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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完善

2016-01-31李伟华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监督员监督机制

李伟华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完善

李伟华

(365200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在现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体制下,检察院的内部监督不能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效率也不高,外部监督的作用因为现有机制的影响,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外部监督,完善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内部机构之间的监督机制,从而更好地保证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使检察院自侦案件公平、公正的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

一、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现状

(一)现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一是最高检察院的监督以及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其中,最高检察院发挥着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的作用。而上级任免检察院则主要对其下级地方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予以监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立案侦查。此外,上级检察院如果发现下级检察院有错误的地方,可以变更、撤销或者更正。

二是检察院内部相关部门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检察长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所以检察长在整个自侦案件的监督中负有重要的责任。②内设机构的监督。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等相互分工的机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与约束,从而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现行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方式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这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②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从2003年开始,最高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采取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人民监督员通常是有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经过民主程序而推选出来,依法对检察院自侦案件实行监督。③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的权利以及犯罪权利人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利用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实施监督,一旦发现检察院有违法情节,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可以投诉。④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以及对是否进行刑讯逼供进行调查,都是对检察院的间接监督。

二、自侦案件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以内部监督为主,监督效力不高

就“监督”这一次的基本内涵来看,监督就是旁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看管与约束。然而,目前我国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依然是以自身监督为主。这样就出现了行为的实施者监督自己的现象。就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监督而言,毕竟上级并没有之间参与案件的侦查,其对整个办案的情况也就知之甚少,所以,上级监督起到的监督效果就不是很明显。就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而言,虽然内部有不同的分工,各个机构相互制约,但是其毕竟属于同一个机构,所以包庇以及监督不足等情况也会数见不鲜。[1]此外,即使其有不同的意见,最终还是由检察长决定,就有可能导致一人决断的现象。

(二)外部监督薄弱,不能真正起到监督效果

目前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涉及到人大,人民监督员、法院以及各方面等。但是监督依然存在问题。首先,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一般是原则性的、整体上的监督,其主要监督方式就是听取检察院的报告,了解检察院的大体情况,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其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其次,就人民监督员来说,现实情况下,人民监督员的确认、名额乃至经费都是检察院负责,等于是接受监督人自己选择监督者。[2]此外,整个监督程序都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人民监督员只是被动的进行监督,所以难以真正的发挥作用。此外,法院的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难以保证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监督作用就更加弱小。

三、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1.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的监督作用

我国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多下级检察院的活动进行检察与监督。在自侦案件中,应当实施全过程跟进制度。即从案件立案开始就由上级检察院同步跟进监督。此外,完善自侦案件的备案制度。针对所有自侦案件,都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每个环节的决定向上级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的审查这些决定是否合乎法律,若出现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此外,也应当完善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制度。对于下级检察院对一些自侦案件的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及时申报上级检察院,这有利上级检察院于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与指导。

2.加强检察院内部机构的监督

在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设立单独的由专门由检委会领导的侦查监督部门,该部门专门负责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对在侦查部门自侦案件中违法之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出并建议其纠正,若不纠正,则侦查监督部门直接向检委会反应。此外,建立侦查评选机制,对自侦部门的自侦案件进行定期评选,选出优秀的予以鼓励[3],从而促进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在自侦案件中能合法地进行侦查。

(二)加强外部监督的作用

在外部监督方面,首先,加强人大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利,所以应当使人大的监督得到贯彻与落实,而不是虚在空中。同时,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其经费、管理以及选拔等由当地的政府部门予以管理和负责,使其有法可依,而不是成为检察院的附属部门。在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监督上,应当赋予律师更广泛的权利,以便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还应加强社会的监督,发挥媒体与网络的力量,利用网络以及媒体的扩散性,使得更多的公民可以加入到自侦案件的监督中,从而使得自侦案件的质量得到保证。

[1]许建丽.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J].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

[2]龚洁颢;谢扬华.基于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

[3]任红.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年第7期.

李伟华(1985~ ),男,福建省明溪县人,现为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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