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猪丹毒疫病的综合防治
2016-01-30吉鹏甘肃省武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41300
吉鹏(甘肃省武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41300)
一起猪丹毒疫病的综合防治
吉鹏
(甘肃省武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741300)
猪丹毒是猪丹毒杆菌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传染病,其主要特征为高热、急性败血症、皮肤疹块(亚急性)、慢性疣状心内膜炎及皮肤坏死与多发性非化脓性关节炎(慢性)。2015夏,在我县城关、洛门、杨河3乡镇的8个规模养猪场和部分农村散养户的猪发生了猪丹毒疫情,给养殖户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县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协同乡镇畜牧中心通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中西医结合治疗和养殖户加强饲养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取得了较好的防治效果。
1 病原及流行病学
本病病原为红斑丹毒丝菌、革兰氏阳性,对青霉素类药物敏感,对盐腌、烟熏、干燥、阳光等理化因素的抵抗力较强。一般消毒药,如2%福尔马林溶液、l%漂白粉溶液、1%氢氧化钠溶液或5%碳酸溶液能快速将其杀灭。本菌耐酸性强,猪胃内容物不能将其杀灭,因此可经胃肠道感染。该病一般呈散发或地方性流行。常发于夏、秋炎热潮湿季节,病猪和带菌猪是主要传染源,其分泌物或排泄物中含大量病原,污染周围环境,在适宜的温、湿度条件下,病原可继续繁殖。健康猪可通过消化道、伤口感染,蚊、蝇、跳蚤等昆虫能机械性传播本病。带菌的健康猪在抵抗力减弱时,可引起内源性感染而发病。
2 临床症状
由于猪体抵抗力与猪丹毒杆菌毒力的强弱,通常分为三型。
2.1败血型猪丹毒:最急性的病猪常突然死亡,体温突然增高到42-43℃,病猪食欲减退或完全停食,没有精神、寒战、病初粪便干燥后下痢、卧地不起,也有部分猪病后不久,在耳后、颈部、胸、腹侧等部位,皮肤上出现各种形状红斑,逐渐变为暗紫色,用手按压退色,停止按压时则又恢复,严重的脉搏纤细增快,呼吸困难,很快死亡。
2.2疹块型猪丹毒:病初食欲减退,精神不振,体温增高到41℃以上,便秘、呕吐12天后,在背、胸侧、颈部、四肢外面等处皮肤上出现深红色、大小不等的疹块,故称打火印,界限清楚,扁平凸起,病程为8-12天。
2.3慢性猪丹毒:主要病状是四肢关节炎或心内膜炎。也有的两者并发,这种类型多半是急性或亚急型转化而来。患有心内膜炎病的猪,精神萎靡,喜卧地,食欲时好时坏,心跳加快,呼吸促迫,并发咳嗽,体温略高,多数正常,被毛无光,膘情下降,贫血下痢,最后死亡。猪丹毒关节炎,多见于四肢关节,病猪关节呈肿胀并热疼,常伏卧,驱赶时行动困难。
3 防治措施
3.1预防 (1)杜绝传染来源,切断传播途径,不随意从外地买猪买肉,防止病菌带入,要坚持自繁自养的方针。发现病猪立即封锁疫点,及时隔离治疗,对病猪尸体要焚烧后深埋,污染场地及用具彻底消毒。(2)保持栏舍的清洁卫生,对猪圈定期用10%石灰乳喷酒消毒。(3)加强饲养管理,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高温高湿。(4)避免饲喂霉变饲料,在饲料中加入0.5%的大莊素-B,缓解饲料霉菌毒素引起的免疫抑制,提高抗病力。(5)预防免疫:种公、母猪每年春秋两次免疫猪丹毒疫苗。育肥猪60日龄时进行一次猪丹毒免疫,可选择二联或三联等。(6)发病后,对病猪进行隔离治疗,对假定健康猪进行药物预防,对猪场、猪舍、用具、设备等认真消毒,对粪便、垫料、病猪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2治疗 (1)西药治疗:发病猪只隔离,采用一种或几种抗生素进行综合治疗:①20kg~50kg猪,每头肌注青霉素40万国际单位~60万国际单位;20kg以下猪每头肌注40万国际单位~50万国际单位;50kg以上猪适当增加用药量;每天上、下午各肌注1次,连用2天~3天。②每天按每kg体重肌注四环素或土霉素10mg~15mg,1 天1次,连用2天~3天;③对青霉素有抗药性的猪,可按每kg体重肌注20%复方磺胺嘧啶钠20ml~30ml,首次用量加倍,每天2次,连用4天~5天。(2)中药治疗:①双花12g、连翘12g、地骨皮12g、黄芩19g、大黄12g、蒲公英15g、地丁15g、木通10g、滑石12g、生石膏30g,适量水煎,待凉后25kg猪一次灌服,1日1剂,连用3天~5天。②艾叶、石菖蒲、樟树叶、桃树叶、柑树叶、枫树叶,选2种~3种,各同等份,水煎浓汁,加入少许肥皂洗擦病猪全身,每日2次~4次,连用3天~5天。
4 体会
4.1治疗本病用药首次剂量要大,而后维持剂量可根据情况适当减量,这样可以提高治愈率。
4.2同群未出现症状的猪进行紧急接种猪丹毒疫苗。对已经发病的猪使用抗生素进行治疗,待猪群恢复正常后再进行接种。在紧急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接种灭活疫苗,同时使用合理的药物进行治疗。如果确实没有适合的疫苗,可以等猪群康复后再接种活疫苗。
4.3在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应重视消毒,养殖户应做到对猪场内的所有圈舍、过道、用具进行消毒,每天一次,直到最后一头发病猪恢复健康后一周才能停止。
S858.28文献标识码:B
1003-8655(2016)01-0011-02