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研究
2016-01-31吴豪
吴 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英美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研究
吴 豪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英美刑法学界关于犯罪论的研究既不同于我国四要件平面模式,也不同于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递进模式,而是一种颇具有特色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英美刑法学;犯罪论;犯罪
一、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
英国法学家肯尼从行为应受惩罚性方面对犯罪定义为:犯罪是受到刑罚处罚的有过错的行为,而且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赦免这种过错行为。而在美国,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且处罚也是最重的犯罪,依次递减。
2.犯罪的分类
英美刑法对犯罪的分类形式多样,有以行为特征进行分类的、有以法律渊源进行分类的、有以量刑轻重进行分类的、也有以起诉方式进行分类的、还有以犯罪是否需要意图进行分类的等等。
第一,按照犯罪行为的类型,可以将犯罪分为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持有犯罪和事态犯罪。持有犯罪是指只要行为人实际控制着某种特定物品就能构成的犯罪。事态犯罪在英国刑法中规定,是指由行为人自身的某种“存在状态”而不是有实施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英国这种事态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含了持有犯罪,而后者仅涉及行为人自身所处的状态,不涉及行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第二,按照法律的渊源,可将犯罪分为普通法上的犯罪与制定法上的犯罪。此分类体现了英美刑法的传统特色,其基础是以传统的判例法基础和近代以来的部分制定法。
第三,以刑罚轻重为标准,可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此分类来源于普通法的传统,普通法依照刑罚的轻重把犯罪分为叛逆罪、重罪和轻罪。重罪是危害结果严重的犯罪。如在美国大部分州和联邦,刑罚在1年以上监禁就属于重罪。
第四,以起诉的方式为根据,可将犯罪分为必诉罪、简易程序罪和混合程序罪。必诉罪是以书面形式指控的犯罪或参与犯罪人数较多的犯罪。必诉罪一般是比较严重的犯罪。简易程序罪又称为“即决罪”,是指比较轻微的犯罪。这种犯罪一般由地方治安官在治安法院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且不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混合程序罪又称为两种程序罪,是指既可以以公诉的程序起诉也可以以简易程序起诉的犯罪。
二、犯罪的构成要素
英美刑法中,犯罪的构成要素表示的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关于犯罪的构成要素存在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之间的争论。三要素说认为,犯罪的成立只有在行为人具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缺乏辩护事由的情况下构成犯罪。而两要素说认为应当从本体意义上理解犯罪的构成要素,即只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
1.犯罪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行为是指犯罪意图意外的一切行为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
(1)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是大多数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相对比较好理解的一种犯罪形式。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无动作实施犯罪,也即行为人具有法定的义务,并且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的同时,没有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3)持有。持有是除作为和不作为构成犯罪方式的另外一种犯罪构成方式,即静态的持有某物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犯罪。
(4)事态。在英美刑法中,即使没有任何行为,仅仅由于某种“存在状态”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所谓的事态犯罪。
2.因果关系
在美国刑法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两个部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原因这一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而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事实原因的缺陷,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法律所关注的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事实原因是法律原因的物质基础,法律原因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
3.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也称为犯罪心态,有四种模式: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可能发生某种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对于故意范围的理解,主要有结果希望说、结果必要说、结果准必要说和结果可能性说。
明知是指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也被界定为明确知道实施情况的一种状态。英国学界认为明知不仅指行为人知道某种行为事实存在或者将要出现而做出某行为,而且还包括行为人不采取可能使其确信行为事实存在或者将要出现之措施的情况。美国则明确地将明知区分与故意,强调故意的目的性和明知的非目的性,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两者在概念上更为清楚,有目的的犯罪与仅仅是犯罪明知在界限上十分明显;第二,具有实践上的意义。美国刑法中的许多犯罪都要求这种区别的存在,有些犯罪明确要求具备犯罪目的,有些则要求以存在明知为前提。
轻率,指行为人意识到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虽然该结果不一定发生,但是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危害结果最终发生。英国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轻率地是指行为人在以下情况下做出了某种行为,①认识到某种危险的事实存在或者将要发生;②知道某种危险将会发生危害后果,并且行为人在此情况下没有合理理由去冒险。
疏忽是指行为人对于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不合理的漠视状态。作为犯罪的主观心态,疏忽更多地体现了行为人空白的心理状态。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模式既不同于我国四要件平面模式,也不同于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递进模式,而是一种颇具有特色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也称为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肯定犯罪的成立),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体现控方的权利,表征刑法的社会机能;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也称为消极的犯罪构成要素(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未成年、精神病、正当防卫等免罪辩护事由,体现辩方的权利,表征刑法的保障人权功能。
(1)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指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某种状态或者条件,其就可以以此为辩护理由,从而免于受刑事处罚的事由。免责事由有,未成年、精神病等。
(2)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具有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正当性,从而行为人可以此为辩护进行辩护已达到出罪的目的。正当行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行为、业务行为等。
(3)责任减轻。责任减轻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造成法律禁止的后果时,行为人因为某种前提条件的存在,可以以此为由作为辩护从而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减轻事由有,错误、醉态、被害人承诺、上级命令、胁迫、警察圈套等。
[1]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
吴豪(1991~)女,汉族,籍贯:河南,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