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时不慎摔碎酒店的玻璃杯 就应当按酒店自定的价格赔偿吗
2016-01-31
住宿时不慎摔碎酒店的玻璃杯 就应当按酒店自定的价格赔偿吗
吴律师:
前不久,我去南方某省会城市出差,入住一家三星级宾馆。晚上在用酒店准备的玻璃杯刷牙时,不慎将玻璃杯摔碎了。我当即用房间内的电话向酒店前台做了说明并表示我会按价赔偿,前台服务员很客气地答复我说没有问题的。第二天中午我退房结账时,服务员除了收了我一天320元的住宿费外,还收了我48元的玻璃杯赔偿费,我事先交的400元押金只找给我32元。我认为这玻璃杯,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20元的,收48元赔偿有些离谱了。前台服务员让房间的服务员将我房间的《房间物品价目表》拿来给我看,上面标注的玻璃杯价格确实是48元,电热水壶的价格460元,拖鞋的价格29元……都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我提出异议,认为价格过高不合理。我拨通酒店值班经理的电话反映这个情况,值班经理说,我们在房间内都放有《价目表》,明示了房间内各种物品的价格,你入住时也没有提出异议就是认可了这个价格的,不能到了赔偿时就反悔了,酒店是不会为某一个人破例的。请问:像我遇到的这种情况,在住宿时不慎摔碎酒店的玻璃杯,就应当按酒店自定的价格赔偿吗?
读者:余英武
余英武读者:
从你信中介绍的情况看,客人不慎损毁了酒店的物品,在双方不能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按酒店单方确定的价格赔偿的。
客人到酒店住宿,客人与酒店之间达成的是住宿服务合同,这属于消费服务合同的一种,住宿客人是消费者。客人对损坏的酒店物品,当然要赔偿,在双方不能就赔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赔偿的标准应当是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格。如果酒店能够证明被损坏物品的价格就是在《价目表》上标注的价格,那当然就要按这个价格赔偿;如果证明不了标注的价格是实际价格,而是以我酒店事先向住宿客人明示了价格并以此认为客人同意了这个价格,就要按这个明示的价格赔偿,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酒店一方将低于48元的玻璃杯标注为48元并要求客人以此数额进行损害赔偿,当然属于是“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告示,是无效的。
酒店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扣除住宿客人48元钱赔偿款,明显是一种侵权行为,你可以向酒店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只要坚持到底,是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救济的。
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