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2016-01-31刘春帅
刘春帅
(121000 辽宁理工学院 辽宁 锦州)
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刘春帅
(121000 辽宁理工学院 辽宁 锦州)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诸多资源的融入与协作。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过程当中,法律保障体系的价值与作用正在不断的凸显。本文主要从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出发,在分析法律保障体系所发挥的基础作用的同时,探讨今后的发展对策。
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在精神文明的发展与构建的整个过程中,如何从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促进精神文化事业的协调与可持续的发展,是当前在人文科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点。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生态文明这一观点开始被提出,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关于生态文明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在学术领域并没有达成比较全面的共识。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态文明强调要素的和谐。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其所包含的要素是非常多的。无论是在宏观层面的上层建筑,或者是底层设计,还是在具体微观层面的文化结构的整合,都需要处在一个和谐的状态之中。只有生态文明要素之间处在一个和谐的状态之中,生态文明在促进物质文明建设与发展的价值才会逐渐的凸显出来。无论是基于政治生态平衡,还是文化生态平衡,在生态文明的整个构建的过程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和谐是实现整个生态文明构建的关键。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注重时空性。关于时空性,主要是指生态文明在建设与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从时间与空间的维度进行相应的发展。在整个发展的过程当中,要避免由于时空性发展注重程度的不够,而影响着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与发展。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在时空性方面的注重,在一定层面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文明建设方面的展现。因为,毕竟,可持续发展理念所覆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就包含着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所以,在今后的生态文明的构建过程中,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时间或者空间层面的诉求和需要,相反的,要在不断变化的时间与空间的形势与条件下进行及时的与时俱进。
最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生态文明建设对整体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所以,纵观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一个极为重要的特色或者说要求,就是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与全面发展。这种发展在制度方面,规则方面都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因此,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当中,如何从制度层面,特别是在法律与法规方面来进行相应的完善,已然成为今后法律层面所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从某一层面上来看,需要考虑环境、社会、人文以及法律制度等诸多影响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全面发展才是实现其文明生态构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不仅仅表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定层面,更体现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所以,本文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律所发挥的作用出发,探讨更好的发挥好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
在上文中,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进行了阐述。其中,就囊括了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从宏观来看,法律扮演着重要的外在保障体系的作用。从微观上来看,这种外在的保障作用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引导与规范作用。在法律的存在使命与意义上,引导与规范群体的行为是一个基本的职责。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系列的具体行为来进行实施与实现。在这个实施的过程中,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等诸多层面的原因,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范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进行及时的纠正,将会直接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与稳定。所以,通过相关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与法规的实施,将会在客观上形成一种引导与规范的作用。这种作用的最终落脚点是促进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健发展。如果说,在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构建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必要的法律层面的制度维护与引导保障,其在今后的发展中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制度层面的缺失而呈现出某种客观的发展阻力与障碍。
其次,监督与警示作用。应该说,法律在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就扮演着高压线的角色。在法律的执行过程当中,无论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监督与警示作用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外在保障。所以,正如西方国家在法律的作用论述过程中就将其归纳为一种火炉效应。这种火炉效应也试用于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只有切实发挥出这种在法制建设方面的监督与警示作用,其在今后的发展才会实现更为有力的发展态势。
最后,发挥促进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的过程当中,法律保障体系在进行监督与警示作用的同时,还会作为一个助推器来为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政策性支持。因为生态文明建设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甚至是利益层面的冲突,这种冲突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进行很好的调和与促进。没有这种外在制度的强制性,其在今后的规则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当中,将会遭遇一些发展中的困境。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发挥出法律的保障作用,因此,从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现状出发,探究今后法律保障体系作用发挥的思路与路径已经成为当前学术领域一个重要的议题而提上了议事日程。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现状
当前,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也在逐步的推进。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而展开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缺乏应用的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必要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整体的发展来看,我国在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及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中,缺乏相应的制度监督。这种制度监督层面的不足或者说缺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相关基础法规的制定方面并不完善,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没有从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具体诉求出发,来将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另一方面,在具体法规的执行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这一问题不仅仅影响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进程,严格来说,也影响着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这一点需要在今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改进与提高。
