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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分析

2016-01-31佟学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商事民商法规制

佟学民

(050000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分析

佟学民

(050000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 石家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稳步发展,大多数的企业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不惜用企业的商事信用来做赌注,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例如冠生园月饼、三鹿毒奶粉事件、事件等的发生,使得企业经营、发展工作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重点来进行分析企业商事信用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原因,提高企业信用度。

企业商事信用;缺失;民商法;规制

企业作为一个带动社会发展的经济组织,更多的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它的立足点,面对如此多的诱惑,竞争加剧,带来的就是信用的缺失。企业商事信用的欠缺一方面是从消费者的心理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企业实力需要发展的阻力。为了补全企业商事信用的这些缺憾,就必须需要通过各种规制来对经济市场信用进行管理和制约。

一、企业商事信用的概念

信用在不同领域所体现的价值各不相同,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在法律领域的信用,通过主体来兑现当时的诺言便是道德领域的信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日常的活动中表现一个企业对人的诚实度,这便是企业商事信用,它对每个企业的经济发展前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商事信用具有很多明显的特征:

第一,财产的明确性。假如企业能够有较好的商事信用那么在这种条件下为企业带来的就不仅仅是口碑更多的是经济利益,一个公司确立的根本。

第二,数量的不固定性。随着业绩的不断提升,企业的商事信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二者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

第三,依附性。企业商事信用的存在,就必须需要依附于企业的法人和商业发展的主体等。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企业的日常生产活动作为商事信用的基础,能够体现的一种能力[1]。

二、导致企业商事信用欠缺的影响因素

(一)个别的企业商事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企业商事信用出现的最直接的原因便是法律的约束力太差,而且我国从事商事信用的企业扥工作的时间相对来说很短,相关经验很欠缺,在 1989 年之后,我国才相继颁发了《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而此时西方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商事信用法律体系[2]。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范围的深度的加大和拓展,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面对如此迅猛的市场经济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也出现了一系列信用缺失的现象,由此可以发现相关的企业商事法律制度的严重匮乏捉禁见肘,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让我国许多企业在面对信用问题时缺少法律依据,很多的失信行为没有得到适当的打击和阻止。

(二)我国某些司法行为的信用度较低

实行司法的重要原则便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我国的司法体系达不到根本的公平和公正,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并不是很信任司法,尤其当司法体制受到限制时,往往在司法审判时法官的个人意识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法律的公正仅仅是一种轻易戳破的薄膜,人民对于这种表面的屏障失去了信心,导致司法信用度大幅度的降低,使得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更多的和司法程序不相符的事件。

(三) 企业商事行为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一些企业放弃了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原则的约束,不断地逼近法律的底线,不但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而且给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危机,同时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3]。

三、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的构建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市场进入信用机制

企业登记制度是商法中企业市场进入制度的集中体现,重点强调的是对于企业主体资格的确认,完好的登记制度、构建科学、对于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保障。这种保障机制是企业信用机制逐渐形成的根本,并且企业登记制度是我国民商法对企业经营主体的认同,也是获得经营权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严格控制市场进入信用机制,完善企业登记制度,才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的信用,少出现信用缺失现象。

(一)完善企业市场退出信用机制

市场经济具有很强的优胜劣汰,面对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适当的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的企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所在。因此,强化企业市场退出信用机制变得迫在眉睫,加强规范企业市场退出的步骤和程序,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当有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退出市场,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各个相关的监督部门要起到防范监督的作用及时对违背市场退出机制要求的失信行为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不遵守商事信用的主体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也是商法退出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结束语

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沟通的桥梁,更是当前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4]。 企业商事信用的种种不完善直接导致了人不再相信企业,影响了企业,同时也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想要走的更远,就必须要对商事信用进行完善,改变人的认知。因此当下更需要做的是根据各个企业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规,指导和约束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让企业遵循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自身的经营理念。不但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良好的前提条件,还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1]郭情情.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分析[J].民商法学,2016,08(24):169-170

[2]刘子其.企业商事信用缺失的民商法规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8(23):89-90.

[3] 唐榕羚.企业商事信用缺失背景下的民商法规制探析[J].法制与经济( 旬) ,2014,6(02): 54-55.

[4] 谢慧敏.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法制博览.2015,4(16) :3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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