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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服务贸易进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2016-01-31朴光哲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进口贸易

朴光哲

(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基于服务贸易进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朴光哲

(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本文把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以及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三类,对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促进进口国的经济增长;然而,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过高时,可能会形成技术垄断势力,不利于进口国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有一个适宜的强度。

服务贸易进口;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我国的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服务贸易占据重要地位,服务贸易进口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促进我国经济部门的增长,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能促进生产率的增长,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过大时也会抑制服务贸易进口,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概念界定

1.服务贸易进口

目前,国际上没有对“服务贸易”给予确定的界定,只是描述了它包含的内容。根据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国际服务贸易一般分为四种形式:

(1)“过境交付”。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别属与不同的国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涉及资金、物资和人员的跨国界转移,只有服务商品在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流动。例如:通过通信手段进行的国际间保险和金融服务、通过计算机联网实现的国际电讯和视听等服务。

(2)“境外消费”。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实体存在的国家,服务消费者要到服务提供者境内接受服务。例如:游客在国外购买化妆品、奢侈品、病人国外就医、学生国外接受教育服务等。

(3)“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通过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机构等带动生产要素转移,为分支机构所在国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常见的服务贸易形式有:在东道国设立银行分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个体或服务提供机构的雇员前往服务消费者所在国提供服务,例如专家教授到国外讲学、文艺工作者到国外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等。

基于服务贸易所包含的内容,服务贸易进口则包含了“过境交付”、“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三方面内容。基于此本文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三方面探究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宜程度。

2.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知识产权是指以专利、著作权、商标权为核心,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技术、知识或特殊权利等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能够产生收益或价值的经济资源[1]。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使知识不受到知识产权拥有者之外的人的侵犯和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方面,通过建立使用或出售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排他性的权利,提高知识创新和商业革新等方面的投资;另一方面,通过激励知识产权拥有者将他们的想法或发明在巿场上出售,促进新知识的广泛应用。

一个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或体系,必然要考虑上述两大任务之间的权衡,做好公共福利和创新激励的权衡、保护力度的权衡以及全球福利与国家福利的权衡。

二、适宜地保护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贸易进口关系

(1)对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拉动经济增长无显著作用[2]。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缺乏足够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属性,无法为技术创新提供足够的技术与知识储备,即使考虑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个外部环境,但是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的低技术含量,它仍然难以与知识产权保护这项制度因素产生“协同效应”,对拉动经济增长无显著效果。

(2)对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不利于技术创新的现状无改变作用。资本密集型服务品缺乏足够的技术含量,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软件、科学研究、文化创意以及版权等知识属性较强的服务品所设置的,该项制度与以运输服务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服务品的“匹配性”较差,两者之间的“协同效应”难以产生,无法促进进口国的技术创新。

(3)对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有明显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始阶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进口,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对技术领先企业产生极大的激励作用;对于需要通过进口服务品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企业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防止它们进口的高级技术产品被其他竞争对手非法模仿,这无疑有利于它们回收进口服务品所产生的成本,也有助于它们在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过程中所支付的投入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对服务贸易进口产生负面影响。经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器”一些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都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在市场中也已经占据了较高的份额,由此也就具备一定的市场控制能力,往往通过加强自身的垄断势力,打击其他企业,从而抑制了服务贸易进口。

2.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程度

对于具有较高的技术属性和知识属性的贸易进口服务品(如:技术、专利、品牌、教育和咨询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进口方的既有权益和潜在收益,防止竞争者通过非法模仿的途径来掠夺进口者的经济收益,激励了进口者开展大规模的进口活动,对于出口国而言则不必担忧自己的创新投入被他人非法利用。在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经济交往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减少,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也较高。

另一方面,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通过市场势力形成高技术服务品的垄断势力,不仅会阻碍这些在位企业的后续创新动力,还会扼杀其它弱势企业和新企业的创新活动,不利于进口国生产率的增长。

由此可知,只有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够真正有助于服务贸易进口国生产率的增长。 本文对文献进行分析研究整合发现,对于服务贸易进口,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 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从服务贸易进口总体上看,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接近6.1时服务贸易进口对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作用达到最大[3]。

三、结束语

知识产权保护较弱不利于服务贸易进口,保护太强则诱发企业垄断势力产生,故其平衡作用很重要,要调节在一个适宜的强度。本文由于水平和篇幅有限,无法基于服务贸易进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宜程度收集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望广大同行能够深入研究。

[1]柒江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研究[D].湖南大学,2012.

[2]唐保庆,仲崇高,王绮.服务贸易进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研究[J].统计研究,2014,10:43-48.

[3]孙少勤,唐保庆,杨旻.我国服务贸易进口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视角的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4,10: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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