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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中异议制度

2016-01-31李柄荃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4期
关键词:解除权异议行使

李柄荃

(100082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吉林 松原)

浅析合同解除中异议制度

李柄荃

(10008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吉林 松原)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该权利,法律同时规定了异议制度。本文从异议权的价值基础、期限、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多角度,对我国合同解除权的异议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在文末提出了异议制度完善构想。

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

一、合同解除异议的概述

(一)价值基础分析

解除权的行使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终止,这是对既得利益的一种威胁,因此必须加以限制。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即依靠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促使原本的法律效力发生变化。法律之所以规定形成权,也有其必然道理。以合同行为为例,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解除权,则当条件成立的时候,一方就必须接受另一方单方的解除行为,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法律设定了解除异议制度,是为了有效地方式权利人滥用解除权,影响正当的交易活动,确保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异议权的行使

1.提出主体

合同解除的相对方作为提出主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学术界目前争议的焦点在与,如果解约请求发出,相对方既不履行解约请求,也不提出异议,此时解约方能否向法院提出确认,而这种确认请求又能否称之为“异议”?笔者认为此举动并不属于“异议”,而是构成“争议”。解除通知在到达合同相对人之后既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不履行,节约放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状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解约方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是为了肯定自己请求权的效力,并非对请求权提出异议。

2.提出期限

关于异议权提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赞同肯定说,即解约方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履行解约权,以便法院及时查清事实,避免争议扩大化;另一种观点支持否定说,即相对方采取诉讼之外的方式履行自己异议权,也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因为无论是何种表达方式,只要能够真实反映出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异议,就应当承认其合法性,这也是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合同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异议期限为三个月,从受到解除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合同法对异议期限只做出一种规定,并没有规定特殊异议期限。关于期限的问题,许多法官的观点也不同,有的是15日,有的是2个月,而最终司法解释采用3个月的规定。我国学者崔建远提出,不同解约情况应当适用不同的期限,不能仅仅凭一方的解除通知就做出最终定论。

3.法律后果

首先是非诉异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相对人通过书面而非诉讼的方式来提出自己的异议。但是未经法律诉讼程序提出的异议,无法在法律上产生强制的效果。解约方在受到异议之后,可以选择撤销原本的解除行为,也可以同对方协商,达成最终意见。如果解除方不同对方的异议,则解除权仍然有效。由此可见,非诉异议并不是最好的异议选择。

其次是异议之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在法定的解除权异议期间,相对方提出了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公权力的介入。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①解除权提出的时候,是否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②解除申请的方式、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条件,此时异议不成立,合同仍然可以解除。如果不满足,则异议成立。

二、我国合同解除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思考

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合同成为了不可缺少的贸易工具。合同的内容、效力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原本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终止,从本质上来说,这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使双方利益保持平衡。如果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是异议制度关注的重点。随着解除权人权利不断增多,异议权人的利益也随之在增多,因此在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的解除权异议制度,使得该项制度更好地约束市场经济行为。

(一)异议行使方式的扩大化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更多地强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当掺入更多的公权力,因此于必要扩大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即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时候,如果对方对该解除行为有异议,此时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也可以直接通过书面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这两种异议行为应当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异议期限的区别化

异议期限的规定应当视合同内容、性质、当事人双方个人情况等而定:如果该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达成约定条件而解除,此时相对人不需要承担违约金,同时异议提出的期限也可以相对缩短,比如1个月期限。当合同因为一方违约的情况而解除,则违约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异议的期限也可以适当延长,比如延长至3个月。

(三)审查范围的明确

当相对人提出了异议之诉,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①解除方是否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是否已经依法产生;②审查解除权的行使是否与合同目的相符;③异议的提出是否在异议期限之内,异议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相对人的异议不成立;反之,异议成立。

三、结束语

法律在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是对两者利益的平衡。在现在异议制度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更应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维护合同的稳定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1]王涛.试论我国对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司法解释.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年第7期

[2]姚宝华.再论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的适用.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22日版

李柄荃(1990.05~),女,籍贯:吉林省松原市,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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