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2016-01-31杨措吉
杨措吉
(813009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青海 海南)
浅议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杨措吉
(813009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青海 海南)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在司法领域中以司法权力运行为起点的适用机制。它的价值在于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疑难复杂案件且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解决同样的案件却产生了不同判决的问题,运用典型案例的方式予以规范指导,从而使司法得以统一适用,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点。
指导性;类推思维;运行机制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概述
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然而,我国法律尚未明文规定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对此,学者们基本持相同的观点,即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判例制度有所区别,是最高法院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困境,总结审判活动经验,应学界呼声,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适用制度。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不足
(一)入选指导性案例的界定模糊,效力不明确
只有经过裁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才能成为指导性案例,《规定》第2条指出,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作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社会广泛关注的;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③具有典型性的;④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⑤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一方面,“广泛关注”概念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另外,“典型性”、“疑难”和“新类型”也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很大。另一方面,疑难复杂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体现在法律规则上,是指因法律规则存在漏洞或者问题,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争议。一类体现在事实上,是指在某些事实细节中存在疑难,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疑难复杂案件具体属于哪一类案件,《规定》中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指导性案例数量少,名称混乱范围不清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后,很多学者及司法工作者反映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数量较少,案例覆盖面较小,公布案例的数量尚不能满足司法工作的基本需求,指导作用十分有限。从2010年《规定》出台至今,已经过去了五年,最高法院共发布了52件指导性案例,平均下来,每年只出台10件,这与司法实践的需求相差甚远。另外,指导性案件名称混乱,也没有具体的范围,这都是指导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性案例适用效力不明确,不具有强制力
《规定》第7条规定,审判案件时,法官应当参考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决。其中“应当参照”的含义并不明确,也就是说,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属于正式法律渊源,这些问题均未明确。很多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裁判文书不能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直接援引。
目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否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认为其只能具有事实效力。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案例指导制度很难对法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否会借鉴使用指导性案例便成为未知数。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措施
(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入选标准,统一称之为指导性案例
实践中,法官很少参照指导性案例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根本原因是指导性案例仅有事实上的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法,然而,成文法所带来的弊端越发明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约束,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确定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必要的。具体做法有两种,一是是修改宪法和立法法,在宪法中明确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将指导性案例纳入司法解释的范畴,将其定性为一种新的司法解释。
另外,对《规定》中不明确的概念进行进一步确定。明确“社会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性案例”和“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例”的标准,对这几类案例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统一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要发挥出预期的效果,需有在数量上有所保障。因此,尽快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成为当务之急。最高法院应尽可能多发布案例,还应允许各地高院编撰参阅性指导案例,增强裁判要点的开拓性和补漏性,增补新颖案例。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疑问,法官选择向上级法院请示答复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请示答复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是仅对个案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私密性,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循序渐进地使指导性案例替代请示答复,逐步增加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从而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统一法律适用的机制。
(三)加强法院系统内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培训与宣传
判例法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在这些国家得到了充分的重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往往具有较强的案件类推思维。然而,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现实情况,我国法官的案件类推思维能力较差,这也是案例指导制度得不到有效推广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法院系统内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培训与宣传是十分必要的,需要得到法院系统的充分重视。
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法官业务的培训,从而更熟练地掌握借鉴指导性案例的技能,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可以推荐业务水平高、学习能力强的法官出国学习大陆法系判例技术,带动其他法官一起提高类推思维能力。也可以在法院系统内部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并进行评比、表彰,提高法院的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
(四)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方便法官查阅适用
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指导性案例,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今后随着我国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种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总数量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法官对指导性案件进行具体的查询,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对所有指导性案件进行系统的整理,从而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另外,相关机构应当注意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以免使数据产生滞后性。
[1]张炜达,李瑰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基于判例概念的启示[J].河北法学,2011(06):135-141.
[2]胡沙莉.指导性案例的效力[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11):36-36.
[3]冯桂.论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例指导制度[J].学术论坛,2010(10):78-82.
[4]孙山.判例司法化及判例法简析——兼论构建我国二元化法律形式体系[J].理论与现代化,2005(06):61-64.
[5]秦宗文,朱昊.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7):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