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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法务职业道德意见

杨 婕

(650228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昆明)

探讨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杨 婕

(650228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 昆明)

法务会计是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会计鉴定业务的重要内容,而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在新时期背景下发挥出了越来与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无疑有助于推动法务会计业务的健康发展。本人首先认真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深入探讨了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有效措施,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会计制度

0 引言

法务会计是注册会计师采用某种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经济利益冲突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计算,最终形成能够为仲裁机构或法庭提供可靠会计证据的会计报告。可见,法务会计的鉴定意见对于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及诉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探索,使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得到有效完善。

1 当前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还有待完善。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缺乏健全的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其二,缺乏完善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其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加强;其四,法务会计的理论框架还不够系统完善[1]。诸如此类,这些不利的条件必然会导致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大大降低,无法在诉讼案件当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另外,我国的法务会计制度还不够规范,在许多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在实践过程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使相关人员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2)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信还存在明显不足。会计事务所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之后所出具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问题是诉讼双方必须面对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鉴定机构在开展法务会计鉴定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义务和权力不对等、缺乏风险意识以及盲目扩张等。因此,构建并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无疑有助于我国的法务会计鉴定业务实现规范化,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官对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度,避免某些虚假的鉴定意见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2 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的有效措施

2.1充分确保鉴定依据的可靠性

要想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首先必须充分确保鉴定依据的可靠性。为了使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度得到有效提高,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应该从鉴定依据方面着手,充分保证所运用的会计审计技术方法符合通用的会计审计标准准则。同时,针对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采用的方法技术是否具有合理性和适用性,庭审机构的法官应该认真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2]。另外,考虑到企业发展的长远性,我国各界相关人士,如法律界、审计界以及会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认真分析本国国情,努力制定出符合我国自身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相关规范,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充分确保鉴定依据的可靠性,保证法务会计鉴定工作的相关依据。

2.2建立起专业的法务会计组织

要想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还必须建立起专业的法务会计组织。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如果具有可采信,边可以为法官审判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据,因而对司法机关的仲裁和最终的审判结果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3]。因此,要想使鉴定质量得到充分保证,则必须建立起专业的法务会计组织,培养出合格的鉴定人才。由于法务会计鉴定工作极其复杂,这就要求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必须牢牢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积极投入到法律实践当中去。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之后,某些社会中介机构可能在利害关系的影响之下,最终给出缺乏独立性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而法务会计鉴定专家是否能够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从而对其最终的可采性产生直接影响。

2.3完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制度

要想不断完善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机制,完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制度无疑也是一项有效措施。当前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建设,应从三方面入手,即选任方面、能力方面以及品格方面,保证会计鉴定人员选任合法、品格良好、能力合适。具体来说,在品格方面——加强法务会计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一旦发现其从业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应该予以严格处罚并让其退出;在能力方面,实行登记名册制度——对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其应在学术论著、从业经验等方面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此外,还可记录其从业经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其独立性;在选任方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它是表明法务会计人员具有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只有拿到资格证书的才可以从事法务会计鉴定业务,以保证法务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性。除此之外,还应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唯有如此,才能够使我国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能够为仲裁机构或法庭提供可靠会计证据的会计报告,在新时期背景之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制度还有待完善,仍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因此,我们认为,要想为仲裁机构或法庭提供可靠会计证据的会计报告,则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如充分确保鉴定依据的可靠性、建立起专业的法务会计组织以及完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采信制度。

[1]张蕊,杨书怀.论法务会计鉴定制度的构建[J].会计论坛,2013,55(06):121-123.

[2]李建军.我国法务会计体系框架构建[J].西藏大学学报(自科版),2014,56(11):86-88.

[3]王通,陈磊.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研究[J]会计之友,2012,66(01):14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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