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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与自身疾病致残 保险公司可否主张减轻责任

2016-01-3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7期
关键词:交强险限额参与度

车祸与自身疾病致残 保险公司可否主张减轻责任

吴律师:

我骑摩托车时与鲁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我受伤住院,交警认定鲁某负事故全责,我无责。治疗结束后我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鉴定意见中又写道:我系在自身颈椎退行性病变基础上,遭车祸伤害导致颈部活动功能障碍,外伤为次要原因,损伤参与度为30%。不久前,我将鲁某和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诉求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保险公司提出我是颈椎自身病变导致了伤残,所有赔偿项目均应按30%的损伤参与度作扣减。请问:什么是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

读者:孙贤礼

孙贤礼读者: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导致伤亡、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本案中,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你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予以赔偿。

对于交强险的赔偿,法院裁判时不会考虑损伤参与度。理由包括: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偿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为主要依据,即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绝对赔偿责任,无须考虑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自然也就不用考虑损伤参与度。二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只承担垫付责任的几种事由,并没有规定要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的扣减。三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受害人原有疾病、特殊体质等,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总之,在交强险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能拿损伤参与度来说事。当然,对于需要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部分,是否考虑损伤参与度,则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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