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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信箱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3期
关键词:工伤机动车律师

吴律师信箱

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也不能无限期休养下去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公司员工李某由于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上的包装带绊倒而受到伤害。公司鉴于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主动承担了相关费用。可李某却故意小病大养,甚至无痛呻吟,以种种借口赖在医院或者家里,不管公司怎样好说歹说,就是不肯上班。为了查明真相,了却争端,公司只好多次申请、要求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李某就是不予理睬、不予配合,致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无法进行。请问:公司能否直接停止其相关待遇?

读者:王晓芳

王晓芳读者:

公司可以停止对李某的工伤待遇。

一方面,公司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有权提出对应要求。另一方面,工伤职工并非可无限期休养下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如期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既是李某的权利,也是李某的义务。再一方面,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对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李某必须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

离婚时房子归前妻,前夫为何也得偿还按揭贷款

吴律师:

婚后第二年,为彻底解决居住问题,我和前妻决定按揭购买一套住房,并以前妻的名义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一年前,我与前妻因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房子归前妻所有,贷款由前妻偿还。由于事后前妻被单位解聘,一时又未找到合适的职业,以至于五个月来一直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银行向其催收未果后,遂向我索要。因被我拒绝,银行便提起了诉讼。近日法院竟不顾我有协议为凭的辩解,照样判决我承担偿还责任。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姜雪峰

姜雪峰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便具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既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也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与之对应,你究竟应否承担继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取决于该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现实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你与前妻婚后出于解决双方共同居住而购买房屋,并因此从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明显因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而当属其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按揭贷款虽然是以你前妻一个人的名义办理的,但因你无法证明购房时已经约定该债务属于前妻的个人债务,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约定,决定了从这一角度上看,银行也同样有权向你索要。当然,你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前妻追偿已代为支付的款项。

吴律师

在自家车库卸货时被砸伤,能否要求交强险理赔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将小货车开入自家车库停稳后,卸车上货物时,由于搬动引起震动,致使车上堆放的货物突然坠落,导致右足拇趾离断伤、右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造成9万余元医疗费用及残疾损失。鉴于我曾在一家保险投保交强险,我曾于近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我的伤害既非发生在道路上,也非发生在小货车行驶中,即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我认为坚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中,就交通事故的构成,并没有明确要求车辆必须是处于行驶状态,即意味着无论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对吗?

读者:许晓萍

许晓萍读者: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保险公司确实有权拒绝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则补充说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其中,后者强调的是“通行时”,即如果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则不能适用。与之对应,本案却不在其列。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你自家的车库,只是供自己使用的封闭区域,因为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显然不构成公共场所,故当属“道路”之外。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并未对“通行”进行定义,但这并不等于无法通过日常生活规则来对“通行”进行界定,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行人、车马等可以通过”,即通过、行驶之意。结合本案,你受伤时,小货车已经停稳,即处于原地静止状态,既不存在“通过”也不存在“行驶”,而伤害的引起亦只是由于你的搬动引起震动,导致货物突然坠落,与小车行驶没有任何关联。

吴律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吴律师:

我父亲生育两男一女。不久前,父亲因病去世,依照父亲的遗嘱我可以继承他部分遗产。但是,由于我对父亲有些偏见,所以我表示放弃继承权。我的妻子知晓此事后非常不满,强烈要求我把应得的遗产拿回来,但我的哥哥和妹妹不同意。请问:继承人能够对放弃继承翻悔吗?

