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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代书遗嘱继承见证人

廖 勇

(537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滩面镇人民政府 广西 玉林)

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

廖 勇

(537726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滩面镇人民政府广西 玉林)

遗嘱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遗嘱有效要件作为判断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在遗嘱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1985年我国颁布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少,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比较简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人民的人均财富拥有量大幅增长,民众以遗嘱处分其死亡后财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立法存在某些缺陷,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对遗嘱有效要件展开系统性研究,有利于深化遗嘱继承理论,并为我国修改当前的《继承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另一方面,可以指导被继承人正确的订立遗嘱,更好的保护其个人财产,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遗嘱继承;有效要件;立法完善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相继颁布实施,使我国形成了继承法律体系。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们的私有财产数量少,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比较简单。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数量的增加,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继承法司法解释》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弊端日益显现,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继承法修改已势在必行。

一、遗嘱概述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特征:①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②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作出。④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⑤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相应的,遗嘱有效要件有: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具有遗嘱能力的遗嘱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正常的公民。相应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之前没有遗嘱能力,但订立遗嘱时已经具备遗嘱能力,或者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但事后消失的,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②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相一致。相应的。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③遗嘱内容合法,即遗嘱内容不能违夏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④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形式必须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形式,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五、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上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如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二、法定的遗嘱类型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此遗嘱类型包括: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经过审查,予以公证出具公证书的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亲笔签上本人姓名。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自己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为书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书写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完善我国遗嘱类型的思考

遗嘱是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嘱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类型的遗嘱。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电子产品等进入了千家万户,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与法定遗嘱类型都不尽相同的新型遗嘱。如:打印遗嘱,由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电脑录入、编辑遗嘱内容,由打印机打印形成书面文件,遗嘱人在该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遗嘱;电子遗嘱,遗嘱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将其遗嘱内容保存在移动硬盘、U盘、网络硬盘、网络U盘、电子邮件等电子介质内的遗嘱;录像遗嘱,用录像设备将遗嘱人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口头表述录制下来的遗嘱。有人提出打印遗嘱、电子遗嘱、录像遗嘱等,应属于法定类型以外新的遗嘱类型。

实践中各地法院均遇到此类案例,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继承法颁布的时候,电脑应用尚未普及,如今电子技术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人们日益习惯于用电脑撰写和保存邮件、日记、文稿等文字材料,一味把打印遗嘱拒之门外或者迟迟不给予其正式“身份”其实并不可取。电脑和钢笔、圆珠笔一样,都是书写的工具,如果认为本人用电脑打字完成且签名的文稿不是亲笔书写,不仅有悖于事实,也不利于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司法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采用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通过其他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打印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其具有相当于自书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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