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谋求金融合作:“风暴”后的居安思危
2016-01-31黎敏
□ 文/本刊记者 黎敏
中国—东盟谋求金融合作:“风暴”后的居安思危
□ 文/本刊记者 黎敏
20世纪80~90年代的亚洲经济还是一派你追我赶的欣欣向荣。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4个国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成为继“亚洲四小龙”后的“亚洲四小虎”。然而,如此繁盛之景,却在一夜之间轰然垮塌。
1997年,泰国推倒了亚洲金融危机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金融动荡一直蔓延到亚洲北部乃至俄罗斯,诸多国家受到重创。货币贬值、股市狂跌,企业倒闭、人民失业……亚洲人民多年来创造的财富顷刻蒸发。这场金融危机波及之广、速度之快、影响之深,令世界为之震惊。身处“风暴”中心的亚洲国家也逐渐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安全不止表现为国防安全,也表现为经济、特别是金融安全。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正是在这样的“风暴”下,包括中国、东盟在内的亚洲国家,踏上了金融合作的漫漫长路。
“10+3”金融合作,从危机中走来
为适应全球化及区域一体化的发展,1997年,东盟在其成立30周年之际,构建了东盟+中日韩(10+3)的东亚合作新框架。然而,同期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最终成为了包括“10+3”在内的亚洲国家的共同噩梦。“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加强地区金融合作随即成为“10+3”的重要议题。
在1998年举办的第二次“10+3”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在“10+3”的框架内建立财政和央行对话机制,得到各方赞同。次年,首次“10+3”财长会议、“10+3”财政和央行副手会议顺利召开,自此“10+3”财长会成为区域金融合作重要的协调机制。
经济全球化,让任何国家在危机前都难以独善其身;经济寒冬中,区域内各国也希望能够“抱团取暖”。因此,当我们回顾中国—东盟金融合作的历程时不难发现,除了协调合作机制,双方建立的区域金融危机救援机制、监督机制、信用担保机制等宏观机制,也基本是在“10+3”框架下实现的,谈中国—东盟金融合作自然绕不开“10+3”的努力。
从危机中走出,“10+3”成员国迫切希望建立区域金融危机救援机制。2000年5月,在泰国清迈举行的“10+3”财长会议发表了包含双边货币互换等内容的“清迈倡议(CMI)”。双边货币互换为本币结算提供支持,不仅跳过了兑换美元的汇率风险,也能为金融市场提供必要时的“现金”(短期流动性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10+3”国家抵御危机的能力,开启了“10+3”建立危机救援机制的进程。但由于双边货币互换数额、范围有限等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其象征意义更大。
正因为CMI下的双边货币互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以当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肆虐世界时,东亚金融体系依然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美元的贬值,使得缺乏充足外汇储备的部分东亚国家,出现了外汇流动的困难。为此,2009年召开的“10+3”财长会议,在发表的联合声明中提出了“清迈倡议的多边化(CMIM)”。作为CMIM 的具体形式,“10+3”将成立“自我管理的外汇储备库”。
2010年CMIM正式生效,东亚外汇储备库的总规模为1200亿美元;2012年又提升到2400亿美元。外汇储备库建立的作用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危机发生时,参与国可以在自身出资额和特定借款乘数的范围内向“库”里借贷美元,缓解没有外汇可用(外汇流动)的困难。具体来看,出资最多的中国、日本借款乘数仅为0.5倍,而出资较少的东盟国家,借款乘数为2.5~5倍,这无疑对提升东盟国家的风险抵御能力更有助益。
随着“10+3”货币金融合作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如何保证CMIM下的外汇储备库能够高效运作?这显然需要迅速的决策和有力的监督。2010年“10+3”财长会议通过并成立了“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AMRO 的主要任务就是支持CMIM决策,对区域经济进行监测、分析、监管。简单说,AMRO除了是“纪检委员”,还扮演着“监控师”、“研究员”和“财务管家”的角色。2016年2月,AMRO正式升级为一个国际组织,将更有效地发挥其作为区域独立监测机构的功能。
除此之外,“10+3”还在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BMI)下,建立了区域信用担保与投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10+3”的金融合作机制。一路走来,虽然“10+3”框架下的金融合作带有较重的“应急”色彩,但收获的诸多成果为域内各国进一步开展多边、双边金融合作奠定了尤为重要的基础。
多点开花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
从东盟“10+3”到“10+1”,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金融合作,实际上都离不开构筑稳定的货币体系、信用体系以及投融资体系。在CMI建立的双边货币互换网络下,中国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等东盟国家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民币的区域化,助力人民币的国际化。
加之中国—东盟贸易往来的日益密切,2009年7月,中国将东盟列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首批境外试点区域。目前人民币跨境结算已经覆盖东盟10国,东盟国家、中国港澳地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占据中国全年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的90%以上,东盟已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重点地区。
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在中国—东盟货币金融合作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双方银行互设分支机构,中国—东盟企业在海外融资、投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更多保障。截止2015年,东盟国家在华设立7家外资银行、6家外资分行。中资银行在东盟各国的代理行、境外账户行超过150家,其中中国银行集团于2016年实现了东盟10国的机构全覆盖。金融机构的活跃,进一步增强了双边货币金融合作的信心。目前,菲律宾、马来西亚、泰国等东盟国家央行和货币当局已经将人民币列为官方储备货币。随着人民币加入SDR,中国—东盟的货币金融合作有望打开新的格局。
在监管合作上,中国证监会从2004年开始,先后与新加坡、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监管合作协议。在工作层面,中国证监会从2003年开始,先后与印尼、越南、泰国、老挝等东盟国家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备忘录进行合作。
此外,2010年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发起,东盟10国重要金融机构参与的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正式成立,为服务双方金融合作,促进相互贸易与投资、支持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和东盟10国同为创始成员国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正式运营,区域投融资体系正在日臻完善,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东盟产业园区发展将从中受益。
如果说早期的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是一种经历“金融风暴”后学会的居安思危与未雨绸缪,还稍显被动。那么当下及未来,中国—东盟的金融合作更多的是一种主动的完善与提升。通过“强身健体”,提高中国—东盟在国际贸易及世界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及影响力,争取更多的话语权;通过充实自身资金实力,为区域发展提供“钱”进动力,为区域繁荣的梦想自己“买单”。
金融合作的道路是漫长的,但从被动抵御,到主动成长,中国—东盟金融合作正在现有的条件下,谨慎而又勇敢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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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货币互换协议
中央银行间的货币互换协议一般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与另一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任何一方可以一定数量的本币交换等值的对方货币,用于双边贸易投资结算或为金融市场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到期后双方换回本币,资金使用方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自我管理的外汇储备库
即由各成员国央行分别划出一定数量的外汇储备(美元)建立区域外汇储备基金,在非危机时期由各国自行管理各自的出资,在危机发生时集中用于以贷款的方式提供短期资金救助;可贷款的额度需在自身出资额和特定的借款乘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