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书病历”致官司败诉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01-31
“天书病历”致官司败诉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2016年元旦,我因琐事和老伴儿吵了一架,老伴儿赌气去了女儿家,晚饭时我一人在家喝闷酒。当我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突然一声爆裂声,啤酒瓶在我手中爆炸……瞬时,鲜血在我的脸部流淌下来,我一边给老伴儿打电话,一边走到小区的门前打出租车。我和老伴儿几乎同时到了医院,老伴儿迅速带我到了急诊室,我向医生简要述说了事情的经过,医生为我检查诊断为:右眼下部有一约2厘米的伤口,左手食指有一约1厘米的伤口。幸好没有伤到眼睛。医生对我脸部的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和包扎,对左手食指进行清创包扎,给我开了口服药并嘱咐要随时进行门诊换药治疗。
经过陆陆续续20余天的门诊治疗,我的脸部伤口才基本痊愈。当我找到卖啤酒的食杂店老板张某要求对我的伤害进行赔偿时,张某拒不认账更不同意赔偿。春节假期过后,我就将出卖啤酒的食杂店老板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啤酒给我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00元。我向法院提交了在张某食杂店购买5瓶啤酒的小票和医院就诊的病历作为证据。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我提供的医院病历不清晰,不能证明是因啤酒瓶爆裂导致的伤害。我上诉后,二审法院又判决驳回了我的上诉。我找了包括医生在内的多人看了我的病历,他们都看不清楚究竟写的是什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天书病历”致官司败诉,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魏金云
魏金云读者: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看,你的败诉是因病历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且接诊医生是有过错的,你就诊的医院是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患者在医院就诊的病历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书面证据。因为在身体受到伤害的紧急情况下,患者最需要的是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而诊断和治疗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如实地向医生陈述受到伤害的原因,换言之,患者此时的陈述是比以往任何时候的陈述更为真实可信。就本案来说,你在食杂店买了啤酒,且正在吃晚饭因受到伤害赶到医院,向医生陈述说因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这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你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伤害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即可以认定你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但是,由于病历中的记载看不出是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而仅有你本人在事发两个多月后的法庭陈述说因为啤酒瓶爆裂受到的伤害,这就达不到民事诉讼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你作为原告败诉是自然的。这是其一。
其二,接诊医生是有过错的。早在2002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本案接诊医生书写的病历显然是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有一定过错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你就诊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作为原告如果在起诉前能认真看一下病历或者在诉讼中到医院找医生修改并准确记载病情,败诉的结果也是有可能避免的,你没有这样做,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你本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你可以就自己因败诉受到的损失与医院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只能诉讼到法院,由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的大小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