么丢失的将会是该检察院的“脸面”,往严重了说可能会使人民群众对整个检察系统失去信心。
2.及时澄清误解、传言
我国的检察系统属于司法系统,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务公开又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所以一旦出现误解和传言,检察机关要及时的进行澄清和说明。
三、当前我国检察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检察公开存在的问题
1.公开内容较少,形式比较单一
传统的检察公开的范围较窄,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检察院的职权、职能和举报申诉途径以及立案范围等一些制度,而且内容主要集中在《检务公开规定》中的十项公开内容,对于高检院规定的需要公开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从公开的具体内容来看也主要以信息类报道为主,关于制度性的规范公开的很少。比如在检察微博或者是网站中以检察院的宣传信息为主,规范性的内容涉及很少。
2.多为传统手段,运用现代手段较少
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只有少数的地区会用到新兴媒体和网络技术,大多数的检察院系统采用传统的设立宣传栏和电子屏等方式推行检务公开,为此在时间和地点等方面都存在着限制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的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3.检务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不一致
检务公开工作的部分负责不一致,不利于统一推行检务公开工作。为此当上级检察院在部署工作时,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很难理顺,最终影响工作效率。
(二)原因分析
1.不敢公开
检察院作为我国的监督检查系统,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什么应该公开,什么可以公开,什么禁止公开,都必须严格的施行,否则很难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对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的资金投入不够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检察机关在推行检务公开的过程中无法实现完全的检务公开。如果当地的财政无法向检察机关倾斜,那么对于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造成了阻碍。
3.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机制
检察院内部各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问题、公开的内容和工作强度以及保证能够全面公开的经费等问题,如果没有长期的组织和制度以及物质条件的支持,检务公开将会很难长期、深入的开展。
五、贯彻检察公开原则的措施
(一)加强思想引导
检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不仅在思想上对检察干警具有冲击力,而且也在不断地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惊醒着调整和重新分配,短时间内是无法快速完成这种思想转变的。虽然大多数的干警已经认识到了公正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传统的检务活动中公开并不是硬性指标,为此真正的将公开落实到实处的基本很少;另外干警考虑到如果检务公开可能会引发信访和举报等事件,对地方的检察机关的声誉等各方面影响较大;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相应的他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案子多但是人手不够,高质量的检务公开实际上在增加干警的工作负担。
检察公开的改革道路依然很艰难,但是如果从思想观念着手进行改革,检务公开的推行会有一个好的“起点”。首先,认真努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检察长关于推行检务公开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转变观念和提高思想认识方面下足功夫。通过认真的学习重要讲话精神和开展专题讨论,逐渐在观念上树立“司法和执法越公开才越有公信力”“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等正确的观念,从而推动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具备接受监督的意识,更加自觉的加大检察工作的公开力度,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明确责任督促
《关于开展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必须明确责任督促。在全院成立深化检务公开的领导小组,比如讲检察长作为检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其对全院的检务公开工作负责。由检察院的副检察长、纪检主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和检委会的专职委员担任副组长,个副组长对自己分管的部门的检务公开工作进行负责,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具体的检务公开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各部门为检务公开负责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检务公开的首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应该公开的检务信息及时的进行审核,并且制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检务信息公开工作。而在检务公开领导小组下面又设定了留个小的工作组。第一是审核组,主要负责各部门需要进行检务公开的信息的审核工作,并进行总体的指挥。第二是规章制度制定组,对检务公开工作拟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使得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能够有制度可循。第三组是网络平台组,由各部门小组负责人选拔本部门优秀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对检务公开信息的意见和反馈等,并及时的将整理好的信息反馈到各个小组。第四组是宣传组,主要负责检察院在推行检务公开过程中的宣传与报道,负责与相关的新闻媒体进行沟通。第五组是考评组,负责对各科室检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做最后的考评。第六组是保障组,具体负责对本院的检务公开工作提供物质保障、技术保障和人员调动保障。各小组的具体人员调动由各科室的总负责人负责与领导小组惊醒协调。明确责任督促,增强各负责人对检务公开的信心,推动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由点至面铺开
传统的检务公开的方式居多,比如宣传册和显示屏等方式,但是由于宣传手段本身的限制性,检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较窄,而且受众面较窄。在新时代背景下,这些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信息量的传递。另外检察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这些检务公开方式虽然具有可取之处,例如可以使公众面对面的了解和熟悉检察院,但是也存在着经济效益低和效率不高的弊端。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不仅仅在公众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亦可以让其在检察公开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网络技术能够实现由点到面的推行检务公开,而且操作简单,高效快捷。利用网络技术,将需要公开的检察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微博或者微信等发布,发布的内容可以是公众关心的新的法律法规、当前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要案,并且适时地加入检察官或者是法律专家的一些点评。在文章的最后还可以设置问题让公众参与回答,选定专门的时间对公众参与回答的这些问题惊醒详细的解答。通过这种由点到面的宣传方式,能够使检察公开信息迅速的传播,吸引更多的公众关注检察信息,从而赋予检务公开以生命力。另外要想使检务公开长期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不仅要使检务公开的信息符合公众的期待,而且要对公开的信息及时的进行更新。
最后将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和现代的网络技术方式相结合,不仅能够增加公开内容的全面性,而且使公开的受众面更加的广泛。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检务公开,同时不能忽略检察机关在网络平台下雨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使检察机关走入群众、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所以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检务公开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取各之所长,去各之所短,使检务公开由点到面的全面铺开。
[1]高一飞,吕阳.论检察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J].中州学刊,2014,11(3):-67-68.
[2]董静洁,陈志刚.刑事司法公开维度与限度[J].河北法学,2015,15(6):57-58.
[3]高一飞.最大限度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J].阴山学刊,2015,14(1):67-68.
[4]刘义深.人大执法检查程序化研究[J].下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16(6):68-69.
[5]王敬波.阳光下的阴影:美国信息公开例外条款的司法实践[J].比较法研究,2013(05).
[6]杨登峰.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以上海市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J].法学家,2013(03).
[7]张群.工作秘密立法研究综述[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1(04).
[8]张鲁萍.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考察与探讨[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9]于天敏.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4(15).
[10]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徐纯厚.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2).
[11]高一飞,吕阳.论检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J].中州学刊,2014(03).
[12]高一飞,张绍松.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J].西部法学评论,2014(05).
[13]王欢,余大伟.检务公开制度之检视[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