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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4期
关键词:国际私法程序性弱势

曹 娟

(710048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浅析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曹 娟

(710048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复杂化和广泛化,“弱者”及“弱者保护”在各国立法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对于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发展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逐渐成为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虽然各个国家已经逐渐将其列入立法等领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

国际私法;弱者权益保护

我国于201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论是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父母子女的扶养、监护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产品责任、劳动合同等各个方面,都明显表现并贯彻了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但还存在许多法律所规避不了的诸多问题。

1 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在逐步健全,在立法上多处体现了对弱者的特殊性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主要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该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它的保护范围更广,更全面,但是仍有些许不足。

1.1弱者的概念界定模糊

在该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体现了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但立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弱者是什么,认定弱者的标准是什么。何为“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法官在认定“弱势”和“强势”时,又是以什么为标准,是经济地位、身份地位、知识水平,还是技术能力都未指出。在一些常见的法律关系中,弱者很好区分,人们也都认可,法官据此判案当事人和人民大众心服口服。但是有些弱势地位并不是显而易见,多变的案件中,需要法律作出一定的方向性指导规定,以便法官适用,当事人承认。

1.2弱者保护范围相对狭窄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现有规定,“弱者”的范围包括父母子女、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消费者、劳动者、被侵权人等。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明显过窄。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经过对比一定有相对强、相对弱之分,只不过是有的区分明显,有的差异不明显,弱势地位不是太突出。基于法的公平价值,强弱地位对不突出的法律关系中的弱者均应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如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涉外雇佣合同中的雇员等,个人对于公司来讲,本来就处于弱势一方,再加上涉外这一复杂因素,更应认为是弱者,更应受到国际私法的特殊保护。国际私法领域涉及的范围很广,而弱者因为具有相对性其存在也很普遍,因此不可能运用列举的方法穷尽所有的弱者,应当用一个原则性兜底性的规定。

1.3保护方法较为单一

国际私法涉及的领域较广,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都参差不齐,因而必须通过多种方法来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而实际上,在立法上和司法中虽然从保护弱者权益原则出发,但是保护方法单一,使得许多弱者的救济途径少之又少。我国的国际私法中仅通过理论上应当是对弱者有利的方法对其进行立法,而事实上不一定真的完全符合预期效果。如大多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立法原意在于方便法院管辖案件,可事实上在涉外案件中原告不一定对被告所在地法律熟悉,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弱者的效果。

对于国际私法上在弱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完善措施。

2 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完善

2.1将弱者权益保护确定为基本原则

弱者是客观必然存在的,任何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都不能避免,法律之所以制定,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法律有义务保障弱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无论是事实关系还是法律关系,发生纠纷都需要法律进行或多或少的调整和解决,由于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和人的认识水平的有限性等原因,因此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需要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明确记载在法条中,包括对普遍存在的弱者的保护问题也不可能规定的尽善尽美,这就需要把它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可以普遍适用,而不只是在具体案件的冲突规范中规定特殊保护措施,这样能更好地指导法官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赋予法官更灵活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弱者利益,有利于真正实现实质正义和公平。

2.2明确界定弱者概念及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的概念没有清晰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达到保护弱者的目的,只有在明确了概念、认定标准后法官才能更好的判断出“弱者”及其范围实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目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应当载明: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弱者是指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的调整,我国立法要关注这些动态,依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弱者保护范围,将“新的弱者”及时纳入到国际私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2.3加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保护弱者权益仅仅通过实体上的规定是不能完全实现的,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来加以辅助实现。中国仍旧处于发展中国家,各方面发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客观的讲确实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是很强,很多公民一直都看重程序公正,在人们心中,程序正当结果也不会错,故为了适应我们国家的国情,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在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还未完全扭转之前,我们仍有必要强调和落实对弱者程序性权益的保护,如起诉权、管辖权异议申请权、申请回避等权利都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1]万鄂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J].当代法学,2010,(9).

[3]尹雪萍.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1,(6).

曹娟,(1993~ ),女,汉族,山西长治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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