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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生效效力财产

阎 辉

(110000 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

论离婚协议的效力

阎 辉

(110000 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

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自愿离婚,自愿离婚后协议约定的内容才有效,如还没有离婚,协议不生效。但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离婚理由、子女情况、财产债务的确认等等,对案件的事实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起诉到法院离婚,会成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依据

1 离婚协议效力之界定

1.1 离婚协议效力的含义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做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则有所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8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第1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后者达成于离婚之时,应视为与离婚登记同时完成、同时生效,因此对男女双方之“法律约束力”,只能指离婚后的效力。前者达成于离婚登记之前,究竟于登记前生效,还是登记后生效,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

1.2 离婚协议效力的内容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从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上看,诉前离婚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诉前离婚协议中所附的条件是离婚,离了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才有效,如没有离婚,条件不成立,协议不生效,没生效的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不受诉前离婚协议的约束,法院不依协议内容来判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是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来判决。

2 离婚协议效力之分析

2.1 离婚协议效力的成立及其效力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其意义是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存在。对于离婚协议而言,男女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离婚协议就成立。

但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当事人,他(她)可以单方面使离婚协议不生效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管他(她)是否明确宣布解除离婚协议,都会使离婚协议不对其产生约束力。所以,离婚协议是否成立并无实际意义。

2.2 离婚协议效力有效

2.2.1 离婚协议“无效论”

“无效论”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仅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所达成的一致,属于私人协议范畴,并没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即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表达了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愿,但是只要夫妻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就不具有法律效率。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拿此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当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官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将一份依据照法律规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认定为无效的,显然这种方式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婚姻关系给予了过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将法院作为解决婚姻纠纷的唯一处理途径,却忽略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当事人本身具有对自己的婚姻状况进行适当处理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2.2.2 离婚协议“分别论”

“分别论”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由于包括人身、财产等多种关系处理的复杂的书面协议,在法律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协议的范畴,因此,要分别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界定。当夫妻双方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后,我们就要在法律上承认离婚协议中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效力。而对于财产分割方面要采用另外一种标准,将其认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换句话说,当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一致时,我们就承认其在法律上已经产生了效力。

3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生效

3.1 有效的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时,那么此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本人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就对双方有利法律约束力。

3.2 部分无效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包含了人身和财产这两项内容。由于这两项内容在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对其效力的分析也有所差异。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选择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换句话说,允许双方当事人就这一方面自由协商,法律不予以干涉。在财产关系方面,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根据之前的分析,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手续办理后也不一定就是有效的,因为民政部门并不会对离婚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问题不能确定是否有效,需要法院对其内容进行审理。

3.3 无效的离婚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夫妻双方当事人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没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则是无效的。但是,虽然此时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仍然在法院审理时具有证明的作用,因此,也是具有一定价值的。

[1]刘欢.论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立法完善[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4).

[2]干军辉.浅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8).

[3]卢恒.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 [4]许莉.离婚协议效力探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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