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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平台民间借贷的规制

2016-01-31梁安琪郭福娥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规制借贷

梁安琪郭福娥

(1.030001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2.046000 长治医学院 山西 长治)

关于P2P平台民间借贷的规制

梁安琪1郭福娥2

(1.030001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2.046000 长治医学院 山西 长治)

P2P网络借贷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民间借贷的方式,将传统的在熟人社会之间的民间借贷以网络的平台予以呈现。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无法真实了解;此外,网络的包容性让P2P网络平台的民间借贷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近年来一个又一个P2P网络平台垮台,众多投资者利益受损提醒我们P2P民间借贷亟待法律监管予以规范。

P2P;民间借贷;法律监管;规制

一、P2P网络民间借贷概述

P2P网络民间借贷是出借方和借款方均为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民间借贷。P2P网络民间借贷既不同于金融信贷,也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方式。[1]具体来说,区分如下。

与金融信贷不同,P2P网络借贷不涉及到任何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在借贷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质、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方式是投资方(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资金放置于平台之上;借贷方(个人)向网络平台发出贷款申请;平台将借款方和贷款方进行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匹配发放借贷。

与传统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在于借贷双方的信息知悉程度。传统的民间借贷主要是在熟人社会中,基于个人信用,资金出借方基于对借款方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借由其使用。相互之间签订非正式的或者正式的借款协议。而P2P网络平台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可能完全不认识,虽然在借款协议中会提及出借方和贷款方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但是几乎也没有人会真正关注,更不会基于身份证信息对贷款方的资质进行审核。交易双方更多的是基于对借贷网络平台的信任进行的交易。

二、P2P网络民间借贷蕴含的风险

(一)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此种民间借贷的重要桥梁,其自身的运营风险决定了借款方和贷款方的风险。在网络平台借贷中,网站本身无法拥有详细的信用体系评价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尤其是对于贷款方的资质和还贷能力更是难以评价。另外,网络借贷中,贷款人自认为投入资金在网站中,实际上是借贷给其他个人。贷款人无法直接向借款人催要还款,只能通过向网络平台反映,依托于实体的网络借贷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帮忙催要还款。

(二)贷款方的风险

诚如前文所言,网络借贷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贷款方对借款方的信息是陌生的,双方之间的信息并不对称。所有的借贷行为的发生,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的中间撮合。所以实际上来说,贷款方的行为仅仅局限于阅读相应的《风险提示书》,一旦决定将资金投资于该网络平台后,便没有相应的自主权。换言之,网络平台可以撮合风险极高的借贷协议。这可能会导致借款方无法还款,贷款方蒙受资金损失。另一方面,现在我国的P2P平台拥有中间账户调配资金的权利,贷款方投入的资金即由P2P平台调配。如此,在没有固定的、成熟的监管措施下,近年来大量的P2P平台倒闭,老板捐款逃走的案例也提示着我们贷款方的风险不容忽视。

(二)借款方的风险

虽然看起来网络借贷中风险最低的是借款方,但是实际上借款方在网络借贷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借款方向网络借贷平台发出申请后,必须提供自己相应的资料,来披露自身的还款能力,以获取贷款。所有资料均由借贷平台掌控,对借款方来说也存在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P2P民间借贷平台的规范涉及到多方利益,若监管不到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乱,所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对其有效的监管。

一是,建立该行业的准入标准。合理有效的标准才能够在源头上保证该类平台的合规性。在准入时需要着重注意两点:一是平台的注册资金仅可用于运营,不可用于放贷;二是平台需有效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是,监管部门对P2P平台实施有效监管。就目前来看,我国对P2P平台还没有有效的监管机构,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由银监会担任较为合适。监管机构应对P2P平台的风险提示义务和合规产品进行有效监管。要求P2P平台对自身的每一种产品均通过醒目方式向用户提示风险;对于P2P平台推出的异化产品(主要指那些风险极高,通过高利率吸引贷款方投资的产品)予以清除、下架。

三是,规范P2P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式。[2]对所有在P2P平台中投资的资金,指定相应的第三方托管机构予以托管,避免P2P平台掌握资金后非法集资或者捐款跑路,损害贷款方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设置专门的认证机构对各P2P平台的资金安全予以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以便于帮助投资者了解信息。

四是,对P2P平台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对P2P平台承诺担保的,严格依据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对于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宜的,严格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予以惩戒。

四、结语

P2P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之本源在于认识其运营模式。其规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科技性含量较高,涉及到的部门也甚广。但是P2P网络平台若能得到良好规制,受益方也众多,也便于民间资本的有效利用,可以较好的促进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1]胡涛.民间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及规范化发展路径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3,02:177-178.

[2]孙鹏云.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研究[J].经济论坛,2013,08:75-77.

[3]芈鑫.P2P网络信贷平台资金安全法律监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

[4]彭恒文.网络信贷平台发展为民营银行的几点思考[J].金融纵横,2013(09).

[5]王怡.论网络信贷的风险类别及其监管策略[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6]陈冬宇,林漳希.网络信贷中的双重信任及其对借贷意愿的影响机制[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7]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梁安琪(1993~ ),女,山西财经大学,汉族,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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