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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少年刑法若干问题

2016-01-31曲百莹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原则

贺 晶 曲百莹

(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浅析我国少年刑法若干问题

贺 晶 曲百莹

(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少年刑法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关于“少年”和“少年刑法”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所混同。厘清少年刑法的概念,理清少年刑法发展历史脉络,探讨少年刑法适用何种原则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

少年刑法;发展历史;刑法原则

一、少年刑法的概念及历史考察

(一)少年和少年刑法概念的界定

对少年刑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得清楚少年刑法中少年的概念。少年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关于年龄的概念,但放在文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中分别解释,意思截然不同。文学中所称少年指十岁至十五六岁的人,我国刑法中对少年、青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等这些关于称谓的表述呈现出一种随意性和模糊性。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仅仅在年龄上对上述称谓有所表述。总体上看,未成年人是我国刑法中较少年、儿童、青少年运用较多的称谓词语。儿童、少年、青少年、未成年等之间的包含或者重合部分已然有所弱化,刑法表述中基本采用未成年人来代替其他称谓。

一般对一个概念的解释往往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少年刑法的概念也不例外。狭义的少年刑法概念可以表述为关于少年罪犯与少年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总和。而广义的少年刑法可以拓宽到关于少年不良行为、少年犯罪、少年刑罚等所有法律规范总和。少年刑法广义的概念涵盖了少年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罪名、罪种、刑罚等概念。少年刑法在我国还未建立,其内容也仅散见于刑法各分则中。而国外已有许多国家制定了少年刑法,并独立于普通刑法。少年刑法不同于普通刑法,其审理方式、引用法律、惩戒目的、把握原则等方面与普通刑法有所不同。

(二)我国少年刑法的历史考察

其实少年刑法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很久的历史了,最早可以追索到奴隶社会。《周礼》中已经有按照年龄大小来承担刑事责任大小之规定。《唐律》中更是规定了七岁以下,虽死不加刑。《大清新刑律》作为我国近代的第一部刑法典更是规定了少年犯罪不追究刑责,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少年刑法在《中华民国刑法》中进一步区分了不同年龄段,有不罚、得减其刑、得减轻其刑之分。现阶段我国少年刑法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典,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刑法条文散见于《刑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一些司法解释也对未成年人刑法相关内容有所补充和修正。

二、少年刑法的适用原则

少年刑法作为特别的刑法,普通刑法的原则也同样适用。即刑法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适用少年刑法。但是正如前文所讲,少年刑法有其特殊性,我们必须引入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指导少年刑法适用原则应立足于特殊的少年司法制度,秉承的司法理念是关注未成年人本身的利益,导向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入手,重在教育,而非惩罚。

(一)少年利益最大化原则

少年因为是未成年人,其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就不能以成年人标准衡量和评价少年的行为。必须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到成人,其利益就得要高于成人去保护,从某种程度讲,这种特殊保护是由于少年为特殊的弱势群体。

(二)从宽慎刑原则

从宽慎刑原则主要是一种量刑原则。少年犯罪不可避免,若犯罪已成事实,那么如何量刑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所讲的从宽慎刑不仅在司法过程和刑事诉讼中体现,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之初就应当考虑。具体说就是对罪行轻、对社会危害较小的少年犯罪,能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于刑责的视具体危害程度应当轻判,尤其是要禁止适用死刑。

(三)教育为主,感化原则

之所以对少年进行教育为主,慢慢感化,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少年罪犯与成人罪犯改造效果与改造方式截然不同。普通的成人监狱也不能满足少年罪犯的思想文化教育和劳动技术培训。要取得实际的改造效果,还得靠社会各种力量帮助犯罪的少年从思想意识上彻底改造好,用知识和人生正面能量去感化未成年人。

三、我国少年刑法展望

由上文简论中得知,我国少年刑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刑法体系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我国若能构建好少年刑法,将会使我国刑法体系更加完善。

首先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好少年刑法。虽然其他国家有少年刑法单行法典,但绝不能生搬硬套,拿来就用。既要借鉴国际上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又要规避其他国家司法实践中少年刑法暴露出的问题。其次,我国若不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单行少年刑法典,可以尝试通过修改现行刑法,在其中设立专门章节,至少是增加部分专门条款对少年犯罪和惩处做到详尽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能提升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再次就是少年刑法的实体、程序、措施等等在制定中要以文中提到的少年刑法原则为本,否则会失去制定少年刑法的意义。最后,少年刑法的目的不是惩处犯罪的未成年人,而是教育和感化他们,从这个角度讲可以辅之以其他行政法规,让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力量来介入少年犯罪的帮助教育,这样对少年刑法实施既是一种方式的补充也是构建少年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聂阳阳:《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3期.

[2]辛崇增:《未成年人罚金刑制度探析》,《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5期.

[3]莫洪宪:《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4]肖洪:《刑法调整的对象》,《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5]李晓莹:《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6]白桂梅、王雪梅:《人权知识未成年人权利读本》,湖南大学出版社年2012版。

[7]赵俊:《少年刑法比较总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8]赵国玲:《刑事法律论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2011版.

贺晶(1989.1~),女,汉族,河北秦皇岛,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曲百莹(1992.5~),女,满族,河北承德,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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