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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2016-01-31张笑荷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证人财产

张笑荷

(0710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张笑荷

(07100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河北 保定)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证据,有着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重要价值。然而,在我国当今的现状下,证人的出庭率是非常低的,其根本原因可能是我国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不甚完善。随着法治文明的建设进程加快,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在司法层面上对于有效的打击犯罪有不容小觑的作用,且对于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公平、民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本文以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为切入点,探讨了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期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与方法。

证人保护 司法公正 权益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可以在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寻到踪迹。然而,证人保护制度的准确概念却至今在学界未能达成统一的认知。考量相关条文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情况,试对证人保护制度作如下定义: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以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

无疑,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其一,有利于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的初衷及最根本的作用。现实中,证人不到庭或者到庭不作证的现象时有存在,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其安全得不到保障为最主要的原因。证人及其家属可能面临着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威胁、报复及恐吓,如果证人的安全都无从保障,那么要求其进入法庭作证则成为了妄谈。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关注证人证言的价值性时,证人最为关注的则是自己的安全是否因为作证而受到了威胁。所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有利于保护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证人的人权。其二,证人保护制度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有力手段。证人在对国家履行作证的责任及义务的同时,法律作为强有力的维权武器应当承担起保护证人安全的责任。如果法律放任那些“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那也就是对法律权威挑衅的服软及妥协。所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对于宣示我国法律的威严,维护法律的权威,优化法律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1.在保护方式上侧重于事后惩罚,欠缺预防性的功能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虽存在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然而,基本都是对证人权利被侵害之后的一种事后救济。例如在《刑法》308条,规定了对于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刑事定罪情形。然而,这些事后的惩戒措施尽管对于犯罪分子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对于证人来说,他们最为关注的是确保自己的安全或其他权益不会受到侵害,而不是说单纯的得到受侵害后的救济。只有真正的做到保障证人作证之前及之后的权益均能受到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使其安全、无后顾之忧的去作证。基于此,才有利于证据的保全,提高司法的效率。

2.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内容上不完善

这一缺陷主要表现为,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且在立法上存在矛盾等不协调之处。首先表现为,我国现行的立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只规定了对人身安全及名誉的保护,而并未涉及到关乎财产安全的保护。在现实中,相对人在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时,侵害证人的财产的行为并不少见,且对证人的伤害也并不小于其人身受到的损害。所以说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范围是不全面的。其次的体现为,保护的对象范围狭小且规定存在矛盾之处。在《刑事诉讼法》及《刑法》中对于证人保护的范围采取不同的规定,一个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另一个则只是证人本身。这种立法上的矛盾就会直接导致证人保护对象范围的不清晰明确,进一步必然会影响对证人进行保护的实际效果。另外,保护的对象只限定于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范围内,忽视了对其他与证人有着较亲密关系的其他人员的保护,比如恋人关系等等。法律规定中救济范围的不全面、不明确在根本上滞固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只有纠其弊病才可以更好的实现对证人的保护,推进法治公平,更好的为我国法治文明建设助力。

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1.制定严密可行的证人保护措施

在我国立法中只规定了对于犯罪者事后的惩罚情形,缺乏预防性的措施,因此制定一套严密完整的保护措施是尤为必要的。这一体系应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两种。事前的保护措施包含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可行性措施一般包括为证人提供安全的住所,提供全面的保护等等。事后措施主要包括保障证人的生活安全(必要时可帮助其秘密迁移户口),提供相关的国家政策支持等等。

2.建立多样化辅助的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国家理应为证人投保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建立一种完善的保险制度,通过国家的财政力量来更好的补偿证人可能受到的人身财产侵害,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后的相关保障工作,使证人更能无忧的作证。其次,设立相关的隐名作证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隐名作证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以免其受到非法伤害,在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证人采取的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措施。只有真正的建立起多样化的辅助证人保护制度,才能对证人的权利做到全方位的保护,从本上减少报复行为的产生。

3.明确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范围

为解决我国部门法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混乱不一的情况,应当进一步在立法层面上确定对证人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受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亲密关系的人。受到保护的范围不宜过宽或过窄,过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国家负担、提高司法成本;过窄则会影响到证人保护的实施效果,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进程。另外,将证人的财产安全归入保护范围,以及建立保护证人的专门机构等等均是完善我国证人制度的可行性方法。总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对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建设法治文明社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构建一个全面规范的证人保护制度对当今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1]王桂芳.亲属拒证权浅见[J].湖北社会科学,2005(4).

[2] 吴楷.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0(9).

[3]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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