读者:曾 荣

曾荣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有些人在放弃继承后又会后悔,甚至要求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得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你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法院会根据你反悔的具体原因,决定你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你就不能对放弃继承的行为反悔,即使反悔,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吴律师

遗失高速公路IC卡,未必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吴律师:

一周前,我驾车驶至一处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了一张供缴费使用的IC卡。卡背面写明“进站领卡,凭卡通行,出站交卡缴费。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等。而当我出高速公路时,由于IC卡遗失,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以其已经告示在先为由,不顾我原本只需缴纳5元通行费,非要我按最远程缴纳360元。尽管我一再辩解,并提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在各出入口都有监控录像,其完全可以通过观看摄像内容,查明我究竟是何时、何地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虽承认其有相关设施与资料,但却以查找工作量很大为由不予理睬。最后,我迫于赶路,不得不按最远程缴费。请问:我能否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

读者:甘露萍

甘露萍读者:

你有权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即你无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一方面,IC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内容。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为对来往车辆重复使用,事先未与驾驶员协商,单方拟定并在大量的IC卡背面印上的“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无疑因具备对应特征而当属其列。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只要IC卡遗失,则无论真正行程的远近,均一律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对驾驶员极不公平,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加重驾驶员责任、排除驾驶员主要权利,而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却无论怎样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对应的格式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属无效,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不得依此作为收费依据。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妨碍举证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掌握着监控设备与资料,完全可以通过调取当时的摄像记录,来确定你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却以查找工作量大为由拒绝,而这一借口并不能成立,故明显当属其列。即可以推定该你的主张成立。

吴律师

员工搭乘单位车辆下班被杀,公司应否赔偿损失

吴律师:

一家公司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实行了专车接送。考虑到居住在公司及其附近的职工无需搭乘,出于平衡关系,公司按60元/月收取了乘车员工的交通费。两个月前,我丈夫作为公司员工乘车回家,经过一处停靠站点时,突然窜上两名蒙面抢劫的歹徒,因我丈夫奋起反抗,歹徒朝我丈夫心脏连刺了三刀。虽经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最终仍然无效身亡。鉴于歹徒已经逃逸,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歹徒上车抢劫是公司无法预知、难以防止的意外事件,且其对我丈夫所受伤害乃至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良凤

王良凤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提供专车供员工上下班具有福利性质和方便员工等多重因素,但由于实行收费制,也就意味着只有缴费的员工才能享受该待遇和服务,只要员工已经缴费且公司没有异议,彼此之间便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为承运人,员工则属于乘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为《合同法》所调整。这对于已经按规定缴费并正常搭乘的你丈夫来说,无疑不应例外。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保证乘客人身安全、救助遇险旅客是承运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除非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确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承运人便不得推卸赔偿责任。很明显,你丈夫的伤害来自外界,与自身健康没有任何关联,且其在自身和同事及其他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当属正当防卫,对自己最终受到伤害既无重大过失更不存在故意。你丈夫被害的结果也同样表明,公司未能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拿对歹徒上车抢劫无法预知、难以防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等作为“挡箭牌”,进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是在无条件先行赔偿损失之后,再向应当直接承担责任的歹徒追偿。

吴律师

这休学一年的费用,肇事方应否承担

吴律师:

亮亮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父母在外地打工,寄居在姥爷、姥姥家。姥爷、姥姥是退休工人,负责亮亮的饮食起居,同时负责亮亮上、下学的接送。亮亮寄居的姥爷、姥姥家,离学校较远,上、下学途中要经过三个路口。前不久姥爷心脏病突发,姥姥陪姥爷去医院,亮亮只好自己去上学,姥姥嘱咐亮亮横过马路一定要注意来往车辆,一定要走斑马线。尽管亮亮很小心,但穿越第三个路口,横过马路时,还是被一酒驾超速的车辆撞倒在斑马线上。事后肇事司机被拘留,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有关部门督促其承担了亮亮的全部医疗费用。因伤及肝脾,亮亮不能返校需要休学一年。因为休学将影响亮亮的学习进程,增加生活的费用。协商不成,亮亮的父母代亮亮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对此笔费用承担责任。请问:这一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郑 平

郑平读者:

休学客观上增加了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亮亮是不公平的。依《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人身损害费用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责任人是必须承担的。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校学生因伤误学、休学的费用也是责任人必须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包括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误学损失这一财产损失的范围。具体的赔偿,休学一年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另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李祥、颜梅生、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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