其次,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面临人才不足的问题。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需要法律的保障体系来进行很好的维护与保障。这种体系的构建从具体的执行方面来看,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来进行支持与助力。但是,从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现状来看,缺兵少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法律学科门类方面正在进行不断的完善,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我国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要的法律层面的保障人才之间还形成比较大的缺口。因此,在今后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如何系统的科学的解决法律相关人才的短缺问题将是一个主要的问题。毕竟,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保障体系的相关人才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人才的不足与缺乏问题,未来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才会得到更大限度的彰显。
再次,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机构不完善。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诸多社会资源的通力合作,才会获得比较实质性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应的支持机构的不足是影响包括法律保障体系发挥其基本作用的一个关键之所在。所谓支持机构,就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一系列相关的机构与资源,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与优势,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从而与法律保障体系构成一个很好的互助结构。所以,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的过程当中,如何在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中,更好的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相关机构的合作来提供一个更大层面的指导与支持,需要不断的进行研讨与研究。支持机构的全面配合与合作,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在发展的进程中才会避免不必要的阻力,进而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最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验不足。从时间上来看,无论是生态文明建设概念的提出,还是相关具体步骤的实施,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处在一个初期的摸索阶段。在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的选择,已经实施的具体方案等诸多方面还需要在理论与经验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与积累。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其中,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与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因此,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如何借助相关有益经验的借鉴来减少在发展中存在的误区将是今后发展的一个重点。
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提升策略
在上文中,主要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法律保障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法律保障体系提升对策的探讨。
首先,完善法律监管体系。虽然,从当前的法律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我国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在监管的执行方面还需要不断的强化。要监督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相关环节。近年来习总书记致力于加强法律监管体系,参与地方行政单位检查,取得了全国瞩目的成绩。法律监管体系,一定要包括所有部门以及所有工作人员,涵盖事业单位业务开展和管理的所有过程。一定要打破法律监管体系的职责就是内部控制的理念,让内部控制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各个方面。
其次,做好制度管理。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的今天,不断地从源头上来进行相关的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是减少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的解决对策之一。明确法律监管机构内部控制的职能范围和权力机构从事的行业,根据实际发展与社会横向行业标准,建立自高而下的制度,从内外方面对机构内部控制规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要以内部控制规范执行为契机,加大力度对法律监管的基础的监督和检查,要引进先进的科学的检查方法,以提高法律监管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程度。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法律监管体系的内部工作要具有规范性,不能怎么想怎么做,对基础工作要有完善的处理流程,以降低日常事务对法律监管体系人员的负担,早日结束法律监管体系基础工作杂乱局面。从一些法律监管体系的内部控制分析中,能够看出规范的基础性工作对内部控制是多么的重要。所以各法律监管体系单位需要认识到以小积大的重要性,对一切有可能对法律监管体系有影响的事项进行积极防范,根据其特征进行有效的控制措施。通过法律监管体系建设,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预备力量,促进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有效推进。
再次,做好人才储备。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依托高校的力量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相关人才的培养与储备工作。一方面,在人才的培养方向方面,不断的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发展诉求出发,将生态文明建设人才的培养规格,尤其是法律保障体系的人才培养进行不断的科学规划与系统提高。另一方面,在相关人才的使用方面,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念出发,为人才的全面发展以及自身价值的实现提供必要的基础。只有将人才的问题当作一个关键的问题来抓,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中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基础才会更加的牢固与夯实。
最后,做好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从哲学的层面来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与整体,其效果的实现程度在很大层面上取决于各个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所以,在今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发展架构中,要充分发挥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的力量。这种合作不仅仅是一种配合,更是一种深层次的发展。如何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这一主题来实施强有力的合作,需要更多理论及实践方面的研究。在发达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机制中可以看出,通过设立专人负责的模式与机制,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出现的群龙无首,甚至是推诿扯皮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与调度下,可以集中优势的公共资源,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朝向预期的发展方向。
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在今后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进行充实与完善。本文简要探讨了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及今后的改进与提升策略,希望能助推相关理论研究更加深入与完善。
[1]肖克来提·阿不力克木.生态文明建设呼唤环境法的生态化[J].统计与管理.2016(02)
[2]孙佑海.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刘春帅(1994~),男,河北省邯郸市,大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